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评审办法如下:
第一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对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人应当热爱祖国,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授奖条件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特别重大或系列发明与发现,引起该领域科学技术的跨越发展,并获得了广泛的实际应用,对促进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地方和部门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须报省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二)向省政府提出奖励人选建议。
(三)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省科技厅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经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六条
根据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专家评审组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家评审组成员须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审,产生初评人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采取会议方式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提出奖励人选建议,经考察后报送省政府。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综合评审的推荐人选应当得到参加综合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推荐方能通过。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发表个人意见,也可由专家评审组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评审权利。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评审组专家或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人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