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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全文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全文

(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提高科技与艺术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

第七条城市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优先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乡土植物,提高市花月季和市树国槐的种植比例。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绿地面积,科学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景观营造、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声等功能。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化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

第十四条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园林景观路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中小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疗养院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铁路、河道等两侧的绿地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立体绿化可以按照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对沿山绿地、沿河湿地、南水北调生态廊道、采煤塌陷地绿带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构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道路、水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建设连接公园、游园、历史古迹等的绿色廊道,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第十九条城市绿地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经营性的专类公园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铁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建设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公园绿地的建设,应当体现地域、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精品公园。

第二十一条行道树栽植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道路照明、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桥梁等的出入口周边,应当按照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实施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五)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以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画、钉钉、架线、拴铁丝等;

(二)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三)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四)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等;

(七)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在草坪内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险情消除后三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树。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树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进行修剪。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公交港湾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城市树木。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和科普牌,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资源普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开展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从逾期之日起,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的性质;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四)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的公园等公共绿地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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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通报《条例》制定出台有关情况,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探宇、谢如臣,副市长闫小杏出席新闻发布会。

《条例》共42条,由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组成。《条例》具有四个特点:注重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引领作用,对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程序,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作出了规定;注重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地品质,对公园绿地建设,沿山绿地、沿河湿地、南水北调生态廊道、采煤塌陷地绿带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绿色廊道建设作出了规定;针对群众较为关心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监督、规划核实等作出了规定;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擅自修剪行道树、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发布会后,针对市民关心的《条例》制定的背景及制定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公共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等热点问题,谢如臣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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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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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00 号 《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 ○ 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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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0 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 :1990 年07月01日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绿化 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

焦作市税务志作品目录

封面

《焦作市税务志》编纂机构

审稿委员会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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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委书记、市长张国荣题词

河南省税务局局长魏湜如题词

焦作市副市长孟祥堂题词

焦作市税务机构分布图

两届领导合影。

1987年局领导和税志办人员合影。

焦作市税务局办公楼

焦作市税务局培训中心办公楼

济源市税务局办公楼

沁阳市税务局办公楼

博爱县税务局办公楼

孟县税务局办公楼

武陟县税务局办公楼

温县税务局办公楼

修武县税务局办公楼

焦作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楼

解放税务分局办公楼

郊区税务分局办公楼

中站税务分局办公楼

马村税务分局办公楼

序言

凡例

目录

概述

大事记

第一篇 工商税收工作发展变化

第一章 税款收入的发展变化

第一节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煤税收入情况

第二节 解放后的税收收入

附表:1—1—1 焦作市税务局(市区)历年税收收入及其占财政收入比重表

附表:l—1—2 焦作市区各时期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表

附表:1—1—3 1949年至1986年各县工商税收统计表

附表:1—1—4 (1986年度)焦作市工商税收分税计划完成情况

附表:1—1—5 1986年分税种,分经济性质征收情况

附表:1—1—6 1986年各县(分)局收入情况

附表:1—1—7 1986年度工商税收、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

附表:1—1—8 1986年工商税收税源分经济性质情况

附表:1—1—9 焦作市工商税收、纳税户数变化情况

第二章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对私改造时期的税收工作(1950年—1956年)

第一节 经济税源调查

附表:1—2—10 焦作矿区市内国、合、私三种经济资金流转情况统计表

附表:1—2—11 焦作矿区市内私营工商业1950年至1953年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附表:1—2—12 焦作矿区1953年市内私营商业及手工业大、中、小户的划分调查表

第二节 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

第三节 反偷漏税斗争

附表:1—2—13 焦作矿区反偷漏税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 十年建设时期的税收工作(1957年—1966年)

第一节 坚持三大观点,促产增收

第二节 税收工作的削弱情况

第三节 配合调整方针,加强税收工作

第四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税收土作(1967年—1976年)

第一节 打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节 坚持工作,使税收损失受限

第五章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税收工作

第一节 调整农村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节 减轻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税收负担

