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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与结算送审金额差异率超过15%的,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按其超过15%部分违约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代扣缴入区财政;
(二)对监理单位,按因其原因产生的差异额占全部差异额的比例,乘合同确定的监理费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监理费中代扣缴入区财政;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不予事先明确的,所有上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由监察部门追究项目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