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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苏政办发〔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 申报确定
第四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清单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引领示范、突出重点、质量优先的原则编制省重大项目清单。
年度省重大项目的数量由省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项目总体质量和资源要素保障、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五条 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符合节能环保、环境承载、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其中产业类项目已完成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三)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在相关产业、行业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规模优势。
(四)具备一定成熟度,实施项目可在年内完成法定手续并开工建设。
已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对推荐项目要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省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大项目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前后印发下一年度省重大项目清单编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二)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核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三)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和综合平衡,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省重大项目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四)对跨设区市项目和省属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会商有关设区市后向省重大项目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五)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省重大项目办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建议清单并说明理由。
(六)上年度省重大项目如需结转,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同一项目连续结转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省重大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产业类实施项目应含投资协议)。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拟选址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决策论证情况、安全环保情况等。
(四)投资主体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八条 省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重大项目办牵头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级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会商。
(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推荐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
(三)省重大项目办根据需要可向有关专家以及行业协会、高校、金融机构等进行咨询。
(四)省重大项目办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省重大项目建议清单,报省领导小组。
(五)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议。
(六)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
第九条 省重大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年度中期及第四季度对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一)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择优予以增补。
(二)经评估论证,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或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预计年内难以开工或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出。
(三)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省重大项目相关条件的予以调出。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出。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省重大项目清单动态调整方案由省重大项目办会商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省级部门提出,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服务推进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的省重大项目,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推进,不得以“已列入省重大项目”为由而违法违规。要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与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引导、市场秩序维护、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应对省重大项目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要求,优化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建立畅通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办负责落实省领导小组明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牵头负责省重大项目的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省重大项目办定期对省重大项目的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进行跟踪调度,按季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本行业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国家和省级权限事项应及时报省重大项目办。
(二)省重大项目办根据职能分工将有关事项汇总反馈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加快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
(三)省重大项目办应定期调度困难问题解决情况并报省领导小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及时提请省领导小组协调推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省相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服务推进责任单位,应承担服务推进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水、电、气、通信、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并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省重大项目办应对省重大项目年度推进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省重大项目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切实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
第十八条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在省重大项目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保障所需资源要素。积极推荐省重大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一)所需用地、用林计划由省相关主管部门安排保障。所需规划空间、耕地(林地、公益林)占补平衡等指标,由各地人民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得。
(二)所需用能指标由设区市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得。省级层面可根据全省用能空间实际情况对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所需煤炭替代指标由设区市积极保障,对已纳入国家规划的重大布局调整项目,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四)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在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中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可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从区外购买。对开工前难以落实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的,需制定总量平衡方案,明确排污指标来源,经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可后,允许省重大项目在正式投产前落实。
(五)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省重大项目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六)鼓励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省重大项目。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导向,努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不盲目追求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数量、规模。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源头防控,切实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和行为,严格执行财税、土地、环保、国资监管、知识产权等政策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确保拟落地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基础、承载能力,确保项目真实合规可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参与投资产业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并进行充分科学论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产业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积极配合相关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重视项目建设进度、竣工运行后的绩效分析。对各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早梳理、早发现、早反馈、早处置”,强化风险提示,加强规划引导、业务指导,及早化解和切实降低重大项目投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 2100433B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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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近日,沭阳县出台《2016年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包括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形象进度、动态管理和工作质量等方面。考核工作由县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加。
根据《细则》要求,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名挂钩帮办县领导、一个帮办服务团队、一本台账、一个时间表、一张效果图“五个一”推进机制,每月20日报送当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对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落后的单位,由县督查室通报批评。考核得分将记入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评总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林水利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五)项目业主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四)项目业主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南宁投资项目信息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量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快速完成重大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抗震评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创新及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并依法做好用地、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融资推介、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市重点办、政务服务中心及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及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或项目业主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在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系统中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对重大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每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月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并向全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中推荐,其它项目则要符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的标准才能申报。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勤春来早,项目建设忙。2月25日上午,副省长许克振来到汉十铁路随县安居镇段繁忙的工地和场、站,调研项目推进情况。他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作出贡献。
省政府副秘书长贺盛有,省发改委副主任潘幼成,襄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兆民,武汉铁路局副局长王祖祥,省铁投集团公司董事长黄建宏、总经理黄平,汉十铁路公司总经理危国俊,中铁十一局董事长何义斌,铁四院副院长莫小玲等随同调研。市委书记刘晓鸣,市长郄英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星华和市发改委、随县主要负责人参加调研。
许克振一行首先到位于随县安居镇张家井湾的中铁十一局汉十铁路HSSG-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6号钢筋场和3号拌合站,察看生产情况。据悉,钢筋场和拌合站均采用了现代化新设备,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其中,钢筋场日可加工钢筋120吨,所加工的每个钢筋件都有二维码,确保不错用混用;拌合站日可加工混凝土1800立方米。场、站加工能力可完全满足二分部施工需要。随后,省领导一行来到水特大桥系列桥墩的建设现场。水特大桥跨306省道、姚过河、水、随岳高速公路等,全长7132.95米。工地上,机器轰鸣、旗帜招展,铁路建设者在各自工位上辛勤劳作。许克振站在第122号桥墩旁,向技术人员详细询问了桥墩参数和施工工艺等情况,对施工单位科学组织施工、狠抓质量安全、确保施工进度的做法给予肯定。
许克振强调,要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作出贡献;要优化施工组织,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低,比如开山采石,要相对集中,避免“遍地开花”。他建议,在工程结束后,可将有关场、站设施移交地方,继续为经济建设做贡献,避免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器材投资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