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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奎屯市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援疆资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国资公司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政府性贷款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
(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四条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负责办理:
(一)组织或协助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完成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消防审查;
(四)协助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
(六)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定期向资金拨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十)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告,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
(十一)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填报《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转入固定资产,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十二)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三)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环评批复、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等审批手续。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六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自然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或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代建中心定期向资金拨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第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中心向市财政局或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由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在接到决算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将档案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资金拨付单位按工程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在建阶段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85%;审计结束后付款至95%,保修期期满,付清余款。
代建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组成的,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财政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提出工程款拨付意见。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用从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中单独列支,包括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由资金拨付单位负责核定并按进度拨付代建中心。
根据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一)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中心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将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部分的20%奖励代建中心,其余80%上缴财政;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二)代建中心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州级、区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中心分别按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监察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依据代建范围,制定严格、闭合的代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它的资质是与设计资质一样分:甲、乙、丙。每个等级可以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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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 提高 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 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 是指建设单位通过 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 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 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 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 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 在项目 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 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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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 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 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 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 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 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 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
奎屯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或管理单位、建设(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居民区内的单位及商业门面(以下统称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区范围(以下统称责任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街景美化、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的城市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监督考评及规范制定等工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签订工作和日常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环卫作业部门实施市区主次干道及沿线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作业、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原则进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依法查处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和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部门对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实施统一清扫、保洁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并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维护资金预算,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向环卫作业部门予以拨付。此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各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养护、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认真履行日常城市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职能和监察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年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责任书参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范本制定;负责指导各责任区内悬挂标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标识牌;确定负责人与专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责任人开展环境卫生工作,并做好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将信息反馈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区道路沿线及责任区清扫保洁、道路洒水降尘、“小广告”治理、公厕管理、垃圾收集清运及垃圾设施管理等工作。
市政设施养护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日常管养和维修。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及道路两侧绿化带、林床内杂草、落叶的清理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区内及小区进出口的清扫保洁、“小广告”治理等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邮政、通信、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设施管理,由其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及早、夜市等责任区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进行全天候保洁,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审批的各类摊位收市后半小时内应当将责任区清扫干净。
