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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具体内容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具体内容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成本,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获得行政审批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书面公布、网站公布等形式予以告知;申请人对照行政审批机关公布的告知内容进行前期准备后,向审批机关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承诺即批准申请人从事相应活动,并发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我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项目,由市审改办、市便民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审批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理审批的法律依据;

(二)获得批准应当达到的条件、标准,以及所需的前置审批手续等法定要求;

(三)办理审批手续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及应当填写的规定表格;

(四)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审批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等;

(二)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所作出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对照审批机关公布的告知内容进行前期准备,在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后,向审批机关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

(二)相关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当场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 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九条 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条 审批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应当依法载明许可或批准的范围、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相关审批机关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行政建议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变更所涉及的经营项目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因虚假承诺等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原审批机关按照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除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审批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责任。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承诺项目的不同内容,采用计分制等多种办法自行制定承诺项目的监管办法。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义务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实施。2004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15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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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简介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已经2009年5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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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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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定具体内容文献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格式:pdf

大小:274KB

页数: 24页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 提交材料 我(单位)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审批, 提交以下材料, 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成都市民办中等学校 正式设立申办报告书 学校名称(拟): 材料目录: 1、成都市民办中等学校正式设立申报表 2、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4、正式设立学校有效投资证明文件 5、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 6、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7、拟任会计基本情况登记表 8、拟任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 9、拟聘主要行政负责人登记表 10、拟聘教师登记表 11、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12、办学章程 13、首届拟任董(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14、核名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

格式:pdf

大小:274KB

页数: 3页

本文来自 :2013 个性签名 www.91gxqm.c om 内江三桥医 院 www.njsq120.com 铁观音批 发 www.tgy78.com stm32 论坛 bbs.baiquwa ng.com ww w.kan777.c om 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 提交材料 我(单位)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审批, 提交以下材料, 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来自 :2013 个性签名 www.91gxqm.c om 内江三桥医 院 www.njsq120.com 铁观音批 发 www.tgy78.com stm32 论坛 bbs.baiquwa ng.com ww w.ka

[江苏]洪泽县规划局助推“告知承诺制”提速行政审批改革

洪泽县作为江苏省“告知承诺制” 的先行试点城市,2015年在企业登记领域率先实施,受到了省、市高度重视和企业的广泛好评,不断优化全县投资环境。

为策应该县行政审批改革进程,洪泽县规划局在“告知承诺制” 领域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探索符合规划特色的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立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该局按照“告知承诺制”改革方向,制定了“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等制度文件,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间;二是梳理目录,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梳理了行政许可目录,切实做到法无规定无许可,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三是简化申报材料,凡是无需实质审查且对许可造成不了颠覆性影响的前置材料,可以暂缓提交,准予先行受理,切实方便了群众。

自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该县规划局2015年在全县率先成立“行政许可服务科”,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审批事项的“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积极做好多图联审、多评合一等机制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办事只进一道门,无需多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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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告知承诺内部核查指南意义

此次团体标准的成功发布,为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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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部本级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0号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部里制定了《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6日

 

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针对部本级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24个办事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1月底之前,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行风办要做好统筹和调度。规划司、信息中心要为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及时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人社政务信息资源与各省份信息共享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了解掌握本业务领域地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加强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挖掘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典型事例。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对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部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业务、党建年度考核及调研暗访内容。结合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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