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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简称苏土协。英文名称为: LAND PROPERTY APPRAISAL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缩写L P A A J S)。为规范本协会的工作,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联合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及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和督促全体会员及本省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并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督促、帮助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邮政编码210024,电话:83396796 83398571。
第二章 职能(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估价的政策、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订、实施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对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监管。
(三)开展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资格和资信等级评定,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的对外宣传,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信誉。
(四)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的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五)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业内关系,调解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的纠纷, 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七)组织有关土地估价的经验、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专业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接受、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专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制订的行业规范;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重要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六至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因单位人事变动而发生常务理事人员变更的,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按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且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二) 熟悉土地估价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
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执行中的重要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协会依法实施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活动。是本协会的登记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2004年9月,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协会理事会,选举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人员名单为:会长张洪甫;副会长宋玉波、李如海、楼中妙、曲福田、王海宏、濮励杰、黄克龙、张其宝;秘书长薛荣元;副秘书长徐红华、王黎明。
协会设秘书处,现聘有3名专职工作人员:薛荣元、徐长法、李培君。并有兼职工作人员数人。
2006年2月,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还成立了协会组织会籍委员会、教育考试委员会、技术审裁委员会和协会专家库
第二届协会成立后的经常性工作主要有:受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注册及有关登记发证;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年检考核和抽检,组织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组织开展行业学术技术研讨、交流;受理有关信访举报,调处业内矛盾或纠纷;按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承办本省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即考前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并督促执行行业规范;承办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等。
一. 江苏省已经颁布《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1.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
【2000÷(1+10%)】+【4000÷(1+10%)²】=5123.97元/平方米好像就这样,已经多年没有算过了,有些东西已经忘差不多了。。
土地估价师需要的知识: 1、土地管理2、地籍管理3、土地规划管理 4、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5、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6、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7、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8、地价管理 9、土地执法监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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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编号: JSLRIC-2009-001 招标人: 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说明 - 1 -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 二、投标 - 1 - 三、开标、评标 - 4 - 四、定标 - 6 -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 7 - 一、项目概述 - 7 -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 - 7 - 三、项目建设原则 - 9 - 四、数据库总体要求 - 11 - 五、管理系统总体要求 - 12 - 六、提交成果 - 13 - 七、项目计划 - 14 - 第三部分 附件 - 14 - 第一部分 招标说明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招标项目概况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江苏省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1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 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 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
协会由合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的组织和个人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监督会员执行土地估价行业守则,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师提高执业质量和土地估价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协会会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祖旺兼任;副会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处处长张华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国忠、安徽农业大学副教授何方兼任,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内设技术仲裁委员会、教育考试委员会、综合注册办公室。目前全省963人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土地估价机构129家,全国执业21家、全省执业36家、市县执业72家。2011年新五届会员大会以后,决心在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和中估协的领导下,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适应行业管理新模式,加强自身建设,为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土地权利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土地市场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4栋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xi Ea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简称Shanxi REVA。
第二条:协会是由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业和个人,热爱土地估价事业的专家、领导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土地估价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人员和土地估价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 ;执行行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望景路 3号省国土资源厅,邮编:03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土地估价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
(三)、围绕土地估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与交流;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反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申诉;
(六)、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制定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等办法;
(八)、接受委托,组织有关估价机构合作,开展大型项目国土估价及基准地价评估,提供土地估价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承办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的会员的继续教育、年审、注册、考试等工作;
(十)、收集国内外土地估价信息,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由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业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常务理事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会员,唯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协会声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讨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劝退和除名等处分。凡除名的会员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定;
(九)、决定设立和解散专业委员会;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当然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以及特殊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可受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2005 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Real Estate Value Association,缩写为A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安徽省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维护和支持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和支持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会员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办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审查、入会、注册、登记及年检工作;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活动,组织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
(六)受理社会对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投诉,惩戒违规人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
(七)受托办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
(八)开展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承办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个人或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业务的单位;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多年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或者专门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人士,虽无土地估价师资格,但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取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定年限以上,在土地估价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土地估价师,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2名资深会员推荐,经特定程序评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资深会员可称为资深土地估价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已退会的会员,符合重新接纳条件的,可申请恢复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专门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纠错、通报、直至注销会籍等自律处分。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土资源部取消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吊销土地估价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和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销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国土资源系统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负责人),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每年的收支情况要作出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5月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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