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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是在江西省实施的办法。

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1998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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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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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

  • 规格: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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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德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厂商期刊)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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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人工费用

  • 门上无操作
  • 正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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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大鑫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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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

  • S3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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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德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厂商期刊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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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维保人工

  • 0%
  • 北京博通跃科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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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维保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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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旧宫飞航空调制冷设备修理厂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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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省定额人工

  • 工日
  • 江门市新会区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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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2018 年计价依据)

  • 系数
  • 梅州市平远县202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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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2018年计价依据)

  • -
  • 梅州市2020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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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2018年计价依据)

  • -
  • 梅州市2020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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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 (2018年计价依据)

  • -
  • 梅州市2020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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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

  • 1.0批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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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

  • 1.0批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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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

  • 1.0批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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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宽度W(mm)≤100 m厚度H(mm)>30,≤60
  • 1.0m³
  • 2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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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俗文字

  • 560×560×20 雪弗板
  • 2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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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国家财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地方企业

第三条 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其组成项目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其中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住房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工会经费和其他人工成本等。

(一)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的所有工资项目。

(二)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金或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不包括用工会经费支付的部分)、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和丧葬抚恤救济费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支出。

(四)职工住房费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宿舍维修费、职工宿舍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职工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费用,但不包括进入工资内的补贴)。

(五)职工教育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

(六)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购买职工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用品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职工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七)工会经费是指企业实际拔付给工会使用的经费。

第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人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入成本、费用。

第五条 建立企业人工成本定期统计与发布制度。省劳动厅、财政厅于每年初对地方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分析整理,于当年6月底以前向全社会发布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状况,同时发布行业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和外省(市)、国外的人工成本状况。

第六条 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省劳动厅、财政厅根据行业平均人工成本状况,对人工成本偏高、人工成本占增加值等产出指标比重较大的行业、部门或企业发布预警通知,引导企业降低劳动消耗。

第七条 企业应在年终按照本办法对人工成本进行统计,按规定及时报送人工成本报表,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分析比较本企业平均人工成本及其构成和变动趋势、人工成本占增加值比重,加强对人工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其他人工费用。对返反有关规定多提取和列支的人工成本,超过部分均作为当年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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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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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报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7页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 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 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 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 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 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各级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 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 关规定。 第四条 [部门分工 ] 江西省环境保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14页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 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 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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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预警预报服务雷电预警预报服务

雷电预警预报业务平台由雷电预警预报产品生成、人机交互决策以及雷电预警预报产品发布三大部门组成,简述如下。

(1)雷电预警预报产品生成

根据雷电预警预报方法,使用计算机、数据库、图形处理等技术编制应用软件,自动滚动生成多种雷电预警预报产品。

(2)人机交互决策

上述产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自动上网,供预报员使用。预报员根据本地地形、下垫面等特征,对预报产品进行订正,做出雷电预报结果,并根据雷电预报等级,发布雷电警报。

(3)雷电预警预报产品发布

雷电预警预报产品除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发布外,还可以通过12121气象咨询台、短信专用平台和Web服务等形式发布。12121气象咨询台主要服务于各地电话用户,短信专用平台主要面向广大的移动通信用户,特别是及时向边远山区的乡镇领导及广大群众发布雷电预警信号,Web服务主要是通过因特网向专业用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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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预警预报服务简介

雷电灾害是强对流性天气造成的主要灾害之一,由于雷电形成迅速而给其预警预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长期以来,国内外的研究和业务人员在利用雷达和卫星等探测资料进行雷电预警预报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工作。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近期开展了雷电预警预报技术和方法研究,并开发了雷电临近预警系统软件(Lightning Nowcasting and Warning Systems,CAMS-LNWS)。但是我国雷电预警预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可供预报服务实际使用的业务产品,没有开展有针对性的雷电预警预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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