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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是在江西省施行的办法。

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所属地区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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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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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政府通过发布并实施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的调节。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 、下线。基准线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低幅度。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以江西省年度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国 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工资指导线采用“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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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资指导线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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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正常增资办法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同时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十一条 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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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定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及时调控。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系指劳动者全部工资性收入,并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统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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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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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文献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7页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 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 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 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 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 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各级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 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 关规定。 第四条 [部门分工 ] 江西省环境保

名企业江西省房屋建筑穿插施工汇报 名企业江西省房屋建筑穿插施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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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未知

名企业江西省房屋建筑穿插施工汇报——本资料为名企业江西省房屋建筑穿插施工汇报,PPT格式,32页内容摘要:移交工序基本管理制度1.土建班组施工完成后书面通知土建技术员,由土建技术员组织下一道工序的精装修施工员、技术员、班组共同对上一道工序进行验收,...

内蒙古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与你有关

昨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了

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

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快来看看对你的工资有没有影响?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7.0%;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0.0%;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1.5%。

(一)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5.5%;预警线为7.5%;下线为1.2%。

(二)采矿业。基准线为5.5%;预警线为8.0%;下线为1.2%。

(三)制造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8.0%;下线为1.2%。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7.5%;下线为2.0%。

(五)建筑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7.0%;下线为1.2%

(六)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9.0%;下线为1.2%。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7.0%;下线为2.0%。

(八)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5%;下线为1.2%。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7.5%;下线为1.5%。

(十)金融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8.0%;下线为2.0%。

(十一)房地产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6.5%;下线为2.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5.0%;下线为1.2%。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5%;下线为1.2%。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5.0%;下线为1.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2.0%;预警线为6.0%;下线为1.2%。

(十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基准线为7.0%;预警线为9.0%;下线为1.2%。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原则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

结合我区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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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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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相关新闻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一天施行的法规还有《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据了解,职工一共有12种待遇可以提出协商,包括: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标准等。

如果企业“耍赖皮”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将由县级以上人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从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6项优惠待遇: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就医优先给予就诊;公立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免收挂号、复诊、注射(不含材料费)等费用,住院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减半收取;盲人、聋人家庭收看有线电视费用减半收取;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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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国家财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地方企业

第三条 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组成项目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其中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住房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工会经费和其他人工成本等。

(一)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的所有工资项目。

(二)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金或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不包括用工会经费支付的部分)、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和丧葬抚恤救济费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支出。

(四)职工住房费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宿舍维修费、职工宿舍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职工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费用,但不包括进入工资内的补贴)。

(五)职工教育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

(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购买职工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用品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职工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七)工会经费是指企业实际拔付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第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人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入成本、费用。

第五条 建立企业人工成本定期统计与发布制度。省劳动厅、财政厅于每年初对地方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整理,于当年6月底以前向全社会发布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状况,同时发布行业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和外省(市)、国外的人工成本状况。

第六条 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省劳动厅、财政厅根据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对人工成本偏高、人工成本占增加值等产出指标比重较大的行业、部门或企业发布预警通知,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

第七条 企业应在年终按照本办法对人工成本进行统计,按规定及时报送人工成本报表,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分析比较本企业平均人工成本及其构成和变动趋势、人工成本占增加值比重,加强对人工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其他人工费用。对返反有关规定多提取和列支的人工成本,超过部分均作为当年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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