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岗位是我省事业单位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 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的产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二级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在省内同行中公认;爱岗敬业,在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中,勇于突破,积极进取,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五)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六)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七)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九)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一)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四)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
(十五)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十六)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8年者,至少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项;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者,至少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项,可申报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para" label-module="para">
2"para" label-module="para">
3"para" label-module="para">
4"para" label-module="para">
5"para" label-module="para">
6"para" label-module="para">
7"para" label-module="para">
8"para" label-module="para">
9"para" label-module="para">
10"para" label-module="para">
11"para" label-module="para">
12"para" label-module="para">
(二)项目及成果类
1"para" label-module="para">
2"para" label-module="para">
3"para" label-module="para">
4"para" label-module="para">
5"para" label-module="para">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para" label-module="para">
2"para" label-module="para">
3"para" label-module="para">
4"para" label-module="para">
5"para" label-module="para">
6"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二级岗位人选一般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申报确定: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集体讨论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三)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四)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第九条 二级岗位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获奖、受聘正高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岗位名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三)卫生事业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四)文化事业单位为:
1.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为研究馆员二级岗位;
2.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二级岗位。
(五)农业事业单位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系列为播音指导二级岗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编辑(记者)系列为高级编辑(记者)二级岗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为:
1.报社、时政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二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为编审(译审)二级岗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为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
(九)工程类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
第十二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
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二级岗位聘用人选,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二级岗位数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调剂,设置了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数。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3年。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进;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续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基本合格的,可以不再续聘。
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如出现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情况,应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汇总,重新核准其岗位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事业单位招聘1477人公告:http://htwx.huatu.com/hebei/sy/笔试 1、笔试时间:6月6日9:00-11:00。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在石家庄市区设置...
吉林省事业单位每年一般一年官方会公布,二十几次招聘公告,每一年的每一次的招考情况与笔试都不同。一般自4月份开始,吉林省内各个地市会陆续发布招考公告。吉林省事业单位对学历一般是有要求的,具体要求需要看公...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您好,一般事业单位的公共基础知识笔试通过后,有些专业还会举行专业技能的测试,给您两点建议:第一,可以考虑联系招考部门,有些岗位招考部门会通知专业技能测试相关方面内容,可以着手做...
【2019年整理】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川人社发[ 20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 2008〕1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 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鼓励创新、面向一线的原则。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在国家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指导下, 实行总量控制、 条件控制和过程控 制相结合的实名制管理。 岗位总量按上年末全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 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 10%确定。岗位聘用按申报、核准、聘用的统 一程序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岗位结构 比例控制目标、符合条件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1 山 西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晋 人 职 字 [200 9]9 号 根 据 国 家 人 事 部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国 人 部 发 [20 06]7 0 号 ) 、 《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006 ]87 号 )和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组 织 部 、山 西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西 省 事业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实施 办法 〉的 通 知 》 ( 晋 人 字 [200 8]11 1 号 ) 精 神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一 、 总 则 1、《 山 西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臵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实 施
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实施、监督以及排污登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对排污单位分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受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监督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的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排污登记,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进行和记录。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第七条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前,或名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核发部门)提交信息平台印制并加盖公章的排污许可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意见;
(三)自行监测方案;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提供);
(六)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十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等主要申请内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核发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不需办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告知、受理等处理。
核发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
(三)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列入当地政府关停企业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排污许可不予核发范围,但又暂不具备核发条件的,根据排污单位提出的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核发部门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在许可证中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承诺整改的内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并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证书基本信息,副本除载明基本信息外,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产排污环节和排放方式等登记事项,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以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换发排污许可证或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同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核发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换发加盖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同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排污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以外且在工业建筑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具体范围由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排污登记是排污许可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产运营前、已投产排污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前完成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得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及产品,已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填写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口位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暂不满足登记管理条件的排污单位,还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承诺整改的内容、期限。排污单位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在信息平台提交排污登记表,自行打印并保存已自动生成登记编号的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
第二十六条 排污登记信息如有变化,排污单位应及时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变更。排污登记自登记编号生成之日起,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登记信息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排污许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承诺,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与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相符,不得擅自变更。
