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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土建筑业事故案例分析冒险往下跳 坠滑竖井中发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时45分。发生事故地点:茅村电厂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原因,违反操作规程。伤亡情况:死亡1人事故简要经过:木工组长卫...
不良的地质条件会导致地基下沉、扭曲等不稳定因素,就会严重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共拓岩土可以检测不良地质,以防建筑工程事故。
建筑工程事故安全评价
一、安全评价的含义安全评价又称风险评价,是指评价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不是可容许的全过程。是以实现建筑工程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的过程原理和方法,对建筑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它包括评价风险的大小程度,明确风险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水平以及是否可以接受,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安全评价可以找出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找出未曾预料到被忽视的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对系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害发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的教学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是土木工程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课。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对其进行教学研究和改革,在教学中增加案例分析内容、试验内容,运用多媒体手段,教学效果非常好,为同学们将来在工程中具体应用打下坚实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建筑工程事故处理手册》以一套完整的高层办公建筑施工图为示例,对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阐述各类建筑施工图的表示方法、深度、规定以及应注意的设计问题。《建筑工程事故处理手册》图文并茂、互为释意、简明扼要。对初学建筑施工图设计,特别是中小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人员,具有较好的指导与示范作用。
(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二)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之处表现为:(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