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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营改增"的背景 1.1 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1.1.1 什么是营业税 1.1.2 什么是增值税 1.1.3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1.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社会影响 1.2 为什么要实施“营改增” 1.2.1 国际税制概述 1.2.2 中国税制的发展趋势 1.2.3 “营改增”的宏观背景 1.2.4 “营改增”的意义 1.3 中国“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1.3.1 发展历程概述 1.3.2 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 1.3.3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试行 1.3.4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实施 1.4 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 1.4.1 建筑业“营改增”推进过程 1.4.2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的设定0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1 政策体系框架和核心要点 2.1.1 “道”层面 2.1.2 “法”层面 2.1.3 “术”层面 2.2 政策的4W1 H解读 2.2.1 增值税的纳税人 2.2.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2.3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2.2.4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2.5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2.2.6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2.2.7 增值税的抵税凭证 2.2.8 增值税税收减免的处理 2.2.9 征收管理 2.2.1 0建筑业特殊规定与管理 2.3 对建筑细分行业的影响 2.4 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5 对价值链环节的影响 2.5.1 税收的产生环节 2.5.2 税收的核算环节 2.5.3 税收的缴纳环节 2.6 上下游企业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6.1 上游:不同类型供应商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6.2 下游:业主对建筑企业的影响03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3.1 战略层面如何应对, 3.1.1 经营模式方面 3.1.2 管理模式方面 3.2 组织层面如何应对 3.2.1 管控方面 3.2.2 组织方面 3.2.3 职责方面 3.3 运营层面如何应对 3.3.1 “营改增”管理体系 3.3.2 “营改增”管理体系的作用 3.3.3 “营改增”管理体系的构建组织 3.3.4 “营改增”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 3.4 信息化层面如何应对 3.4.1 “营改增”信息化方案介绍 3.4.2 “营改增”信息化方案的作用 3.4.3 “营改增”信息化方案的内容04 相关岗位人员如何操作 4.1 经营岗位 4.1.1 投标报价管理 4.1.2 营销合同管理 4.1.3 履约管理 4.1.4 其他要求 4.2 采购与分包岗位 4.2.1 采购与分包战略管理 4.2.2 供应商、分包商管理 4.2.3 采购与分包合同管理 4.2.4 采购与分包过程管理 4.2.5 其他要求 4.3 工程 项目管理岗位 4.3.1 物资设备管理 4.3.2 回款与发票管理 4.3.3 业主奖惩管理 4.3.4 对分包商奖惩管理 4.3.5 其他要求 4.4 法务合约管理岗位 4.4.1 合同法务管理 4.4.2 其他 4.5 税务管理岗 4.5.1 税务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4.5.2 合同管理 4.5.3 增值税管理 4.5.4 发票管理 4.5.5 其他要求 4.6 财会岗位 4.6.1 账务处理 4.6.2 资金管理 4.6.3 其他要求 4.7 其他职能部门 4.7.1 人力资源部 4.7.2 企业管理部 4.7.3 信息化管理部门05 “营改增"如何变革管理, 5.1 “营改增”是一场变革, 5.1.1 什么是变革 5.1.2 为什么说“营改增”是一场变革 5.2 变革管理的概述 5.2.1 变革管理的模式和基本原则 5.2.2 变革管理的阻力和成功关键点 5.2.3 变革管理的步骤 5.3 “营改增”如何进行变革 5.3.1 “营改增”变革的整体策划 5.3.2 “营改增”变革的方案设计 5.3.3 “营改增”变革的正式推行06 附录 6.1 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6.2 建议学习的书目
本书作为一本帮助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应用“营改增”有关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图书,在组材与编写视角上与其他“营改增”的书籍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本书关注:“营改增”的管理问题,“营改增”的变革问题及应对“营改增”措施的系统性。本书共分六章,从“营改增”的认知逻辑组织材料。第1章介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历程等背景;第2章对“营改增”的重点进行解读并阐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第3章从战略层面、组织层面、运营层面、信息化层面介绍了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及方法;第4章介绍了“营改增”相关岗位如何操作,是第3章不可或缺的补充;第5章介绍了建筑企业如何领导“营改增”这场变革;第6章介绍了应对“营改增”需要关注哪些政策文件及应该参考哪些书籍。
本书可供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学习,也可作为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等单位人员的参考用书。
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模式:...
提高员工专业素质。“营改增”后增值税发 票的认证和纳税申报工作较营业税更加复杂,所以要求财务工作人员要具备更加专业的素质,企业应该给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纳税和申报培训。正确核算。“营改增”以后,企业...
