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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登记号 |
20010027 |
项目名称 |
开发区闲置土地合理利用技术及其示范工程 |
第一完成单位 |
北京大学土地科学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蔡运龙、王仰麟、郭焕成、何书金、蒙吉军、龙花楼 |
研究起始日期 |
1997-01-01 |
研究终止日期 |
1999-12-01 |
主题词 |
开发区;闲置土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
任务来源 |
01; |
计划名称和编号 |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部门专项) |
本项目按照土地经济学、地理区位论、土地生态学、土地利用法制、土地社会学、技术经济学、工程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等的方法和规范,借助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集成方法,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优化配置机制和合理利用技术进行系统研究。 2100433B
搞大棚,种点儿蔬菜,因为是春节,是反季节,肯定会卖个好价钱的,但是投资也比较大
闲置地是一直放在那空置,无人动用无人问津的地,我们通常把它叫闲置地.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国土、住建、工业园等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清土地闲置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分类认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论文
⋯⋯⋯⋯⋯⋯⋯⋯ . ⋯⋯⋯⋯⋯⋯ . ⋯⋯⋯⋯⋯⋯⋯ 山东农业大学 毕 业 论 文 题目: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学 院 资源与环境学院 专业班级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届 次 2009 学生姓名 李阳 学 号 20054705 指导教师 冯永军 职称 教授 二 OО 九年六月二十日 装 订 线 ⋯⋯⋯⋯⋯⋯ . ⋯⋯ . ⋯⋯⋯⋯ . ⋯⋯⋯⋯ . ⋯⋯⋯ 2 说 明 一、指导教师评语根据学生实习及撰写论文情况进行评定: 1、对待实习的态度及实习纪律的遵守情况; 2、能否准确熟练地进行观察记载、搜集整理、查阅资料及运用数据的水 平; 3、能否准确熟练地进行各项操作,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能否很好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工作量。 二、评阅教师意见参照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论文选题的实用性、分析的科学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2、获取资料是否丰富,处理资料是否科学、严谨; 3、综合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
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研究的意义
2010年6月30日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关键技术研究”通过了科技部高新司组织的可行性论证。
依托风光储输示范工程提出的“风光储输示范工程关键技术研究”项目,旨在通过产学研合作,有效解决风光储最佳容量配比原则、中短期功率预测、风光储优化调度等核心技术,建立相关检测平台和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为风光储输示范工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推动关键设备国产化进程。
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将提高新能源发电质量和电网接纳新能源的能力,对促进我国新能源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尽快组织实施。
2012年 4月3日,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迎来安全可靠运行100天。工程于2011年12月25日投运以来,在国家电网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风光储示范电站公司三级管理下,经过针对性、前瞻性科研攻关,在推进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试验示范作用和社会价值日益显现。
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集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系统、智能输电于一体的新能源综合性示范项目,在3个多月的运营实践中取得多项重要成果。风光储示范电站公司紧密结合项目核心规划、设计理念与运行实践,积累各项新技术、新设备数据,做好比对路线,在智能电网技术框架下,深度探索风、光、储多组态、多功能、可调节、可调度的联合发电崭新模式。
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在工程运营中,国家电网公司自主研发的风光储联合发电全景智能监控系统、大规模储能监控系统、风光功率预测系统,已全面运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克服风力、光伏等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随机性、间歇性影响,减少大规模新能源接入对电力系统的冲击等方面,效果明显。该系统的设计功能得到完善提升,预测更为迅捷、精准;风能、光能、储能三者联合发电最优、最经济的容量配比研究已逐项深入展开,取得积极进展。
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项目中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均已实现远程功率调控。电站先后两次成功完成了由于局部电网故障造成的低电压穿越,并成功抵御10级大风的侵袭,现已累计提供电量逾1.16亿千瓦时。风光储联合发电标准体系涵盖调试大纲、运营规程、调试规范、验收大纲及紧急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已初步建立完成。工程作为展示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实施节能减排,大力推进绿色能源发展的重要标志,顺利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现场审核。
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项目已申请并取得专利33项,其中发明专利22项;发表论文22篇,含国际论文4篇。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安全运行100天的实践成果,初步验证了工程项目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河北省地方政府的高度评价。2100433B
第一篇 节水新技术研究
第二篇 节水示范工程实例2100433B
市长:多吉次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行政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恢复建设。自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不恢复建设满一年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闲置土地使用者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通知书,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
第九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方式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提供相关依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的处理分收取闲置费并拟定处置方案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收取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相当于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金10%至20%的闲置费。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依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处置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按规定缴纳闲置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市、县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签定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人民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七)对因人民政府行政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费的,除选择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方式外,可以按照实际交纳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政府收回。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已实施征地补偿,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未足额实施征地补偿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差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前土地使用者实施补偿。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除外。
对已全部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未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交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对已部分实施拆迁安置的,已拆迁安置部分土地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对未实施拆迁安置的部分土地交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导致建设项目取消的,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土地取得成本、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满两年,近期内又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闲置费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