实行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指南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进行检查、修复、记录和汇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生产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等。排污单位对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或监测手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主动出示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自行监测结果、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查看区域悬挂,以便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督促指导,设区市及受委托的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双随机”要求,加强辖区内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监督检查。对重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许可量、在线监测,以及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整改落实等情况,对登记管理单位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排污单位年度检查比例,重点管理不低于10%,简化管理不低于5%,登记管理不低于1%。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对重点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监督检查。采取网络检查方式核查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核查比例不低于1%。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已发证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运营单位运营能力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情况,检查比例不低于1%,严厉打击自行监测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自行监测监管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核发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排污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核发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核发情况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污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整改期满,未能提供整改完成证明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核发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登记的管理,结合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登记无效或失效,依法予以注销:
(一)不属于排污登记范围的;
(二)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
(三)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四)因关停等原因停止排污的;
(五)不具备登记管理条件,未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且未在法定整改期限内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限值、执行标准、监测频次、无组织排放管理、重点环境管理要求、整改要求等内容,检查比例不低于3%。
第四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检查,重点检查执行报告报送的及时性,以及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比例不低于3%。
第四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提交的技术报告可作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台、修订后,本办法相关要求与其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为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有奖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奖发票是指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集中印制、统一布奖、套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设有兑奖联的发票。
第三条 地税机关依照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设有兑奖联的有奖发票实施随机布奖,布奖过程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 有奖发票种类
第四条 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适用的《江西省**市定额发票》(手撕式)、《江西省**市服务业发票》(剪裁式)、《江西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税控卷式),以及以上行业使用的印制纳税人名称的发票。
第五条省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有奖发票的种类。
第三章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和奖项设置
第六条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式”两种。
第七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在其兑奖联的奖区印有密码和中奖金额、“协税光荣”等字样,并用荧光油墨覆盖。消费者索取有奖发票后,可当场刮开奖区覆盖层,显示“中奖金额”的为中奖发票,显示“协税光荣”的为未中奖发票。
第八条 发票的定期摇奖,必须由消费者通过语音电话、短信、地税网站等多种方式,将取得的有奖发票的代码、号码和密码等相关信息,输入到摇奖数据库中。省局组织定期摇奖,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中奖结果,消费者可在当地地税部门查询,也可通过语音电话、短信、地税网站进行中奖查询。
第九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布奖率为2.128%,奖项设置为:一等奖单个500元、布奖率为0.001%;二等奖单个100元、布奖率为0.02%;三等奖单个50元、布奖率为0.05%;四等奖单个20元、布奖率为0.2%;五等奖单个10元、布奖率为1.857%。
第十条 定期摇奖的有奖发票,全年设置一等奖12 个,每个奖金为人民币20万元; 二等奖36个,每个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72个, 每个奖金为人民币2万元;分期进行摇奖。
第四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
第十一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奖金实行全省地税机关通兑。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兑奖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中奖者或委托者办理兑奖手续。
“摇奖式”的开奖、兑奖由省局定期组织实施,奖金兑付地点由省局指定。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在兑付“刮开式”中奖的奖金时,经验票无误后,在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在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并当场办理兑奖手续。
第十三条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对“刮开式”的有奖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可与用票单位和个人签定“委托兑奖协议书”。受托单位和个人应在中奖发票兑奖联的背面注明兑奖日期、兑奖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凭兑奖联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地税机关按规定支付给受托人5%的手续费。
第十四条 “刮开式”的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兑奖截止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摇奖式”中奖的兑奖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0内,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需授权委托代领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中奖者为个人的,在兑付奖金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需出具中奖单位的证明,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收款单位、开票日期等票面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
(二)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三)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四)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五)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六)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防伪、鉴别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采用数码防伪技术印制,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方式进行有奖发票的真伪鉴别。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局负责有奖发票的设置、布奖、摇奖等工作,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兑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原各市、县(区)地税局的有奖剪裁式、定额式发票在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基建司归口管理,统一核发。
第三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审查化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之一,在全国化工行业有效。
第四条 无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不得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持证等级应与个人知识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章 核发证书范围
第六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由部基建司统一核发,地方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基建司核发。
第七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资员、定额员等十一类人员,除财会员、预算员岗位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外,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核发证书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大专、中专毕业(含“五大”、电视中专、职工中专)文凭和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者,专业对口,实习期满者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考核内容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下同)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文凭,但已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对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现岗位工作多年,经部有关司局举办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培训结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中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者,按安装和土建两大类专业对口,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经初级专业岗位培训结业后,再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凡194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连续从事现任岗位七年以上,未评专业职称者,免于岗位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本岗位所在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少数岗位,如质量检查、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定额管理由受聘技师担任,并连续在现岗位任职二年以上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科及大专毕业,取得对口专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但业务能力很强,业绩突出者,经考核合格,可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虽不具备专业学历,但取得初级岗位合格证以后,已经中级岗位培训结业,再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专、中技毕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经本专业岗位主修课(大专以上教材)培训合格,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类专业人员可核发对口专业高级岗位合格证书;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类岗位再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核发经济管理类高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专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二十四年以上,经考核,可发给高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中途转岗,无论何种理由,均不核发。未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证书只做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核发证书办法
第十九条 岗位合格证书的考核、申报、审批程序是:由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将考核结果填写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并附学历、学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直接报部基建司核发,地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部基建司核发。
第二十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学历和工作简历、学历、学业证明复印件、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 岗位合格证书如需换发,仍按上述程序申报、核发。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凭原审批材料,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