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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 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评分标准 |
分数 |
扣分原因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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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管水 |
有城市供水、城市节水、城市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节水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
1、有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法规或规章各得1分;2、节水热潮检查人员持有市级以上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用水单位依法进行检查的得1分,实行节奖超罚,积极开展宣传的得1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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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节水机构 |
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市、区(县)、局(总公司)及用水单位都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 |
1、市编委有编制和管理职责文件,并已落实和正常开展工作得1分;2、主管部门设立有专门帐户及收支两条线得1分;3、有健全的三级管理网得1分;4、有负责城市节水和地下水管理工作机构,领导、编制、经费落实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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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水规划 |
依据本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省提出的编制节水中长期规划大纲的深度要求,编制完成本城市节水中长规划,并经省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有城市节水中找期规划的得1分;2、经省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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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具体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设计方案。合理开发、调蓄、治理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做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沿海城市鼓励使用海水资源,节约淡水资源。 |
1、有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的得1分;2、有全市水资源储备、分布情况完整资料得2分;3、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方案,沿海城市使用海水资源的得2分;4、能够合理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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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 |
积极开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回用、中水设施建设。 |
1、有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并实施得1分;2、开展中水设施建设、推广使用中水和城市污水回用得1分;3、污泥综合利用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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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地下水管理 |
根据城市供水的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保证城市建设安全。 |
1、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得1分;2、征收水资源费收费率达95%以上得2分(80%-95%得1分,70%-80%得0.5分);3、有市级控制地面沉降规划得1分;4、实行计划开采和进行水质检验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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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 |
严格控制城市自备井的打井审批,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不得进行自建供水设施建设。 |
1、使用自备井的单位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收续齐全得2分;2、城市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1999-2000年未有新的自建供水设施(更新井除外)建设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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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 |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化的统计报表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 |
1、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按进时下达计划用水指标,超计划加价收费得2分;2、有经统计局审批的规范统一的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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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 |
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节水科研和节水设施建设,并落实资金渠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要求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浪费水的工艺设备要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 |
1、有节水科研计划和节水措施技术改造计划各得1分;2、落实资金完成计划得1分;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得2分。 |
10 |
节水器具 |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 |
1、有工业生产用水定额,经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定额管理的得3分;2、城市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1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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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定额管理 |
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产品先进用水定额。城市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水量要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 |
1、节水管理实行微机管理得1分;2、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得1分;3、城市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基础资料得2分;4、有计划进行节水培训得1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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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节水科学管理 |
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运用微机等先进手段和水平衡测试等科学方法进行节水日常管理,使基础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1、节水管理实行微机管理得1分;2、按规定周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得1分;3、城市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基础资料得2分;4、有计划进行节水培训得1分。 |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低1%扣0.5分。 |
5分 |
|||
13 |
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处增长率指数 |
≤0.5 |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低1%扣0.5分。 |
1分 |
|||
14 |
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 |
≤0.2—0.5 |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有关资料,每低1%扣0.5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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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取水量降低率 |
≥4% |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管理有关资料,每低1%扣1分。 |
1分 |
|||
16 |
城市计划用水率 |
≥95% |
查看全市连续两年管理有关资料,每低1%扣1分。 |
5分 |
|||
17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75% |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
5分 |
|||
18 |
间接冷却水循环率 |
≥95% |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
4分 |
|||
19 |
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 |
≥60% |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
1分 |
20 |
工艺水回用率 |
≥50% |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2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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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
≥80% |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2分。 |
3分 |
||
22 |
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不含电厂) |
≥5% |
查看工业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1分。 |
1分 |
||
23 |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 |
≥98% |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0.5分。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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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 |
≥100% |
查看自建设施系统连续两年资料,第低1%扣1分。 |
4分 |
||
25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40% |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年资料,第低1%扣0.5分。 |
3分 |
||
26 |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
≥20% |
查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
2分 |
||
27 |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 |
≥30% |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连续两年每低1%扣0.2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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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 |
≥95% |
查看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利用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1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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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 |
≥98% |
查看城市居民用水户表连续两年资料,每低1%扣0.5分。 |
5分 |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城市节水工作已达到了《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验收合格,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
2004年,第一批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塘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衡水市桃城区、邯郸市成安县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高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
7项建筑卫生陶瓷国家标准下半年推行2011年将要实施的建筑卫生陶瓷新国标包括:《建筑卫生陶瓷分类及术语》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国家标准、《便器用压力冲水装置》国家标准、《便器用重力式冲洗装置》国...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2100433B
86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 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 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 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 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 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 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 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 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 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 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和《节水型 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 [2006]1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 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0]36)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1 号) 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 准》。现将修订后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修订,形成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
建设部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