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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依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依据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在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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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详细准则

具体评审办法如下:

第一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对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人应当热爱祖国,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授奖条件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特别重大或系列发明与发现,引起该领域科学技术的跨越发展,并获得了广泛的实际应用,对促进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地方和部门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须报省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二)向省政府提出奖励人选建议。

(三)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省科技厅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经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六条

根据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专家评审组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家评审组成员须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审,产生初评人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采取会议方式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人选建议,经考察后报送省政府。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综合评审的推荐人选应当得到参加综合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推荐方能通过。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发表个人意见,也可由专家评审组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评审权利。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评审组专家或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人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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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依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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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依据文献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档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档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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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对参加“江苏省扬子杯 ”的质量验收资料 ”要求很高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 名牌工程,推动全省建设 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 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 办法》(建办 200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0)133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设工程 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 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要 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数量, 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年度竣工工程数量的 2%左 右;工程评审的类别原则上 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获奖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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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苏建办( 2001)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激励建筑施工 企业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全省 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的 管理办法》 (建办 [2001]38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0]13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 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 数量,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年度竣工工程数量的 2%左右;工程评审的类别 原则上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获奖总数约 5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针对目前建筑装饰行业迅速发展的新情况,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施工一流装饰工程,为城市建设新辉添彩,特制定《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二条“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是表彰我省建筑装饰企业的工程质量奖,等同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委托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组绢各地区装饰协会进行申报、初审,由江苏省建筑管理局会同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江苏建筑装饰企业优质工程奖”。

第四条“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按标准严格掌握。

第五条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建筑装饰企业通过工程招投标中的包工包料工程。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在工程装饰施工期间未发生火灾和四级(含四级)以上伤亡事故,其施工的建筑装饰部分被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工程,被当地评为市优工程,并且,其建筑装饰设计风格突出,能集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现代文化为一体。

第七条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已使用半年以上的装饰项目,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装饰项目均可申报:

一、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中相当于三星级宾馆以上标准的;

二、高级建筑装饰(三星级以上)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30%以上;

三、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建筑工程中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不包括设备)在2000元上的或装饰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不包括设备)以上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要纪念性建筑工程的装饰项目。

第九条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在申报“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核定优良等级证明(复印件);

三、装饰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四、工程合同书(复印件)和使用单位书各一份;

五、反映建筑工程内外景的彩照8张。

第十条复查组评审程序为:

一、听取项目经理对有关工程及质量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状况;

三、吸取建设,使用单位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五、复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讲评。

第十一条对获得“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建筑装饰企业给予表彰,颁发奖状;对项目经理给予嘉奖。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评审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复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不予评审并作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建筑装饰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在本省境内承接的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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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的内容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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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简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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