第七条 责任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中确定。
暂未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作业部门、市政设施养护部门、园林绿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美化、绿化、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责任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行管理和作业;
(二)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可协议联合管理;
(三)责任人可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物业服务单位进行作业,责任人仍承担责任区管理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店面,其责任区是本单位、店面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至非机动车道路缘石;
(二)无非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店面,其责任区为本单位、店面临街道路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至机动车道路缘石;
(三)无毗邻单位的责任区是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非机动车道路缘石;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场(早、夜市)、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及临时摊位的,由其经营者或管理单位承担相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含拆除工地)自临街(巷)一侧施工围挡至非机动车或机动车道路缘石(含工地道路进出口)。
(六)相邻责任区之间,各责任人应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相互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及相邻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一)道路沿线责任区责任人应配合环境卫生作业部门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严格按照垃圾袋装化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袋装垃圾,不得将垃圾向沿街果皮桶投放,不得向城市绿地倾倒垃圾和污水;从事餐饮业和医疗特种行业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备足够的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餐厨及医疗垃圾,按规定投放餐厨垃圾和医疗垃圾;
(二)封闭式管理小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做好责任区内环卫照明设施管理、环境卫生保洁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责任区内违章搭建和建筑物立面“小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含拆除工地)出入口须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加盖苫布;
(四)责任人应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废弃物、积水和积雪,积雪应在雪停后一日内清扫完毕,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和树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做到责任区地面和绿化带内外、树木周围干净整洁;
(五)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随地便溺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六)责任人应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责任区内的街景美化工作。管理养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劝导和制止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做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人为践踏、损坏现象;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墙面无残缺、无破损、无褪色,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保持完好,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小广告”;按要求设置店招牌匾和夜景灯光,店招牌匾画面、字体无残缺、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空调外机、遮阳雨棚、卷帘门、门窗及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并符合相关规定。责任人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内乱贴乱画、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为。
(七)责任人应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秩序的管理工作,保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做好停车管理,车辆摆放整齐;不得从事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得乱搭乱建, 乱堆乱放;不得放置户外灯箱、指示牌;未经批准,不得在责任区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改动或迁移城市公用设施,不得擅自修筑连街斜道;无环境噪声污染等行为。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内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及毁坏城市公用设施等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市文明办、爱卫办和各街道办事处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卫生红旗单位”的重要依据,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检查、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罚:
(一)有一次检查不合格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卫生红旗单位”称号及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处以警告或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按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围布遮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按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八)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
(九)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按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二)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等行为的,警告后不立即进行纠正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违法占道停车行为,按情节轻重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十四)对在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从事个体经营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单位、个人,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加强奎屯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保障园林公用设施完好,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轨道,更好地落实奎屯市委、市政府“城区园林化、道路林荫化、郊区森林化、小区景园化、工厂花园化”的目标及城市园林绿化中心工作,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XJJ046-2012),结合奎屯市实际,制定了《奎屯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1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
1.1 园林绿化一级养护
1.1.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
1.1.2 园林植物养护应达到下列标准:
1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2年内达到正常形态。移交时成活率达到100%。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内,生长健壮,保存率均应达到98%以上;新植树木视情况做加固性保护,树体保持端正,有扶架措施;
2 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枝;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瞠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 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黄叶、焦叶、卷叶;
4 每年早春、晚秋对树干各涂白1次。 涂白从树干基部向上涂1.2m~1.5m;同一路段、区域的涂白高度应保持一致,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
5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6 一、二年生花卉,残缺病株不超过30%,局部更换补齐,大于30%的全部更换;
7 宿根花卉,残缺病株不超过20%,局部更换补齐;量大的,具有二次开花能力的,使用修剪引导其开花。开花不成的应及时替换;
8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8%以上,草坪修剪高度控制在3cm~8cm范围内,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无杂草,无裸露地,无成片枯黄;
9 单子叶草坪每8年酌情进行复壮或更新,双子叶草坪每5年酌情进行复壮或更新。三年以上草坪必须每年打孔疏草1~2次;
10 水生植物覆盖面积不超过水面的1/3,植物长势好,完整美观;水面无杂质垃圾,残叶死株,水质清洁;
11 垂直绿化覆盖面不得低于85%。开花的攀援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如部分草花攀援植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
