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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评估不仅要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工作原则,还因为建筑物价格本身的特点及产业性质,必须遵循特定的经济性原则和专业性原则。
替代原则
建筑物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特别是商品化建筑物,如商品化住宅、别墅、写字楼等,其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同类型建筑物价格所牵制。即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的建筑物,其价格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会经过价格的市场竞争而趋于一致。
根据建筑物评估的替代原则,在对商品化建筑物进行评估时就可通过对同功能和类型的建筑物市场价格比较进行,即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最有效使用原则
由于建筑物具有一定的功能变异性的特点,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差异很大的收益,且随着房地产市场经营化的不断深化,建筑物权利人越来越多地通过改变建筑物的原有功能用途来实现收益最大化。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在对建筑物进行评估时,就要相应考虑建筑物是否具有功能变异性且是否能够实现功能转化,如果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可以按潜在的可能的最有效利用途径来评估。但应当注意,应用这一原则时,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供需原则
房屋建筑物在实现商品化后,如同其他商品一样,也要受价值规律的制约,其价格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均衡点。需求超过供给,价格随之提高;反之,供给超过需求,价格随之下降。如北京市,2008年以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建设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使商品住宅价格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而写字楼随着市场供应数量的增加,其售价或租金价格下降的趋势最为明显。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由于建筑物具有不可位移性的特点,在特定区域内供给量有限,竞争主要是在需求方面进行,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价格独占性。
房地合一原则
尽管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是可以加以区别的评估对象,而且土地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房屋建筑物而存在,但是,由于两者在使用价值上的相互依存和价格形成中的内在联系,在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要把两者作为相互联系的综合体进行估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相结合使房地产最终成为商品。对于建筑物来说,它总是依托于一定的土地,土地的开发成本往往隐含在房屋建筑物价值之中,土地使用价值此时可通过房产来反映。
2.建筑物环境质量的区别是由土地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筑物的价格。环境质量的好坏不取决于房屋建筑物本身,而是与土地的不可位移性相关。房地产的总收益是土地和建筑物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100433B
明确评估目的
建筑物作为一类评估对象,其发生的经济行为多种多样,有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转让,有抵押、担保、拍卖、课税等。对于同一建筑物来说,在发生上述不同经济行为时,应根据特定情况,选择与其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资料准备
在明确评估目的后,评估人员就可确定与此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并着手收集与评估方法相关的资产评估资料。资料准备一是委托方提供,另外评估人员要到评估所在地收集整理。
准备有关文件
建筑物的评估涉及到的政策性问题甚多,评估人员在到现场之前,必须准备好充足的有关文件及资料。
资产评估明细表的准备
评估人员要制作合理的评估明细表。将"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提供给委托方,由委托方认真填写。
评定测算
在搜集资料过程申,如发现原定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无法弄到,则应立即改用可以搜集到全部所需资料的其他方法。如果能够搜集到几种评估方法所需的资料,亦可运用多种方法对该宗房产进行估价,并相互进行验证,最后确定评估结果。
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或评估报告
如果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会得到若干个评估初步结果。评估人员应当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给出评估的最终结果,并撰写评估说明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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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评估不仅要着眼于其自身的投人和使用状况,而要考虑经济发展、国家政策等多重影响因素。从评估的角度看,重点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
1.物理因素。这是房屋建筑物价格的决定因素。
2.环境优劣的影响。房地产外部环境条件优劣是影响其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3.经济地理因素,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一般说来,相同建筑质量、相同功能和用途的建筑物价格,大城高于小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高于内地城市。即使在同--城市,由地段不同,房价差别也很大。
4.新旧程度。土地不存在实体陈旧贬值问题,而建筑物会随着建筑年代久远而陈旧。因此,建筑物的新旧程度影响其价值。
5.用途。某一具体建筑物的用途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用途综合性的。
6.产权。建筑物的产权形式可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租用权。产权性质及是否受到限制,如是否做抵押、担保、出租等都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价值。
7.政策因素。国家经济政策每个时期都有一定的重点和方向。房地产价格受政府法令和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可限制某些房地产的使用,包括规定土地使用用途、建筑物容积率、覆盖率等。(2)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任何房地产实行强制征用或收买。
8.供需状况。地产价值高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很大,供过于求时,价值会降低;供不应求时价值会提高。
9.其他。如住房制度改革、长期投资贷款利率变化等郡直接影响建筑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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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问评估方法吗??有成本法、市场法、残余估价法成本法的公式是:建筑评估值=建筑物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这是个棘手的问题,你再尽量找找有没拆迁前的资料
目前我国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常采用重置成本法。 首先,应依据评估基准年份的同类房屋、建筑物的预算定额或每平方米造价,加上不同年份的增调系数及其他应计费用,确定现阶段每平方米的重置完全价位,则: ...
