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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奎屯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

奎屯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经营或管理单位、建设(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居民区内的单位及商业门面(以下统称责任人),按照本办法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责任区范围(以下统称责任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街景美化、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的城市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组织领导、监督考评及规范制定等工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签订工作和日常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环卫作业部门实施市区主次干道及沿线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作业、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原则进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依法查处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和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部门对城市主次干道沿线实施统一清扫、保洁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并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维护资金预算,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向环卫作业部门予以拨付。此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各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养护、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认真履行日常城市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职能和监察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年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责任书参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范本制定;负责指导各责任区内悬挂标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标识牌;确定负责人与专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责任人开展环境卫生工作,并做好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将信息反馈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区道路沿线及责任区清扫保洁、道路洒水降尘、“小广告”治理、公厕管理、垃圾收集清运及垃圾设施管理等工作。

市政设施养护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日常管养和维修。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及道路两侧绿化带、林床内杂草、落叶的清理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区内及小区进出口的清扫保洁、“小广告”治理等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邮政、通信、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设施管理,由其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及早、夜市等责任区实行专人管理制度,进行全天候保洁,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审批的各类摊位收市后半小时内应当将责任区清扫干净。

第七条 责任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中确定。

暂未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作业部门、市政设施养护部门、园林绿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美化、绿化、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责任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行管理和作业;

(二)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可协议联合管理;

(三)责任人可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物业服务单位进行作业,责任人仍承担责任区管理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店面,其责任区是本单位、店面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至非机动车道路缘石;

(二)无非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店面,其责任区为本单位、店面临街道路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至机动车道路缘石;

(三)无毗邻单位的责任区是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非机动车道路缘石;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场(早、夜市)、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及临时摊位的,由其经营者或管理单位承担相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含拆除工地)自临街(巷)一侧施工围挡至非机动车或机动车道路缘石(含工地道路进出口)。

(六)相邻责任区之间,各责任人应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相互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及相邻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

(一)道路沿线责任区责任人应配合环境卫生作业部门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工作,严格按照垃圾袋装化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袋装垃圾,不得将垃圾向沿街果皮桶投放,不得向城市绿地倾倒垃圾和污水;从事餐饮业和医疗特种行业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备足够的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餐厨及医疗垃圾,按规定投放餐厨垃圾和医疗垃圾;

(二)封闭式管理小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做好责任区内环卫照明设施管理、环境卫生保洁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责任区内违章搭建和建筑物立面“小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含拆除工地)出入口须硬化并设置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加盖苫布;

(四)责任人应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废弃物、积水和积雪,积雪应在雪停后一日内清扫完毕,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和树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做到责任区地面和绿化带内外、树木周围干净整洁;

(五)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随地便溺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六)责任人应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责任区内的街景美化工作。管理养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劝导和制止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做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人为践踏、损坏现象;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墙面无残缺、无破损、无褪色,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保持完好,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小广告”;按要求设置店招牌匾和夜景灯光,店招牌匾画面、字体无残缺、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空调外机、遮阳雨棚、卷帘门、门窗及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并符合相关规定。责任人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内乱贴乱画、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为。

(七)责任人应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秩序的管理工作,保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做好停车管理,车辆摆放整齐;不得从事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得乱搭乱建, 乱堆乱放;不得放置户外灯箱、指示牌;未经批准,不得在责任区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改动或迁移城市公用设施,不得擅自修筑连街斜道;无环境噪声污染等行为。责任人有责任及时劝阻和制止责任区内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及毁坏城市公用设施等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市文明办、爱卫办和各街道办事处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卫生红旗单位”的重要依据,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检查、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按以下措施予以处罚:

(一)有一次检查不合格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卫生红旗单位”称号及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处以警告或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按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围布遮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按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八)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

(九)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按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二)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等行为的,警告后不立即进行纠正的,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违法占道停车行为,按情节轻重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十四)对在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从事个体经营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单位、个人,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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