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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 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工作之便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3.其他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下述规则进行办理。
与建筑面积有关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与建筑面积有关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见图。
关于计算全面积的范围
规定应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经常活动和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
单层建筑物高度超过2.20m者。(3.0.1条)
单层建筑物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超过2.10m部位。(3.0.1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超过2.20m者。(3.0.2条)
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3条)
多层建筑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3.0.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超过2.20m者。(3.0.5条)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3.0.6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超过2.20m者。(3.0.7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超过2.20m者。(3.0.8条)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层高超过2.20m者。(3.0.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超过2.20m者。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层高超过2.20m者。(3.0.11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超过2.20m者。(3.0.13条)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14条)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其全面积。(3.0.15条)
围护结构的幕墙。(3.0.21条)
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3.0.21条)
关于折算建筑面积(计算50%)的范围
规定了设计加以利用但层高或净高不能满足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或不能完全起挡风遮雨作用,无围护结构虽有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
单层建筑物高度低于2.20m者。(3.0.1条)
单层建筑物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3.0.1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低于2.20m者。(3.0.2条)
多层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3条)
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低于2.20m者。(3.0.5条)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其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设计加以利用,虽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6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低于2.20m者。(3.0.7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低于2.20m者。(3.0.8条)
建筑立体书库、仓库、车库,高层低于2.20m者。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低于2.20m者。(3.0.9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其层高低于2.20m者;对于其有永久性顶盖虽无围护结构的,也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3.0.11条)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2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低于2.20m者(3.0.13条)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14条)
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蓬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6条)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7条)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8条)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9条)
1、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 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米以 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 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 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 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精心整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 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 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 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 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 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 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注意:
(1)三个关键数:2.2m,2.1m,1.2m;
(2)五个关键词:围护结构、层高(2.2m)、净高(2.1m、1.2m)、设计加以利用、自然层;
(3)归纳计算全面积的项目;
(4)归纳计算1/2面积的项目;
(5)归纳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①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②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③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4)多层建筑物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①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②净高在1.20~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①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②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③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①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②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③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①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②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变形缝。
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若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梯、自动人行道实际上属于设备,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总的原则应该本着凡在结构上、使用上形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空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能单独计算出其水平面积及其相应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的,可计算建筑面积,反之不应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具体有三项规定:
①建筑物的勒脚及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②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是指厂房、剧场、礼堂等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③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