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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内容

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市场发育,完善市场机制(合理重组生产要素),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市场化、规范化,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为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拍卖、承包、租赁、参股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场遵循“依法交易、有偿转让、自愿互利、平等竞争、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性质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市场为非营性的事业单位,挂靠市财政局,业务受市财政局、体改委、经委、财委等综合部门指导。

第五条市场的主要任务

1、为企业产权转让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交易场所。

2、接受企业、资产所有者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产权转让的招投标工作。

3、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及其它服务。

4、负责产权交易的有关协调工作,研究产权交易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政府及有着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是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产权交易的领导,协调解决产权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并制定有关政策。

第七条交易领导小组由一位副市长任组长,市体改委、计委、经委、财委、财政局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建委、农委、劳动人事局、税务局、工商局、审计局、房管局、土地局、物价局、市人民银行、市总工会等部门的领导任组员。产权交易领导小组下设产权交易市场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企业管理协会,原则上由昆明市企业管理协会人员处理市场的日常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第四章 交易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产权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市属国营、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应到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其它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也可进场交易。

第九条交易双方可选择下列形式进行交易:

一、企业资产经营权的转让形式:

1、承包:投标者通过财产抵押和其它担保形式,同发包方签订合同,取得发包方企业的经营权。投标者中标后不得转包所承包的企业。

2、租赁:投标者通过财产抵押担保并交付租金的形式,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取得出租方企业资产的使用权。投标者中标后不得转租所租赁的企业。

二、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可采取以下形式:

1、兼并:投标者通过承担招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或出资购买招标企业资产的方式,获得招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2、拍卖:投标者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被拍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3、参股:投标者以企业法人或个人资产,以入股的形式,加入招标集资的企业,获得招标企业的相应股权。

第十条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企业资产所有权包括企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闲置设备等。企业资产所有权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转让,也可以向个人转让。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凡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1、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需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体改部门有关意见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概况资料等交市场验证后,才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2、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标,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概况资料等交市场验证登记后,方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3、个人、合伙人投标,持个人身份证和经公证的个人财产或担保财产证明交市场验证后,方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4、三资企业、市外企业或个人,可来人来函,携带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程序为招标、投标、评标、洽谈、开标签约和批准。

1、招标:招标登记后,委托市场挂牌,发布招标信息,内容应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职工人数和产权交易形式等。同时对招标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投标:投标方根据招标信息,与市场联系,填写投标登记表。

3、评标:由市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者资格进行考评、审查。

4、洽谈:由市场组织招标、投标双方进行洽谈,也可以由甲、乙双方自行洽谈,然后由市场协调办理。

5、开标:经评标或洽谈后,由市场宣布中标者。

6、签约和批准:成交双方达成合同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由市场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企业兼并、产权转让经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手续,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式行文批准后,其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应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我市企业产权的转让,须经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市场办理的产权转让,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另定。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体改委解释。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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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2]87号

【发布日期】1992-11-04

【生效日期】1992-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11月4日昆政发〔199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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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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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内容文献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2页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标题】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 2000年 1月 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95次常务会议通过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9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2/18 【实施日期】 2000/03/01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 范市场交易行为, 保护市场开办者、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 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 固定场所、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有若干 经营者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场所。 各类城镇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出租柜台或者场所的商场 (店)、商业街、商业集中区

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引言

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1月20日昆明市城市建设局公布)

城市路灯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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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日期】1983-09-30

【生效日期】1983-09-30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试行办法

(1983年9月30日昆政发〔1983〕183号)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市住宅建设发展较快,城镇人民的居住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为了进一步搞好住房分配,切实解决住房分配中苦乐不均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房原则

1、住房分配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结合工作年限和其它照顾条件,分别缓急,进行合理的分配。要优先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和不方便户的住房问题,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在分配中,要改变以工作年限为主的分房办法,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反对少数人包办决定。

2、住房分配应与住宅建设的投资渠道相一致,凡能自筹资金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职工住房原则上自行解决;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主要应分配给无力建房的单位和无固定职业的居民。

二、分房对象

住房分配的主要对象是:

1、无房户和人均住面积低于二平方米的严重拥挤户;

2、三代同住一室的;

3、父母与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子女同住一室的;

4、成年兄妹、姐弟同住一室的;

5、达到晚婚年龄,已登记结婚但无房住或婚后暂住临时房的;