建成后的建筑物坐落位置、结构类型、建筑朝向都是固定不变的。
一般资产的产权边界是比较清楚的。单项资产的产权要么是所有权,要么是使用权、租用权等,但在评估中经常遇到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多重产权属性的情况,如公私同幢,私私同幢等,或表现为同幢房产中部分具有所有权,另一部分体现为租赁权。
多数资产功能通常是固定不变的,使用价值将随改变而消失。但建筑物不同功能改变反而会提高其使用价值,如商业区的厂房、车间改造,临街工业用房改造成商业用房等。
建筑物评估案例
1 房地产评估案例 2.1 房地产评估案例一 案例 评估对象为阳光有限公司位于长治市工业用途房地产 (土地为出 让)。该公司因需以评估对象房地产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委托评估 机构对该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03 年 2 月 21 日。该案例采用房地分估然后加总的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 估。 一、基本情况 (一)估价对象概况 此次委托评估的是位于长治市内的工业用房地产。 1、估价对象的登记和权属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 [晋房地×字 (2002) 第×××号 ] 房地产权证 及估价师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产权状况如下: 权利人:××有限公司 坐落:××路××号 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出让 土地用途:工业 地号:(略) 土地使用期限: 1996-04-05 至 2046-04-04 止 土地总面积: 29,032 2m 2 建筑面积: 6,791 2m 房屋类型:工厂 建筑
房屋建筑物评估勘察表
房屋建筑物评估勘察表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 评估基准日 : 年 月 日 编制人及日期 : 明细表序号 : 复核人及日期 : 抗震等级 注:现状分级描述可划分为全新、良好、一般、较差、劣。 竣工时间 长*宽 层高 吊车等级 资产编号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 层数(地下 /地上) 项目 基本状况 地基基础 柱基、满堂、条形、筏片、砼、毛石 朝向 设计单位等级:甲、乙、丙、丁、自行设计 屋面 板、瓦、防水 地面石、水泥、水磨石、彩釉地砖、木地板、花 承重构件 板、梁、柱、砖、墙 非承重件 砖、砼、预制砼 内墙 涂料、墙砖、墙纸、布艺 结构部分 顶棚 吊顶:PVC板、纤维棉板、石膏板 龙骨:轻钢、木、铝合金 装修部分 门窗开、推拉、木、钢、铝合金、塑钢、单层、 外墙浆、水刷石、涂料、玻璃幕、铝塑板、墙砖 耐用年限 檐高 跨度 轨高 节点明显开裂 个别部位微裂梁板柱墙坚固 局部部
内容简介
本书为“灌区节水改造技术丛书”之一。全书共分五章,主要包括灌区建筑物的老化病害现状,混凝土建筑物老化病害的检测、机理分析,老化病害建筑物的安全复核以及评估等内容。 2100433B
2019年10月至12月,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教育部对该中心评估结果为良好。 2100433B
作为一类评估对象,从评估的特殊性角度来说,建筑物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1.房地分估建筑物作为土地的地上主导“产品”,是不可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的。尽管我们在概念上划分了土地和建筑物,而实际上建筑物永远是与其所占用的土地在一起的。但是,从资产评估的角度,通常要把建筑物(主要是建筑物中的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分开。分别评估土地资产和建筑物,以便准确合理地评价地产价值和建筑物价值,避免出现由于地用性质不合理,以及占地面积不合理造成地产价值估价失实和建筑物估价失真等情况。例如对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内的非商业性建筑物进行评估,假如不采取房地分估的方式,极易导致低评该建筑物所占地块的价值。又如,评估3 000 m^2厂区的唯一一幢300 m^2生产用厂房,假如不采用房地分估的方式,极易高评厂房的价值。
2.建筑物产权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制约
建筑物一经建成,其寿命可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由于我国城镇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的,且政府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样,在评估建筑物的时候,我们不仅要注意房地分估的一面,同时又必须注意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吻合程度,并且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为准来评估建筑物的价值。即使建筑物的坐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风格都很好,但如果建筑物所占地的使用权剩余年限极其有限,该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也要大打折扣。
3.单独评估建筑物一般宜采用成本法
单独评估建筑物一般宜采用成本法的理由是:
(1)建筑物是劳动产品,从构建劳动产品的投资角度及建造费用的角度评估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在实际中也是可行的;
(2)建筑物不能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但在房地产评估中往往采取房地分估的原则,影响房和地的市场价值的一些共同因素,在地产估价时大都已经考虑了,如地理位置、用途、环境等,那么在建筑物评估时就不应重复考虑。这样,就为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建筑物创造了条件。基于上述理由,在单独评估建筑物时,通常选用重置成本法。
4.建筑物评估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政府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令和政策是比较多的。如:
(1)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可限制某些房地产的使用,如包括规定建筑用途、容积率、覆盖率等。
(2)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任何房地产实行强制征用或收买。因此,建筑物评估应充分考虑政府法规政策因素,要在适法的前提下进行。
以上对建筑物评估的特点所作归纳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这里主要是从建筑物作为一个独立存在对象的角度来说的。其实现实中并不排除建筑物与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以及建筑物随同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的可能。另外,建筑物产权受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限制,也不能排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续展的可能。最后,采用成本法评估建筑物只是一种比较普遍的选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市场法、收益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也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