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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与结算送审金额差异率超过15%的,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按其超过15%部分违约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代扣缴入区财政;
(二)对监理单位,按因其原因产生的差异额占全部差异额的比例,乘合同确定的监理费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监理费中代扣缴入区财政;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不予事先明确的,所有上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由监察部门追究项目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审计局应当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内容。建设单位不按时限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交项目建设相关审计资料的,区政府目督办将对其进行督查督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对已多付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或收回建设资金,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
政府出文重新订立合同了,结算审定应该按110万了
安全设施是工程项目和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它是按生产工艺和施工流程进行划分并进行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安全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是按照工程造价的构成、所在地区的定额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的...
区审计局收集的书面证据应当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面证据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并注明出处,由提供原件的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工程结算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区审计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审计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等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区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与该项目建设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区审计局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所有相关的审计资料。具备竣工决(结)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
需要进行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正式验收手续。
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区财政局作为安排建设项目尾款的依据。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30%的待结价款,在审计结束后按审计结果结算。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文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七)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三)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工程质量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或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投资概算不超过5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区审计局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中标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投资概算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年度内需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区审计局,经区审计局汇总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
三月份后组织实施、年度内竣工、而未列入审计计划又确需审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合区审计局实施审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自行委托审计的结果区政府不予认可,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单位、部门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建设项目:
(一)使用财政资金、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三)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结)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和采用BT、BOT、TO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呈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呈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大渡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大渡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保 证政府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 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 〔2010〕68号)、《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渝府 令〔 2005〕182号)、《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大渡口府发 〔2010〕85号),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行政区域 内可支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 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 目。 社会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 20%, 或者绝对额超过 1000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 2011年 11 月 3 日自 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1 月 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 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1月16日起执行。呈贡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29日印发的《呈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呈政发〔2008〕23号)同时废止。
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配合,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政府投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区审计局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区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以后不再选用,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