第三节 配合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政措施

附表:1—5—14 焦作市税务局(市区)减免税统计表

附表:1—5—15 焦作市税务局(市区)以税还贷统计表

附表:1—5—16 焦作市税务局(市区)工商业纳税户统计表

附表:1—5—17 焦作市税务局(市区)按计划分经济性质税收统计表

第二篇 工商各税种的演变及收人

第六章 按流转额课征的税种

第一节 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

附表:2—6—18 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历年收入统计表

第二节 货物税

附表:2—6—19 货物税历年收入表

附表:2—6—20 修正货物税税目税率表

第三节 商品流通税

附表:2—6—21 商品流通税历年收入表

附表:2—6—22 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

第四节 工商统一税

附表:2—6—23 工商统一税历年收入表

第五节 工商税

附表:2—6—24 工商税历年收入统计表

第六节 盐税

附表:2—6—25 盐税历年收入表

第七节 产品税

第八节 营业税

附表:2—6—26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第九节 增值税

附表:2—6—27 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

第七章 按所得额课征的税种

第一节 工商所得税

附表:2—7—28 工商所得税历年收入表

第二节 国营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国营企业调节税

第八章 地方各税

第一节 屠宰税

附表:2—8—29 屠宰税历年收入表

第二节 牲畜交易税

附表:2—8—30 牲畜交易税历年收入统计表

第三节 印花税

附表:2—8—31 印花税历年收入表

第四节 车船使用牌照税

附表:2—8—32 车船使用牌照税历年收入表

附表:2—8—33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第五节 文化娱乐税

附表:2—8—34 文化娱乐税历年收入表

附表:2—8—35 文化娱乐税税目税率表

第六节 城市房地产税

附表:2—8—36 城市房地产税历年收入表

附表:2—8—37 房地产税征收标准租价表

第七节 利息所得税

附表:2—8—38 利息所得税历年收入统计表

第八节 集市交易税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一节 建筑税

第二节 资源税

第三节 奖金税

第四节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第五节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附表:2—9—39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第三篇 税收的监督与稽征管理

第十章 税收制度的演变

第一节 夏代至中华民国的田赋制和工商杂税

第二节 中华民国期间的税捐制度

第三节 解放后工商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附图1:焦作市区执行税种演变示意图

第十一章 税收的管理体制

第一节 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的管理体制

第二节 改进管理体制,扩大地方权限

第三节 适当集中税收管理权限

第四节 两次下放管理权限

第五节 调整管理体制

第十二章 稽征管理的形式和方法

第一节 专责管理的建立与运用

第二节 一竿子插专管形式的提出和运用

第三节 税利统管与分管和税收的业段管理形式

第十三章 稽征管理制度

第一节 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

附表:3—13—40 焦作市产品税、营业税、城建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3—13—41 焦作市税务局税务登记汇总统计表

