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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6年发布的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4日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6〕122号文转发)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大项目,应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开究,按规定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后,按确定的建设总投资、设计能力、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认真组织施工。

第二条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市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的技改项目),必须编制扩初设计,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其中,基建项目,由市计委委托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按计划任务书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审批或委托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审批(或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设计概算如超过原计划任务书的百分之十,必须重新报批计划任务。

第三条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市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在建设规模、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市属项目由市计委、经委或市基建局审批;县(区)属项目由县(区)计委、经委或县(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基建局备案。

第四条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市属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中土建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送开工报告,由市基建局负责审批。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各县(区)基建项目(不含公共建筑),由县(区)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开工报告,并报市基建局备案。

第五条未报送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除责令其停工外,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昆明市辖区内各国营、集体施工企业,或经批准来昆的外地施工企业,承包市属基建项目的工程予算及合同,必须报昆明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设市基建局内),由该处会同建行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后方为有效。投资在建设银行的市属基建项目,其工程决算或包干预算由市建行负责;投资在其它银行的市属基建项目,其工程决算暂由昆明市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会同有关银行负责。

第七条昆明市辖区内各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经批准来昆的外地施工企业承包市属基建项目的,均应向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验评。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站验评的工程,不能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不能交付使用,银行也不结算工程尾款。

第九条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统配材料,按材料来源的不同途径,分别由市基建局和市计委、经委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其中,省经委切决下来的用于技改项目的专项水泥指标,由市经委负责安排;市计委安排的水泥指标,应根据开工报告,按基建项目与技改项目所占比例按项目进度同等分配;钢材属技改项目的,由市经委负责;属基建项目的,由市基建局负责。

第十条市属基建项目的总体验收,由市基建局负责。其中,重要工程由市基建局主持会同有关部门验收;一般工程可委托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时或提前完工,市基建局有权对在建工程进行协调、调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基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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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122号

【发布日期】1986-06-14

【生效日期】1986-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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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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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献

浅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浅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浅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格式:pdf

大小:1.7MB

页数: 2页

本文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特点以及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进行简要的阐述,探讨了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管理对公司生产的重要意义和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希望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管理能得到重视和全面的提升,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研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研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研究

格式:pdf

大小:1.7MB

页数: 2页

随着国家对基本建设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多,因此,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阐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内涵和意义,并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建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前言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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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3]152号

【发布日期】1993-11-06

【生效日期】1993-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通知

(1993年11月6日昆政发〔1993〕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是全国首批38个重点抗震城市之一,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地区。抗震防灾工作是保证我市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加强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工程(含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下同)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工程的抗震能力,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可能造成的破坏,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计委颁布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昆明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基本烈度(昆明市中心区为八度)或经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设防区划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

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执行。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地震抗震办公室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对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各级抗震防震主管部门要搞好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编制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按国家抗震设防有关规定,说明抗震设防依据、标准和采取的有关措施,实事求是地概算抗震设防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提供满足项目抗震设计所必须的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应会同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五、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部门应会同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对工程抗震能力进行审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时易产生严重灾害的工程,还应进行专题审查,审查意见应纳入审批文件中。

六、新建工程的施工图,由设计单位内部的专门审核机构或专人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并加盖印章。各级抗震防震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非抗震设防区的设计单位进入昆明市辖区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需经工程所在地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其设计的施工图必须送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七、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抗震设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作抗震设防设计、不按抗震设防图纸施工、施工质量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权令其纠正、返工,情节严重者可令其停工,并及时通报抗震防震主管部门。抗震防震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监督部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因设计、施工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而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由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责任人负责。

八、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建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并请项目所在地的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参加。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要作为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九、新建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有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认可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书,否则不得使用。

十、改、扩建(含改变使用功能、增加附属设施、拆墙、打洞、伤柱、加层以及改变环境条件对原有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工程,除严格按新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管理外,如原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未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必须结合改、扩建进行抗震加固,其抗震加固设计必须报工程所在地抗震防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抗震防震主管部门,要重视村镇房屋建设的抗震工作,加强抗震防灾的宣传和管理。动员农村建房要先设计、后施工,积极推荐抗震设防的村镇房屋通用设计图,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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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简介

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3·29”森林火灾对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遏制住森林火灾的高发势态,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工作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进行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检查,排查火险隐患,对火灾多发区蹲点督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挂钩单位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公园、林区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和扑救工作,确保管区森林安全。

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林区群众防火责任的意识。

四、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部队和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驻昆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戒严期严禁林区、林缘地带一切野外用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对因防范和扑救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对在野外违规用火和吸烟而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对抢险救灾中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予以查处。

六、林业、财政、气象、通讯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6年4月9日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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