12 病虫害及时控制,不得有天牛类等自治区强制检疫的病虫害在园林绿地内存在。绿地内蛀干害虫的有虫株率不能超过1%。枝干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1%。枝梢害虫发生时,枝梢被害率不能超过5%~10%或叶片上的有虫率不能超过5%~10%。蚧类害虫在树干表面10cm2固定若虫的数量不能超过1头,20cm枝条上发生数量不能超过1头/20cm枝。食叶害虫虫口密度不能超过1头/50cm枝条,叶片受损率每株不得超过4%。叶部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3%~5%;
1.1.3 绿地整洁卫生,无杂草,无杂藤攀援植物,无污物杂物、无积水;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随产随清。
1.1.4 栏杆、支撑架和护网、园路、桌椅、园灯、绿化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1.1.5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1.1.6 消防设施完善。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1.2 园林绿化二级养护
1.2.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
1.2.2 园林植物养护应达到下列标准:
1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2内达到正常形态。移交时成活率达100%。各园林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内,生长健壮,保存率均应达到95%以上;新植树木视情况做加固性保护;
2 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无明显黄叶、焦叶、卷叶。受害株数不得超过10%;
4 每年早春、晚秋对树干各涂白1次;涂白从树干基部向上涂1.2m~1.5m;同一路段、区域的涂白高度应保持一致,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
5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6 一、二年生花卉,陆地栽培量少的,残缺病株不超过40%,局部更换,大于40%的全部更换;
7 宿根花卉,残缺病株不超过30%,局部更换补齐;
8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草坪修剪高度控制在10cm范围内,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10%,无大面积裸露地,无成片枯黄;
9 单子叶草坪每10年进行复壮更新,双子叶草坪每6年进行复壮更新。三年以上草坪必须每年应打孔疏草;
10 水生植物覆盖面积不超过水面的1/3,植物长势良好,基本完整,较美观;水面无杂质垃圾,残叶死株;
11 垂直绿化覆盖面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
12 病虫害控制及时。绿地内蛀干害虫的有虫株率不能超过3%。枝干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5%。枝梢害虫发生时,枝梢被害率不能超过10%~15%或叶片上的有虫率不能超过10%~15%。蚧类害虫在树干表面10cm2固定若虫的数量不能超过3头,20cm枝条上发生数量不能超过5头/20cm枝条。食叶害虫虫口密度不能超过3头/50cm枝条,叶片受损率每株不得超过10%。叶部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5%~7%;
1.2.3 绿地整洁卫生,基本无杂草,基本无杂藤攀援植物,无污物杂物、无积水;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1.2.4 栏杆、支撑架和护网、园路、桌椅、园灯、绿化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1.2.5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1.2.6 消防设施完善。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1.3 园林绿化三级养护
1.3.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
1.3.2 园林植物养护应达到下列标准:
1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各园林植物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内,生长正常,保存率均应达到92%;新植树木视情况做加固性保护;
2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2%,绿地内无死树;
3 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的株数不得超过15%;
4 每年应对树干涂白1次;涂白从树干基部向上涂1.2m~1.5m;同一路段、区域的涂白高度应保持一致,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
5 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6 一、二年生花卉,陆地栽培量少的,残缺病株不超过50%,局部更换,大于50%的全部更换;
7 宿根花卉,残缺病株不超过40%,局部更换补齐;
8 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85%以上,草坪(除缀花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0%;
9 水生植物长势良好,较美观;水面基本无杂质垃圾,残叶死株;
10 垂直绿化覆盖面不得低于55%。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垂直绿化宜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
11 病虫害及时控制,不得有天牛类等自治区强制检疫的病虫害在园林绿地内存在。绿地内蛀干害虫的有虫株率不能超过5%。枝干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10%。蚜虫、红蜘蛛、叶蝉等枝梢害虫发生时,枝梢被害率不能超过15%或叶片上的有虫率不能超过20%。蚧类害虫在树干表面10cm2固定若虫的数量不能超过5头,20cm枝条上发生数量不能超过8头/20cm枝条。食叶害虫虫口密度不能超过5头/50cm枝条,叶片受损率每株不得超过15%。叶部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10%;
1.3.3 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
1.3.4 栏杆、支撑架和护网、园路、桌椅、园灯、绿化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1.3.5 消防设施完善。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1.4 园林绿化四级养护
1.4.1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趋于完善,植物配置趋于合理。
1.4.2 园林植物养护应达到下列标准:
1 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新植树木视情况做加固性保护;
2 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粪、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20%;
3 每年宜对树干涂白1次;涂白从树干基部向上涂1.2m~1.5m;
4 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不得有天牛类等自治区强制检疫的病虫害在园林绿地内存在。绿地内蛀干害虫的有虫株率不能超过7%。枝干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15%。蚜虫、红蜘蛛、叶蝉等枝梢害虫发生时,枝梢被害率不能超过20%或叶片上的有虫率不能超过25%。蚧类害虫在树干表面10cm2固定若虫的数量不能超过8头,20cm枝条上发生数量不能超过12头/20cm枝条。食叶害虫虫口密度不能超过7头/50cm枝条,叶片受损率每株不得超过20%。叶部病害感病株率不能超过15%。
1.4.3 绿地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宜定期保洁。
1.4.4 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附则1 奎屯市绿地养护管理分级
1.一级养护绿地
公园:青年公园、西公园、南公园、奎铁公园、奎电公园、东湖公园、天北新区中心公园、体育公园
广场:团结广场、雪莲广场、军垦广场、火车站广场、131团部绿化广场
游园:叶林桃游园、迎宾园游园、南游园、芙蓉里游园、东轩游园、曙光里游园、青怡里游园、启明里游园、同兴里游园、玛纳斯街游园、兴业路游园
主道路绿化:迎宾大道、沙湾街、团结南街、乌苏街、博乐街、塔城街、额敏街、托里街、和丰街、喀什路、阿克苏路、库尔勒路、北京路、乌鲁木齐路、人杰路、团结东街、团结西街、北环路
街头绿地:团结南街中心绿带、阿克苏路景观桥四周绿地(穿城河绿化工程)、北京路与迎宾大道街头绿地、玛纳斯街游园、阿克苏西路(托里街—塔城街)绿化带、团结南街与南环路路口街头绿地、阿勒泰街中心绿地、博乐街街头绿地、团结北街带状绿地
其他绿地:北京路中心花坛、北京路苗圃站、奎屯宾馆绿地、园林科研苑绿地、农科所苗圃
花园单位:伊犁州干休所、师高级中学、93975部队、奎屯市机关、奎屯市四小、69235部队、奎屯市三中、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工务段、奎屯市自来水公司、奎屯市三小、奎屯市电业局、北疆铁路公司奎屯车务段、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公安段、奎屯市第三幼儿园、兵团奎屯医院、奎屯市国税局、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奎屯市第二幼儿园、新疆锦龙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区)、新疆锦龙电力有限公司(生产区)、伊州奎屯国家粮油储备库、奎屯市传输局、农七师教育中心、奎屯市殡仪馆、农业银行、曙光幼儿园、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奎屯公路管理局、社会综合福利院、污水处理厂、新疆泽昌投资公司、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质监站、质量技术监督局、奎屯市国土局、市移动公司、妇幼保健院、交警大队、奎屯市国家安全局、奎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奎屯电信分公司、奎屯市市容环卫处、市文化体育局、供热公司、市园林处、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市交通局、新疆高等级公路奎屯北收费站、奎屯市高级中学、奎屯市委党校、兵团奎屯中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奎屯市电大
2.二级养护绿地
次干道绿化:南环路、伊犁路、准噶尔路、凤翔路、阿勒泰街、石河子街、富蕴街
街头绿地:托里街以南片林(穿城河绿化工程)、团结北街与伊犁路路口街头绿地、团结北街与准葛尔路路口街头绿地、团结北街与人杰路路口街头绿地、人杰路带状绿地、团结南街与南环路路口街头绿地、北京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街头绿地、迎宾大道与南环路中心绿带、
迎宾大道带状景观带(南环路—312国道)、迎宾大道带状景观带(伊犁路—冬青路)、托里街以东绿地、托里街以西绿地、托里街以南绿地、217国道与北京西路 2100433B
本书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全面、详细、系统的阐述。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代建制基础知识、代建项目招标投资与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组织、代建项目的前期管理和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本书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全面、详细、系统的阐述。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代建制基础知识、代建项目招标投资与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组织、代建项目的前期管理和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