附表:3—13—42 焦作市所得税申报表

附表:3—13—43 焦作市调节税申报表

附表:3—13—44 焦作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节 纳税鉴定制度

附表:3—13—45 焦作市工商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纳税鉴定申报表

附表:3—13—46 焦作市( )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纳税鉴定申报表

附表:3—13—47 产品税纳税鉴定表

附表:3—13—48 营业税纳税鉴定表

附表:3—13—49 ( )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

附表:3—13—50 国营企业调节税纳税鉴定表

附表:3—13—51 增值税纳税鉴定表

附表:3—13—52 资源税纳税鉴定表

附表:3—13—53 企业纳税业务变化联系卡片

第三节 纳税辅导制度

附表:3—13—54 纳税辅导记录

第四节 纳税检查制度

附图2:工商税检查示意图

第五节 税务专管员责任制度

第六节 发货票管理制度

附表:3—13—55 植物油发货票

附表:3—13—56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样张一

附表:3—13—57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样张二

附表:3—13—58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样张四

附表:3—13—59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样张五

附表:3—13—60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样张三

附表:3—13—61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样张六

附表:3—13—62 焦作市统一发货票耐火材料专用

附表:3—13—63 发货票领购登记表

第七节 违章处理的主要规定

附表:3—13—64 违章处理询问笔录

附表:3—13—65 违章人承认书

附表:3—13—66 违章处理决定通知书

附表:3—13—67 违章处理报告书

第十四章 工商各税的稽征管理

第一节 货流税应税厂商的稽征管理

附表:3—14—68 焦作矿区烧窑证

附表:3—14—69 焦作矿区磨油证

第二节 工商业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节 交易税的稽征管理

第四节 城市房地产税的稽征管理

第五节 个体商贩税收的稽征管理

第六节 临商税的稽征管理

附表:3—14—70 入市入集销货登记证

附表:3—14—71 自产自销证明

附表:3—14—73 行商货物运销单

第七节 集贸市场税收的稽征管理

第十五章 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与票证

第一节 税收计划工作

附表:3—15—74 焦作矿区税务局1955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简表

附表:3—15—75 焦作矿区税务局1955年较上年主要项目课税情况对比表

附表:3—15—76焦作矿区1955年经济变化比较表

第二节 税收会计工作

第三节 税务统计工作

第四节 税收票证工作

附表:3—15—77 焦作矿区税务局1954年上半年凭证审核清单

附表:3—15—78 焦作市税务局票证审核多征少征情况统计表

附表:3—15—79 焦作矿区税务局1953年12月份各所票证错误统计表

第五节 税收计会工作百分赛

附表:3—15—80 1953年第四季度各所会计分数表

附表:3—15—81 1964年1月份计会统工作记分通报

第十六章 监交利润工作

第一节 监交利润工作的接办与发展变化

第二节 监交利润工作职责的演变

第三节 监交利润工作的内容

第四节 监交利润的会计工作

附表:3—16—82 监交利润电月报代号顺序表

附表:3—16—83 利润(亏损)计划检查表(表式及举例)

附表:3—16—84 超计划亏损审核意见书

第四篇 党政工团及其他

第十七章 行政机构沿革及领导的更迭

第一节 局级机构及领导

附表:4—17—85 局级领导人基本情况表(1949年—1986年)

第二节 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附表:4—17—86 焦作市税务系统1986年中层领导名录表

附图3:焦作市税务局机构演变示意图

附表:4—17—87 基层税务所统计表

第十八章 党、群、团工作及其它

第一节 党的组织沿革

附表:4—18—88 焦作市税务局历届党组织沿革表

第二节 党的建设

第三节 干部工作

附表:4—18—89 焦作市税务局市区历年干部职工基本状况统计表

第四节 群团组织

第五节 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节 “五四三”活动

第七节 干部职工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

第十九章 基本建设

第一节 交通工具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三节 家属住房

辑录

一、税目税率表

1、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境货物暂行税率表

2、所得税分级(21级)税率表

3、附: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4、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5、财政部关于改进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办法的试行规定(草案)

6、所得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7、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8、个体经济所得税(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9、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10、新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11、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12、工商税税率表

13、产品税税目税率表

二、计会规定

1、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收计划编报程序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2、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税税收计划的计算方法(试行草案)

3、焦作市税务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草稿)

三、岗位责任制度

1、基层税务工作规则(草案)

2、焦作矿区税务局税务工作专责管理试行办法(初草)

3、稽征管理方案

4、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业务工作百分赛办法

5、税务干部“十不准”

6、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修改稿)

四、任命通知

1、太行行署行政公署民政会财审字第57号

2、太行第四专员公署命令民干字第41号,调孙利世同志回署工作由

3、焦发(1983)105号关于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配备的通知

4、焦发(1983)106号关于建立中共焦作市税务局党组的通知

五、照、证、印章等复制件

1952年使用的印模

1955年前后使用的印模

1949年使用的印模

1963年前后使用的印模

1989年前后使用的印模

1953年9月25日以前税务所站使用的印模

1953年9月25日启用的印章模

货暂税完税照

货物完税证

货物税改制证

货物税分运照

甲类丝织品查验证

甲类毛织品查验证

甲类摔织品查验证

麻织品查验证

甲类瓶酒查验证

乙类瓶滔查验证

机制卷烟查验证

手工卷烟查验证

毛制品查验证

甲类皮毛查验证

乙类染料查验证

中袋麦粉查验证

雪茄烟查验证

甲类絷料盎验证

小袋麦粉查验证

甲类橡胶制品查验证

乙类化妆品查验证

安全火柴查验证

硫化磷火柴查验证

罐头查验证

甲类化妆品查验证

没收品查验证

后记

编辑人员

版权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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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税务志内容简介

本志记述了焦作市工商税收制度的演变、税收工作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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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冶金建材工业志作品目录

