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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全文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苏政办发〔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

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苏政办发〔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 申报确定

第四条 建立省重大项目清单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引领示范、突出重点、质量优先的原则编制省重大项目清单。

年度省重大项目的数量由省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项目总体质量和资源要素保障、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五条 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符合节能环保、环境承载、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其中产业类项目已完成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三)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在相关产业、行业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规模优势。

(四)具备一定成熟度,实施项目可在年内完成法定手续并开工建设。

已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对推荐项目要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省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大项目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前后印发下一年度省重大项目清单编报通知,明确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二)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核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三)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和综合平衡,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省重大项目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四)对跨设区市项目和省属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会商有关设区市后向省重大项目办提出项目推荐名单。

(五)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省重大项目办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建议清单并说明理由。

(六)上年度省重大项目如需结转,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同一项目连续结转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省重大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产业类实施项目应含投资协议)。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拟选址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产能、技术优势、市场前景、决策论证情况、安全环保情况等。

(四)投资主体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地位、市场占有情况、财务状况、研发团队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其中境外投资者应注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八条 省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重大项目办牵头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级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初步会商。

(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推荐项目进行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

(三)省重大项目办根据需要可向有关专家以及行业协会、高校、金融机构等进行咨询。

(四)省重大项目办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省重大项目建议清单,报省领导小组。

(五)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议。

(六)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

第九条 省重大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年度中期及第四季度对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一)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择优予以增补。

(二)经评估论证,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或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预计年内难以开工或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出。

(三)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省重大项目相关条件的予以调出。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出。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省重大项目清单动态调整方案由省重大项目办会商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省级部门提出,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服务推进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的省重大项目,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推进,不得以“已列入省重大项目”为由而违法违规。要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与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引导、市场秩序维护、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应对省重大项目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要求,优化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建立畅通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办负责落实省领导小组明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牵头负责省重大项目的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省重大项目办定期对省重大项目的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进行跟踪调度,按季度综合分析进展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本行业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国家和省级权限事项应及时报省重大项目办。

(二)省重大项目办根据职能分工将有关事项汇总反馈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加快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

(三)省重大项目办应定期调度困难问题解决情况并报省领导小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及时提请省领导小组协调推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省相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服务推进责任单位,应承担服务推进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落实水、电、气、通信、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并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省重大项目办应对省重大项目年度推进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省重大项目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切实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

第十八条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在省重大项目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保障所需资源要素。积极推荐省重大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一)所需用地、用林计划由省相关主管部门安排保障。所需规划空间、耕地(林地、公益林)占补平衡等指标,由各地人民政府及各级相关部门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得。

(二)所需用能指标由设区市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得。省级层面可根据全省用能空间实际情况对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所需煤炭替代指标由设区市积极保障,对已纳入国家规划的重大布局调整项目,不足部分可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

(四)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在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中积极保障,不足部分在满足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条件下,可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从区外购买。对开工前难以落实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的,需制定总量平衡方案,明确排污指标来源,经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可后,允许省重大项目在正式投产前落实。

(五)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省重大项目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六)鼓励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省重大项目。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导向,努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质量效益,不盲目追求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数量、规模。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源头防控,切实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和行为,严格执行财税、土地、环保、国资监管、知识产权等政策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确保拟落地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基础、承载能力,确保项目真实合规可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及平台公司参与投资产业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并进行充分科学论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是产业项目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积极配合相关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重视项目建设进度、竣工运行后的绩效分析。对各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早梳理、早发现、早反馈、早处置”,强化风险提示,加强规划引导、业务指导,及早化解和切实降低重大项目投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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