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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为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本排名仅涉及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建筑技术科学三个学科,未包含城市规划与设计学科。 第一档(三博全):1东南大学2清华大学3天津大学4同济大学5华南理工大学6哈尔滨工业大学7重庆大学8西安...
建筑学(室内设计)不属于建筑学专业。室内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设计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空间环境既具有...
1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 著名常春藤联盟名校,建筑非常好;2荷兰代尔夫特大学 欧洲建筑类著名大学。3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欧洲建筑类著名大学。建议最好有一些基础后再出去读研,比如在国内读一个建筑学的研究生,不...
授权专业须是已获《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者。本学位具有专业资格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衔接。参见“专业学位”。
院校名称 |
学位类型 |
北方工业大学 |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
西南民族大学 |
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 |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
2100433B
建筑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 Technology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方案(暂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 研 究 生 院 二 〇 一 一 年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3 建筑学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代码: 440100(202001) 一、适用专业 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二、培养目标 秉承“以人为本,尊重自然;承启历史,回应时代;崇尚创新,回归本原 ”的教育理念, 培养具有坚实的学术基础、 高尚的职业道德、 良好的综合素质和积极的创新意识, 学术性与 职业性兼顾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学制为 2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其间,课程学习时间不超过 1 年,论文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1年。 四、研究方向 1、中西方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 2、
对我国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的再认识
本文论述了我国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状,总结了该学位制度的特点,指出了建筑学专业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调整评估内容和指标,充实和完善建筑学专业学位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一)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二)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的审核中,对建筑设计实务经历的要求,应视申请者所获学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商定。
(三)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本方案规定水平者,可参照《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授子建筑学专业学位。2100433B
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一)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订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卓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4、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4、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