封面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业志

版权页

序言

凡例

图片

焦作市冶金建材矿产资源分布图

焦作市城区冶金建材企业分布图

焦作市轧钢厂

焦作市安阳坡粘土矿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业局

新乡地区轧钢厂

焦作市铝厂

焦作市线材厂

焦作市水暖器材厂

焦作市建工机械厂

焦作市炉渣砖厂

焦作市水泥厂

焦作市金属冶炼厂

焦作市硅酸盐制品厂

焦作市建筑材料厂

焦作市郊区冶金建材企业分布图

武钢焦作粘土矿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厂

焦作市耐火材料三厂

焦作市上刘庄辛粘土矿

焦作市西张庄粘土矿

焦作市磷素厂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业局办公大楼

铝锭

水泥

结晶硅

软质粘土

硬质粘土

耐火砖

生铁

石灰石

粗轧机组

铝材生产

耐火砖隧道窑

三吨侧吹转炉炼钢

铝盘元连铸连轧

6300KVA硅炉出硅

φ2.2×6.5m水泥大磨

Q11-20 × 2000剪板机

1.5吨电弧炉出钢

硬质粘土轻烧料冷却仓和多极流态锻烧炉

W1002型-1.5m3电铲

60KA铝电解系列变电站

熟料锻烧炉群

铁路专用线

水泥生产湿法除尘冲击式沉降室

水泥化验

用粉煤灰砖兴建的工厂家属楼

耐火材料一厂产品应用在宝钢300吨钢包上

用炉渣空心砌块填建的焦作市体育馆

职工影剧院

厂(矿)会议室

厂(矿)招待所

单身职工宿舍楼

女工冲洗室

职工家属楼住宅

职工餐厅

(矿)幼儿院

局机关人员工间操

焦作市硅酸盐制品厂荣获

焦作市水泥厂荣获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厂1983年12月荣获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厂研制生产的轻质耐火浇注料、绝热保温浇注料1983年获国家金龙奖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厂、水泥厂、铝厂均于1985年荣获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业局领导审阅志书初稿

1987年8月4日。《焦作市冶金建材工业志》评稿会议在焦作市山阳宾馆召开

(安阳城隤城寨出土)石铲(新石器时期)

(安阳城隤城寨出土)石镰、石刀(新石器时期)

铜爵〈商〉(高20.3cm)

铜鼎〈周〉(高31cm)

铜卣(商、周)

石雕墓志标(晋代)

瓦当(战国) (墙南城西路北出土)

铜剑(战国) (长46cm)

汉砖<汉> (长113cm、宽50cm、高16.8cm)

铜砚(唐)(高48.5cm)

铜造像<五代> (高24cm)

铜蟠龙壶<明> (高46cm)

铁钟<明> (高148cm)

铜珐琅瓶(清> (高23cm)

目录

概述

第一篇 大事记

第二篇 黑色金属冶炼与加工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焦作市铁矿的储量与分布

第二节 焦作市钢铁工业的发展

第三节 焦作市钢铁工业历年主要产品产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章 消失企业分述

第一节 冶炼

第二节 矿产

第三节 辅料、运输、建筑、修造、医疗

第三章 局辖企业分述

第一节 焦作市线材厂

第二节 焦怍市轧钢厂

第四章 局外企业分述

第一节 新乡地区轧钢厂

第二节 焦作矿务局冶炼厂

第三节 焦作市铸造厂

第四节 焦作市钢窗厂

第三篇 有色金属冶炼与加工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焦作市有色金属矿产的储量与优势