6、婚后与父母挤住,无法分隔居住的;

7、因房屋危险经鉴定必须搬迁拆除的;

8、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安排的。

在同等条件下,对市以上劳动模范,工程师以上知识分子,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在昆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给予优先照顾。

三、分房标准

1、根据每户常住户口的人口性别、年龄、辈份的不同,一般的标准是:按户计算(包括未婚子女),每户二至三人的,分配一室半户一套,使用面积二十平方米(旧房调剂参照面积标准计算,下同);每户三至四人的,分配两室户一套,使用面积约三十平方米;每户五至六人的分配三室户一套,使用面积约四十平方米;每户六人以上的,分配四室户一套或二室户两套,使用面积约四十五平方米。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视同两个子女计算分房标准。一九七四年以后出生的第三胎子女,一九七九年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不列入上述计算分房。

3、年满十二周岁以上子女与父母挤住,无法分开的;成年兄妹同住一室的;三代同堂居住的;参照上述分房标准,本着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合理分配。

4、工程师以上知识分子和县、团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参照上述分配标准,每户可多可分配一个自然间。

上述分房标准,是分配和调剂住房时的控制标准。不能作为申请住房的依倨。在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后(如子女结婚后已另分配了住房),住房标准亦应同时改变。

地、师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休老干部的住房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四、分房办法

1、住房分配应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各单位在分配新建住宅和调整旧房前,应由包括职工代表在内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对申请分房者的居住状况,深入调查研究,按困难程度作缓急排队,提出初步方案,组织民主评议,由分房委员会或小组审定分房方案予以公布。

2、男女享受同等的分房权利,夫妇双方可自行选择向一方所在单位提出分房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3、现役军人在昆家属确无住房的,可向本人工作单位或部队申请分配住房。

4、无建房能力单位的职工和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居民(包括个体户),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分房。

5、国家补助、地方投资统一建设的住宅,由市房管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切块分配到区,由区政府制定方案后分配到各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分配到户。

五、有关事项

1、新房分配要与旧房调整、互换相结合,尽可能多解决一些困难户。住户分到新房后,必须交出原住旧房,如果腾出的旧房产权属于外单位的,应退还给产权拥有单位,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住户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拆除屋内设备(自费安装的电表、水表等设施除外)。

2、住房超过规定标准,其超标准部分,可实行累进计收房租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适当罚款。多占住房,严重违法乱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单位领导和房管人员在分配住房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分配住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不搞特殊化。对敢于同分房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坚持合理分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除给予批评和处分外,要退出多占房屋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要依法惩处。

4、市、区(县)房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对各单位的住房分配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单位应按时向市房管部门和工会报送其住房分配办法、方案及其它有关报表备查。

5、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属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分房和管理办法。

6、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市革委昆革〔1980〕7号《昆明市住宅分配办法》和昆革〔1981〕42号《昆明市城镇住房分配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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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概述

昆明市路灯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1月20日昆明市城市建设局公布)

城市路灯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市辖区所有道路(包括街巷)、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园等处的照明装置(交通信号灯除外),都属于路灯设施。

第二条路灯设施要按照昆明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安装设置。改建或新建道路、桥梁、遂道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对路灯照明装置要同时设计,同时预算,同时施工,做到路通灯明。

第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路灯设施时,须经市路灯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共同协商拆迁办法。拆迁费用按《昆明市旧城改造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因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时,有关单位要配合路灯管理部门及时排除故障,迅速恢复照明。然后再分析原因,酌情处理。

第五条路灯设施是国家财产,爱护路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和任意拆迁;不得在路灯电线上擅自接线装灯;不得在路灯杆周围搭盖违章建筑。违者,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损坏路灯设施的,除负责赔偿损失外,酌情处以被损坏设施的一至三倍罚金。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2、未经路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迁路灯设施的,除负责赔偿损失或修复外,并给予直接责任者一定的经济处罚。

3、擅自在路灯线上接线装灯的,一经发现,除令其立即拆除外,并酌情处予罚款。

4、在路灯杆周围搭盖违章建筑或堆物作业的,要限期拆除。否则,由市政管理处强行拆除,没收其建筑旧料,并酌情处予罚款。

第六条路灯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路灯专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坚持定期分片检查制度,发现路灯损坏应及时修复。努力节约电能,提高亮灯率。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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