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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见插图)
2、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见插图)
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2号)
《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6月24日
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删除 。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删除。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这个要以一定高度来评介:首先建设项目的地理环境,是国家干线还是省内干线或者是县乡道路,影响评价指标分两部分,一是民用;就是指对地方建设交通、旅游、环境保护、古建筑的维护、当地农民经济的提振等作为指标;...
预验收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
具有独立法人就不是附属机构了。所以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可以投标。(该办法只适用于招投标法而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可检查下级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人指定一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为受托人的方式。指定委托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具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业务。
竞争性谈判委托是指委托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通过谈判确定受托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委托适用于指定委托和招投标委托范围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
招投标委托是指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方式。招投标委托适用于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
第十条 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一级以上公路项目(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国家高等级航道、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及5万标箱以上内河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二)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确定受托人后,委托人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与受托人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要求受托人在出具审计(审核)报告时,对审计(审核)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作出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审核)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委托人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一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两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或交通行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的,不得再次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责成重新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审计办公室樊启华主任解读《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前面谈到,目前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无论从委托程序、社会审计组织资质把关,还是委托审计质量、监管措施等等,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这些正是本《办法》所要规范的内容。简言之,本《办法》规范的内容就是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该《办法》还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不难看出,只要列入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这些项目如果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就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是否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目前,不是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2000年,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和强化内部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明确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但目前,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审计任务的需求,需要借助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来完成审计工作。
至于哪些建设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本《办法》明确了两个条件:
一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来安排(《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在国家审计没有安排审计计划且内部审计又没有力量安排审计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二是拟实施委托审计的项目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办法》第十五条),即某个建设项目有审计需求时,其管辖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提出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议,但能否办理委托审计,还需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这两点很重要,否则,就会出现随意委托的问题。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第三条明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这些业务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来确定的,每一个过程都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怎么理解《办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的内容?
《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其中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除了审计部门外,还有“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
前者很好理解,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履行管理职能,这是审计部门的职责。对设立了审计部门的单位来说,根据职责分工,审计部门理所当然成为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至于后者,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有一些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而把审计职能放在其他部门(如财务、监察等),其日常审计工作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由代行审计职责的部门归口管理。因此,《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还包括“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
哪些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要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依据是什么?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以及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受托人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虽已有不少单位在尝试,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制度,没有现成的依据可循。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们查找了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涉及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招投标方面的标准。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对实行招标的委托审计业务规定了三个标准,即项目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和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标的。
规定这三个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参照了部分省审计厅制定的有关制度;二是参照了部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三是考虑委托审计费用要与招投标工作相适应。实行招投标委托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与委托审计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和招标费用。如果一项审计业务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较低,比如不足10万元,但要按规范的程序、要求进行招标,则耗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使招投标失去存在的意义。我们认为,审计费用过低的委托审计业务并不适宜招标。
此外,《办法》还规定,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办法》中对受托人的注册资本、年度业务收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人数提出了相对高一些的要求,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针对一般委托审计业务、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委托审计业务和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分别规定了受托人应符合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审核)本身存在风险,从事审计(审核)的主体应具有承担相应业务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的能力;二是交通建设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受社会广泛关注,对其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审核)结果同样备受关注,客观上需要选择审计质量高、服务优、信誉好、规模相对大的社会审计组织;三是交通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一般较高,与此对应的审计质量要求也较高,不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审计组织达不到审计要求。因此,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委托审计管理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角度出发,本办法要求受托人的条件相对设立社会审计组织的条件高一些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凡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1、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2、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3、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规定上述限制性条款,其目的就是要确保社会审计组织符合资质,具备能力,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
对存在问题的受托社会审计组织及参与委托审计的管理人员,有哪些制约措施?
针对现实中对委托审计参与者缺乏必要的约束措施的问题,《办法》分五条设定了相应的约束条款。其中对存在不同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并在一定期限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规定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五条)。对参与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下一步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方面有什么要求?
《办法》的制定颁发,充分表明了交通部对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和效益监管等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了交通部对行业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实施《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搞好《办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工作,力求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把《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并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工夫。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部审计办已将《办法》的培训作为今年交通行业审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拟对行业实施《办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我们相信,《办法》的颁布实施一定将对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深化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的做法
近几年来,广西坚持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交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级政府投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步入超常规、大规模的规划建设期,投资大、战线长、环节多,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保障廉洁、安全质量、绩效管理的任务非常艰巨,审计工作必须主动跟进和适应。交通部门结合实践工作,总结了一些方法和经验。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结合开展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做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9-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5 号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已于 2003年 4月 11 日经第 3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 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 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委托社会审计即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委托社会审计一般有如下情况:审计机关力量不足;审计机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方面原因。但委托社会审计往往会出现审计质量,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工作不规范,思想素质差等情况。
为了加强审计力量,近几年北京市东城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进行审计时,经常会借助社会审计组织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为了规避审计风险,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防止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维护国家利益,他们采取了三项措施:建立了对相关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报告的抽查制度;建立社会审计组织报告的复审制度;建立了相关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公示制度。 2100433B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有关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政府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所作的查帐或其咨询服务等报告,应当送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凡实施审计、查帐、咨询服务工作中搜集的资料、情况、总结报告等,都要负责保守机密。
审计委托书的内容是:
(1)委托和受委托审计组织名称;
(2)被审计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代表人姓名及该单位的基本概况;
(3)委托审计的主要内容、范围、要求和目的;
(4)审计方式;
(5)审计工作有效时间及起始日期;(6)审计服务费金额及条件;(7)审计报告及其要求事项和份数。 2100433B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逐步加大,很多审计机关已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纳人了:“必审制”,由于审计覆盖面与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短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合理利用和借助社会审计力量是解决这--矛盾的有效途径。对委托项目审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组织审计方法。目前审计机关组织社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全程组织实施,即协审方式。(2)审计机关将全部审计项目或部分独立审计子项目直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
2.审计经费保障。目前审计机关聘请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1)将此项审计经费纳人审计机关的年度费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2)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成本。
3.审计资料的归档。在协审方式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直接编人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其形成的审计资料毫无疑问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移交审计机关归档。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