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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63号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昆明市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
第一条为调动单位和个人合作建房的积极性,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城镇合作建房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本市合作建房的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经昆明市房管局批准,由城镇居民和职工为解决自身困难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收入为中低水平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承认合作社章程,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
第五条住宅合作社的组建原则:在政府扶持和单位资助下,由合作社社员个人出资,实行独立核算、共同建造、民主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织社员筹集建房资金,负责本合作社内房屋的具体管理、维修和服务,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培养社员互相合作的意识,兴办为社员居住生活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七条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住宅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住宅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合作社内的日常管理、维修和服务。
第八条住宅合作社的类型
(1)由昆明市或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为社会型住宅合作社。
(2)由单位自行组织或者联合组织的,为单位住宅合作社。
(3)由昆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类型的住宅合作社。
第九条各类住宅合作社须经批准方可组建。社会型合作社,由市房管局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报市房管局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单位型住宅合作社,由组建单位报市房管局审批。各类住宅合作社的组建单位提出办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办社方案、合作社章程(草案)、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
第十条社会型和单位型住宅合作社,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一次性契税和房产税;免征旧城改造基金、人防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和地区差价;减半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利用单位原有空地组建的单位型住宅合作社,如按规定自己配置学校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和中学设施附加费。
第十一条住宅合作社的建房指标,由计划部门分块下达,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住宅合作社组建单位可向市房管局或住宅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指标。
第十二条住宅合作社的建房用地,社会型住宅合作社,由政府统一划拨或由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征用;单位型住宅合作社,利用单位原有空地,或是使用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各类住宅合作社的建设,均应服从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住宅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渠道:
(1)社员交纳的建房资金;
(2)社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3)银行贷款;
(4)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的资助;
(5)社员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社会型和其它类型的住宅合作社,社员的出资标准,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单位型住宅合作社社员的出资标准,按不低于合作住宅土建造价的标准交纳,最低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得低于250元。
第十五条参加住宅合作社社员的购房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但首次付款必须交纳建房总投资银行50%。剩余部分的还款期限,社会型住宅合作社为1-3年; 单位型住宅合作社为此3-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合作建房资金和维修费由组建单位统一收取,并纳入昆明市合作建房帐户中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社内住宅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组建单位可根据存款情况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或抵押贷款。各个住宅合作社的建设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按各个合作社财务计划和工程进度统一从昆明市合作建房帐户中拨付。
第十七条各类住宅合作社房屋产权,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分别为单位和社员共有,社员个人所有。凡全由社员个人出资的合作社住宅,房屋产权证发给社员本人。属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的,产权证书注明出资比例,分别发给出资单位和社员本人。
各类住宅合作社的房屋产权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可以继承。住宅合作社社员的房屋须出售时,只能出售给本合作社、曾出过补贴的单位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售房资金扣除有关税费后,由出资单位和个人按出资比例分配。住宅合作社的住房禁止出租。
房屋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各类住宅合作社的建设,由市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类住宅合作社的组建单位,要按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并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住宅合作社的合并、分立或终止,依照《城镇住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类住宅合作社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无能力单独承办职工住宅合作社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联办、合办住宅合作社;或参加市或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社会型住宅合作社。
第二十三条凡无能力承办职工住宅合作社的单位,可采取集资建房的形式,其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其他事项比照合作建房内容和《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住宅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建房资金的出资单位和社员个人缴纳。出资单位按其建房投资总额2.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社员个人按其建房投资总额1.5%的标准每年缴纳。住宅合作社管理、维修和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组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宅合作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令其补办手续、限期改正或予以撤消。
第二十六条住宅合作社或社员个人擅自向社会出售、出租住宅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对倒买住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 5号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9 年 8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 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6 —2020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 北京市人大 (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 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 《村镇建房用 地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 水源 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 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 企业
昆明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为了提高昆明市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合理引导消费,筹集住宅建设资金,根据《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决定发行昆明市住房债券,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发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受政府的指派,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组织发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均可简称信贷部)向开户单位组织发售。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筹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定期组织偿还。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印刷、发行,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债券的结算和偿还,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
第三条住房债券的发售对象是:
1、凡分配新房的住户和腾空旧房(不含互换房)再分配的住户。
2、已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房债券者。
第四条住房债券认购的基数按房屋使用面积,新房每平方米30-50元;腾空再分配的旧房每平方米10-30元。具体认购数详见附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缓、免认购住房债券:
1、少数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三年购买其应购的住房债券,但第一年不得少于应购额的40%,第二年不得不于应购额的30%,第三年全部购完。
2、社会救济户和老红军在分配住房时,可以免购住房债券。
3、自行购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的职工,可以不再购买住房债券。
第六条昆明市住房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年限为五年,房改起步阶段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兑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利息从实际购买月起计付。
第七条住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国家关于证券交易规定进行转让,或作为贷款抵押。
第八条凡新分配住房(含腾空房再分配)的住户,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各户使用面积编制配房人员清册逐户核定认购数后,用支票或现金到信贷部代职工购房债券,并分售给职工个人。单位依据信贷部出具的购房债券凭证,与职工办理住房租凭合同。不购买债券的,不分配、使用住房。
第九条自愿购买住房债券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债券发行期内直接到信贷部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条住房债券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单独核算,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债券额度内的贷款,并享受优惠低息。
第十二条个人购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用住房债券向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或建盖自住房。
第十三条购买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利息收入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资金以及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
民聚集资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另一种形式。联建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供地方只能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联建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建筑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联建合同是要式合同,联建各方必须共同办理立项手续或者联建审批手续,而且各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约定比例范围内进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集资合作建房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共同制定协议的基础上,自筹资金组织起来建房并自主管理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是传统开发模式的补充。2100433B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2]88号
【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199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工程造林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0日昆政办〔199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