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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管理,我厅拟定于2008年第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十一五”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
(二)2007年年底竣工,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及错层高层建筑住宅工程;
(三)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工程;
(四)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内容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将抗震设计审查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和完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把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关;有无组织对设计和审查技术人员进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的培训;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有无超限高层建筑未报自审等越级审查现象;
3.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要求,申报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有无授意设计单位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现象;
4.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5.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
1.各地抗震设防标准执行和质量监管情况;
2.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8年第二季度部署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工作于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送建设厅抗震办公室。省建设厅检查组具体检查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阶段,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2008年第三季度组织分组检查。届时省检查组将对各市及省有关厅局报送的受检工程进行检查,也可根据情况对其它新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检查方法
(一)省建设厅将成立相关处室参加的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小组。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成立检查小组;
(二)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小组下设四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分别由熟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熟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
(三)省检查组将采取听取有关工程情况汇报,查阅图纸、资料,查看工程现场及座谈讨论的方法进行检查。对每个省辖市抽查2个设计单位和1个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抽查1-2项建筑工程;各省辖市抽查1个县(市),1项公共建筑,1项住宅;
(四)检查结束后省建设厅将对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情况进行通报。二00八年四月一日2100433B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预备通知
房屋物业
苏建函抗185号
江苏省建设厅
2008-4-1
抗震等级是根据建筑物设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的。所以单凭设防烈度是不足以确定抗震等级的 。具体分类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下面是有关章节的内容,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
抗震等级是根据建筑物设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的所以单凭设防烈度是不足以确定抗震等级的具体分类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下面是有关章节的内容,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与结构抗震等级是两码事,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GB5022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甲类(即特殊设防)、乙类(重点设防)、丙类(标准设防)、丁类(普通设防),没有‘戊类’;...
建设部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建设部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抗震设防检查。这次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编写组 2007年 8月 20日 前 言 江苏地处东南沿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但同时又是个地震较频发地区, 搞好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 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抗震防灾工作要从源头抓起, 抗震设计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关键环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 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确保其 抗震防灾能力。 为进一步搞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的工作,南京工业大学受 省建设厅的委托, 会同有关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根据国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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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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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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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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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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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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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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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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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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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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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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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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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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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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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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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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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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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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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统计工作水平,加强基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08]154号)文件要求,我厅决定近期开展2007年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水利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研究提出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措施和办法,为水利统计改革、水利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检查对象
2007年水利综合统计、建设投资统计、服务业统计年报的填报单位,包括水利系统内部组织实施年报工作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填报基层统计报表的各类水利单位。其中,重点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填报过程、填报依据和填报基础。
三、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本单位报出的和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是否存在漏报、漏填、错填等问题,是否存在编造、伪报、瞒报、冒报、拒报、迟报等现象,统计数据提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和不一致等问题,统计数据是否查之有据、有原始记录,数据的变化是否给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数据质量检查内容:
(一)水利综合统计年报主要指标。主要检查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有关灌溉节水、除涝治碱、水土保持、堤防水闸、饮水安全、城市水务和蓄、引、提、机电井等供水工程设施的能力效益指标的填报质量。
(二)水库和灌区统计年报主要指标。重点检查水库、灌区是否存在漏填(尤其是系统外管理的水库)和重复统计(尤其是灌区)的情况以及水库、灌区主要指标的填报质量。
(三)水利投资建设统计年报主要指标。重点检查当年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是否漏报,非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反映项目概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形象进度、新增能力和效益的指标是否存在填报质量问题等。
(四)水利服务业统计年报主要指标。主要检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年报,填报单位个数是否重填、漏填,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固定资产原价、资产及负债、本年收入及支出合计、收支结余等指标是否存在填报质量问题。
(五)水利统计工作基本状况。包括基层统计工作的办公条件、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统计台账、统计手段、数据管理情况等。
四、组织方式
本次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和上级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自查。由各设区市、厅直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所开展的水利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2007年年报上报的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审核评估,评价上报数据整体质量状况,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抽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省厅将对部分基层单位进行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单独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三)结果通报。根据数据质量抽查结果,结合各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对当前水利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问题,通报各单位2007年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状况。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2007年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提出自查报告,于7月15日前报省厅规划计划处。
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冀建质〔2012〕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杜绝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后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等。
二、检查数量
每市共抽查5项单位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每市检查3项单位工程,其中设区市抽查处在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的工程各1项,县(市)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1项。
(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每市检查1项处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单位工程。
(三)商品住宅工程
每市检查1项处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单位工程。
三、抽检主要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作业面施工质量;
(三)主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及钢筋、钢筋连件、水泥、外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等重要建筑材料质量;
(四)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五)工程技术资料。
四、检查时间
2012年3月20日至3月28日。
五、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共分2组,每组6人。组长1人,联络员1人,质量专家2人,工程检测专家2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石家庄、邯郸、邢台
组 长:徐 菊
第二组:衡水、沧州、华北油田
组 长:张建明
六、工作要求
(一)在确定受检工程时,2011年度已经检查过的工程原则上不再作为受检项目。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巡查结果作为年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考核的依据。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