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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是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20日赣府发〔2000〕3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朱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特 急 国投安委 , 2012? 1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子公司、控股投资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累计发生 11起重大事 故,共造成 148 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1 起、 44 人。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 明电, 2012? 6 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要求。目前,集团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 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事故防控工作依然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 《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今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现就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确保安全生产 当前,全国“两会”正在召开,下半年又将迎来党的“十八 大”召开。作为中央企业,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 2 生产工作,保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精神以及围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在赣督杳期间对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赣办发电[2005]68号)精神,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1号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型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三头并举的方针,实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战略,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镇规划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严格审批程序
(一)全省城乡规划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求,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对已编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科学确定城镇规模和职能,完善区域基础设施。要以县城和重点镇为重点,加快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要对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行政区划进行认真研究,合理调整解决一城多府、城乡交错等不合理现象,扩大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经济腹地和发展空间。要制订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要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
(三)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全省各大、中城市要在3年内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所有设市城市和县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要在2年内完成。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因地制宜,认真搞好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要选准发展方向,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和规模,体现当地自然和文化特色。重点镇不仅要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及镇区总体规划,还要编制好街区详细建设规划。要进一步加快中心村规划编制进度,严格技术审查,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近代和当代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物要纳入保护规划范围,妥善加以保护。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凡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拆迁。其他城市也要做好传统文化街区、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经到期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调整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城镇发展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搞好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要加强水源补给保护区、绿色生态屏障和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区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八)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在修改或调整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备案制度,全省设市城市和县的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必须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制度。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进行验收,凡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赁,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重点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七)发挥省会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对省会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和完善省会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会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查省会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郑东新区开发建设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划,监督省会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
(八)加快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步伐。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搞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程序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并将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积极开展城乡规划基础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充分应用现代技术和手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深入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并掌握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今后,省、市行政学院都要把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和乡镇长的培训,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县(市、区)长、乡(镇)长培训班。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第7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易炼红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