营改增后,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3%。
浅谈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问题
营改增已经在我国多个行业开始全面推广,将对我国的各行各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全面分析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并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全新挑战问题给出了合理的应对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全面“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全面“营改增” 摘 要:自今年 5 月 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 我国税制正式进入了增值税全覆盖的阶段。面对这场重大变 革,各行各业都积极应对。本文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从 组织架构、投标报价、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 负变化等方面进行影响性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影响 【文章编号】 1627-6868(2016)05-0021-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3月 23 日发布了《关 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 号)及四个附件, 至此,从 2012年开始试点的 “营改增” 全面走上舞台,融入到各行各业中,并将对各行各业产生深 远影响。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学习相 关政策,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对自 身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 程
目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部署,“营改增”即将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施,对于管理粗放、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可能带来资金甚至生存压力。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希望能为广大企业提供帮助。
建立健全企业税务控制端口
慎重做好招投标工作,投标预算要仔细慎重编制。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公司营销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若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土石方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和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标明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在此应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尽量选定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公司内部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部门或分支机构,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几率。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挂钩。但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比如,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可能不管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
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营改增”实施后,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领导具体经营理念和对税收重视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尽可能向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另外,在“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经营一些特许项目时可在短期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经确认,几年不变,企业应权衡利弊,酌情选择。
优化企业资金管理
加强应收账款控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包含在应收账款内,建筑企业的收入是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因此,在项目投标之前,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并且一定要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及时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绝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做好资金预算管理。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缴营业税时,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只要收入出来了,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 %、8%,当然也可能是2%或3%,所以提请财务部门做预算时要严加注意,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
企业内部管理定额变化的应对
考核表格重新设计。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可以先进行设计,然后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加强内部沟通。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加强沟通,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
认真核算、分析成本费用数据。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做好支撑,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
为帮助建筑企业掌握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针对目前建筑企业提出的有关“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我们专门商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研究,并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问题
1、同一纳税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进项税怎么划分?是否套用《实施办法》29条计算办法,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适用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不需要划分。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需要划分,全部准予抵扣。
2、国税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增值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税?
答: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转出。
3、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办法29条处理。
4、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齐全,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这些开支发票,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用,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证明。施工企业作为购买方不得申请。
5、对于能按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并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能提供准确增值税纳税资料,但由于票据不够齐全,其企业所得税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纳税人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准。
6、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允许抵扣。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8、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是在甲方必须接受简易计税方法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
二、增值税的发票问题
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出售的材料或工程发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材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7%,可以开具专票。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3%,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实施分包的工程,减除分包款项,须取得合法发票,是否指增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可以。
3、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其进项抵扣凭证。
4、新型墙体材料等可享受退税政策的材料,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体现的税率是按原税率17%,还是按折后税率?
答:按适用税率17%。
5、自来水费、电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电费税率是17%还是13%?
答: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销售自来水适用13%的低税率,但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6、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无限量使用?据了解率先试行的北京,一般纳税人几乎不再开具普票。
答: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每次的领用数量都是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规定核定,并非无限量发放。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和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注意把握。
三、跨地区经营问题
1、《实施办法》46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2、若既有总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经营地开票,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总机构所在地开票范围内申报?而经营地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
4、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5、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7、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企业外出经营,《征管法》规定,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对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新旧工程衔接问题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3、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5、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五、其他建议
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均不允许抵扣。
2、建筑企业点多面广、工程项目分散、发票数量大,希望能升级为A级纳税人,方便建筑企业的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特别是,对于我省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能否直接评定为纳税A级企业,便于营改增发票认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按纳税信用等级分步实施取消认证,目前取消认证范围已扩大到B级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持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希望纳税人根据评价标准,依法依规,诚信纳税,不断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
3、建议除了项目预交的2%增值税之外,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统一汇总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汇总纳税办法。
4、甲供工程,如业主甲供比例较大,会造成施工企业进项税流失,施工单位变为清包工,就算采用计税方法征收,也会造成施工企业产值规模萎缩,且工程后续质量原因无法区分是材料、人工造成,能否规定一个项目甲供最高比例或建议地产项目甲供材业主方不能抵扣。
答:你们的建议,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2015年1月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 2015年,将逐步完成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实现“营改增”的全面覆盖。随着改革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马上也要面临“营改增”的浪潮。根据试点总体方案,建筑业拟于2015年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这对于建筑企业无疑是一个重大变革。
“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直观的表现为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增值税成为了第一大税种。然而,当时的增值税制度仍存在不少缺点,如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仅将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形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国家基于国际国内形势所采取的重要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改革红利、释放内需潜力、增强创新活力。
“营改增”试点以来,实施效果明显,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下游企业税负;打通了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促进了工业领域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拉动服务业发展,从而实现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了企业经营方式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营改增”在带来巨大机会的同时,也使得企业的财务战略面临挑战。本文拟从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两个角度阐述“营改增”将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收入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了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资产变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资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系列变动。
1.收入和利润下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确认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 90.09(亿元),仅此一项,收入下降比例为9.9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2.资产下降,负债增加。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产生相当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从负债方面看,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带来累计折旧金额的下降,负债总额会有所降低。但由于购买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会促进企业展开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带来贷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使企业权益资产负债率增加。
3.现金流减少。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4.需要修订现有预算、核算、决算等制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有着显著不同,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面临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1.增加税务管理成本和风险。由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和征管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法律风险大,实行“营改增”后需要增设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对增值税实施全流程跟踪和管控。不仅如此,“营改增”推行后国税、地税税源难以协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纳税申报难度。此外,“营改增”推行后,申报纳税是以法人所在地认定还是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实际操作都会面临很多难题。
2.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如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身份等的筹划。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相应地税收筹划也要从建筑企业整体出发,对相关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筹划,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收益最大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期内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将带来不小的压力。在新的发展时期,怎样应对挑战、抓住机遇,把握“营改增”大势,已成为建筑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