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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阜阳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地方价格估价表,发布造价信息;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管理、指导建筑业活动。负责管理、指导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促进建筑业发展;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指导、监督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管理、指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泵站、路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城市排涝;指导监管燃气、供热行业;负责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建监察工作。
(六)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参与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七)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八)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住房和建设行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委属各单位的内审工作。
(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指导管理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委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体制改革。
(十二)指导各乡、镇、街道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阜阳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接待、会务、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机关文明创建和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代办、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财务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治和业务教育、职称申报、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建设、规划等图纸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组织拟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和会同有关股室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建设。
(三)规划股
参与研究城市建设发展战略,贯彻执行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监督各类建设规划,指导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和初评初审;负责“一书两证”的办理;负责指导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规划验收;负责规划资料收集、管理、移交。
(四)住房管理股
指导、协调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征(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住宅装饰装修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拆迁、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股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图纸的行政审查;负责建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质监督、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指导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培训及资格认证;负责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监管和执法;负责建筑监察工作。
(六)城乡建设股
参与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城区的道路、排水、桥涵、泵站、路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七)安全质量管理股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管理;管理和协调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承担保障本市城镇低收...
(一)贯彻落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拟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型城市化...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
(略)
机关党的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及时间 步骤:领取表格(综合窗口)→设计审批阶段( 10个工作日)→ 招标阶段及并联备案阶段(招标时间待定,备案需 2个工作日)→ 并联备案阶段( 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 5个工作日) 除开招标时间,办理合计需 20个工作日 在综合窗口领取由业主填报的表格 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申请表;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表 (非房地产项目); 3、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4、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5、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报表; 7、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8、施工合同备案表、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合同管理信息、 长沙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 造价站窗口领取招标控 制价备案表——指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 ) 9、监理合同备案表; 10、劳保基金核实表; 11、项目资本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柳〔2010〕3号),设立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除市政管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有关职责。
2.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的职责。
3.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4.协调管理、指导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
1、城乡规划建设统筹协调的职责。
2、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