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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江西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办法。

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江西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的集中财购目录中的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应当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其中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办公设备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可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另行采购,但另行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本年度预算总额的10%。

第三条 省本级各预算单位在采购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通用类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属于超标准采购的,财政不予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逐步制定相应品目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准)。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预算单位应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明确采购工作的部门联系人。

第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实行按季度统一集中采购的办法,各预算单位应于每个采购季度的60日前完成该季度有关采购计划的报送工作。

第七条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根据每期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因特殊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预算单位,并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映。中标供应商履行过程存在的违约问题将作为下一期批量集中采购的评审依据。

第九条 预算单位报送的当期采购计划应当在当期完成采购,无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取消当年的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报送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置标准的适用、协议供货方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协调处理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对省本级预算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根据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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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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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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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省直有关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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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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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本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7页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 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 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 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社 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 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 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阜政办秘〔2013〕91号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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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内容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与江西省财政厅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是指省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省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年度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复到相应单位。

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采购单位应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批复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包括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采购时间、用款计划等内容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批复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省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省直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省直单位应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或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超过限量一次性采购量特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范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

(一)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及时要求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集中采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与采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有采购能力的部门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由部门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一律委托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省直单位项目委托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独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批复,主管部门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与代理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工作。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单位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托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托协议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省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省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由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江西省财政厅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为江西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委托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省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省直单位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货物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采购单位,其资金支付应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受委托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省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事务。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省财政厅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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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列入《阜阳市市级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复印纸,先行试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再继续执行协议供货。

第四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的配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台式计算机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二)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三)分体式空调价格不超过2800元/台,柜式空调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基本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论证后另行公布。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配置标准,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

第六条 批量集中采购每季度进行一次。采购单位要按照年初采购预算安排,于每季度首月的10号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申请报告、申请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批量集中采购人委托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根据每期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配置标准及计划数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原因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季度次月的10号之前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型号、配置情况、价格、技术服务标准、联系人等信息在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市财政局统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只能在当期中标的品牌、配置标准和价格范围内进行签订,不得签订中标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合同。

采购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量采购供货通知单与中标供应商办理履约手续。

第十条 批量集中采购当期内,中标品牌的型号或配置原则上不得变动。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书面说明变化原因,经批准后在不降低原配置标准的基础上,提供新的型号及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验收报告。中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销售发票。

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表》、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对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按采购文件及有关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标供应商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阜阳市市级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招投标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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