第二节 焦作市有色金属工业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章 消失企业分述

第三章 局辖企业分述

第一节 焦作市铝厂

第二 节焦作市金属冶炼厂

第三节 焦作市炭素厂

第四章 局外企业分述

第一节 焦作市铝材厂

第二节 焦作市铝制品厂

第三节 焦作市太行金属压铸厂

第四节 焦作市中州炭素厂

第五节 焦作市电炭制品厂

第四篇 粘土工业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焦作市耐火粘土矿体资源

第二节 焦作市粘土工业的发展

第三节 焦作市粘土工业历年产品产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章 生产

第一节 产品及理化技术指标

第二节 主要技术设备

第三节 采掘方法

第三章 消失企业分述

第四章 局辖企业分述

第一节 焦作市西张庄粘土矿

第二节 焦作市安阳坡粘土矿

第三节 焦作市上刘庄粘土矿

第四节 武钢焦作粘土矿

第五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矿产开发公司

第五章 局外耐火粘土工业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焦作市郊区矿山公司

第五篇 耐火材料工业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焦作市耐火材料工业的发展

第二节 焦作市耐火材料工业的技术装备

第三节 焦作市耐火材料工业耐火砖产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历年完成情况

第二章 局辖企业分述

第一节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厂

第二节 焦作市耐火材料二厂

第三节焦作市耐火材料三厂

第三章 局外耐火材料工业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焦作市墙南耐火材料厂

第三节 焦作市墙南耐火材料二厂

第四节 焦作市镁铝耐火材料厂

第五节 焦作市西待王珍珠岩厂

第六篇 建筑材料工业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焦作市建材矿产的储量及分布

第二节 焦作市建材工业的发展

第二章 古、近代建材工业

第三章 建国后的建材工业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建材工业(.~.)

第二节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建材工业(.~.)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建材工业(.~.)

第四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建材工业(.~.)

第四章 局辖企业分述

第一节 焦作市水泥厂

第二节 焦作市硅酸盐制品厂

第三节 焦作市建工机械厂

第四节 焦作市水暖器材厂

第五节 焦作市炉渣砖厂

第六节 焦作市建筑材料厂

第七节 焦作市第二水泥厂

第八节 焦作市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

第五章 局外建筑材料工业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焦作矿务局王封矸砖厂

第三节 焦作矿务局李封水泥厂

第四节 焦作市白水泥厂

第五节 焦作市石料厂

第六节 焦作市建筑一公司预制厂

第七节 焦作矿务局九里山水泥厂

第八节 焦作市群英水泥厂

第九节 焦作市防腐材料厂

第十节 焦作市特种防腐涂料厂

第十一节 焦作市油毡厂

第七篇 经营管理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的性质与职能

第二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直属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企业管理

第二章 生产计划管理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管理溉况

第三节 统计工作

第四节 调度工作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管理概况

第三节 全面质量管理的试行及效果

第四节 部分优质产品简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管理概况

第三节 物价工作

第五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劳动管理概况

第三节 工资管理概况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物资的分类

第二节 管理概况

第三节 局辖企业物资消耗现状

第四节 供应的来源

第五节 销售工作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概况

第二节 局辖企业设备现状

第八章 整顿与改革

第一节 创大庆式企业

第二节 经济责任制的试行与效果

第三节 企业整顿

第四节 经济体制改革

第八篇 生产·建设

第一章 基本建设

第二章 科学技术

第一节 科技组织

第二节 科技活动

第三节 革新与科研

第四节 技术改造

第五节 部分科技成果简介

第六节 计量工作

第七节 综合利用

第八节 能源利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管理概况

第三节 重大事故

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一节 环境污染

第二节 “三废”治理

第九篇 党政组织

第一章 党务工作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历届党委(组)领导

第三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直属企业历届党组织正职领导

第四节 组织工作

第五节 宣传工作

第六节 纪检工作

第二章 行政工作

第一书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历届行政领导

第三节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直属企业历届行政领导

第四节 治安保卫

第三章 群众工作

第一节 工会工作

第二节 共青团工作

第三节 武装工作

第四节 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节 “五四三”活动

第十篇 文教卫生·职工福利

第一章 职工教育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大跃进”时期的职工教育

第三节 新时期的职工教育

第四节 职工培训

第五节 电视大学

第二章 学校与幼托教育

第一节 技术专业学校

第二节 职工子弟学校

第三节 幼托工作

第三章 文体娱乐

第一节 文化生活

第二节 体育活动

第四章 医疗卫生

第一节 医疗卫生的发展

第二节 医疗管理

第三节 卫生防疫

第四节 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生活设施

第三节 职工住房

第十一篇 人物·荣誉

第一章 人物

第一节 人物传略

第二节 人物简介

第三节 人物纪事

第四节劳动模范

第五节 知名人士

第二章 先进集体和名优产品

第一节 先进集体

第二节 名优产品

附录

编纂始末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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