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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评估基本信息

矿业权评估评估常用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为此,修改方案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统一DCF法

方法名称: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

折现率的口径问题。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五年期存款利率3.6% 风险报酬,即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这也导致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类似的,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取值数据来源问题。扣除开发投资的收益,在资产评估中常采用依据上市公司资料计算;老指南矿权评估中依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但统计年鉴中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收益指标仅有利润总额(企业利润与亏损合计),难以据此计算出净利润(缺亏损额、盈利企业所得税率不都是33%),因此也难以计算出总资产收益率(原来的销售利润率2.98%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现行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

2.《矿业权评估指南》探矿权DCF法及存在的问题

探矿权DCF法计算原理与采矿权DCF法类似,主要区别是开发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其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而是采用开发投资收益(回报)包含在折现率中,其折现率类似于项目经济评价(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矿地产经济评价)中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ic含义,包括了资金成本和投资报酬(含风险报酬和平均投资报酬)。经济评价中折现率为ic时,计算出的NPV净现值代表的是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反映投资可行性――NPV≥0。由此,在探矿权DCF法评估,当折现率由资金成本和行业投资报酬(基准投资收益)构成时,其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NPV即为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由于折现率对评估结果影响很敏感(尤其是建设投资较大时影响很大。通常折现率的百分数数位取整数,尤其是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 风险报酬这种风险累加法估算时,因数字有效精度取决于其构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数为整数),如何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该计算模型成败的关键。

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用于评估值计算问题。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况不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是站在项目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角度考察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其反映的是自有资金而非整个项目投资收益,从DCF法计算原理看,采用该表用于评估计算是不正确的。当项目投资较大时,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出的结果相差很大,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两个表折现率的含义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问。

综上所述,《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和探矿权全投资现金流DCF法计算模型均是符合评估价值内涵的,考虑到上述(参数)问题及国外矿地产DCF法评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采用探矿权DCF法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评估计算模型统一DCF法(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估、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折现率中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DCF法统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讨论时有专家建议以“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为基础统一的意见外(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的问题见后叙),无其他意见。

3.DCF法适用范围

修改方案综合了各方意见,扩大了DCF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DCF法是收益途径评估首选方法。

对DCF法能否适用普查阶段矿权评估,尚有争议,主要是认为普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矿床,普查资源量误差很大,在评估其价值时应着重于该普查矿区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资源数量。考虑到其仅限于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煤层稳定、煤田总体已进行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区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这些条件下适用,因此,为解决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种尝试,做出以上适用范围调整,也有待实践总结完善。

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是针对我国“双小”矿(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财务或经济评价资料欠缺或不规范等条件下推出的,该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等考虑不足等问题,评估计算可能过于简单化。但因该方法所需参数少、应用简单(也能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采用较为普遍,但有“过度”使用甚至超范围使用。因此,有建议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历史延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区间值时也可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且对服务年限较短的矿业权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相对于收益权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权益法,同时,为解决该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该方法使用“过滥”问题,《修改方案》限定该方法适用范围,具备DCF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使用收益权益法。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在收益权益法原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两个调整系数即资源质量系数(主要是针对金属矿种的品位)和开采条件调整系数,或者扩大权益系数的区间。考虑到金属矿品位品级等资源质量在产品价格中反映,开采条件复杂程度属成本因素,已在权益系数中反映,因此,增加两个调整系数似与原有的权益系数重复。至于调整权益系数的区间问题,方案第一稿曾考虑过,因区间大可能造成随意性大、有失严谨性、评估定量难等问题,且此方法可通过调整时点价格、限制使用范围等办法处理,故暂不修改。

收益法

收益法是针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用的,其实质和DCF法类似的,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收益法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DCF法为直接进入发生时点的现金流出、不进入经营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计算折旧时不计资金时间价值,累计折旧虽然等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但折旧费折现后累计值显然小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及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考虑,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取消收益法。

由于收益法和DCF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关键问题是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资产投资取固定资产净值,通常正常生产的初期矿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中晚期矿山其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时,采用DCF法评估结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固定资产净值尚余较大存量时,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

考虑到我国其他评估行业收益法均普遍采用,《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该评估方法但应谨慎使用。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适用收益法。

结合讨论意见,修改后的DCF法评估生产矿山采矿权时对固定资产投资作如下处理:具备在评估基准日相近时间完成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资料时,可以参照新建和在建项目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处理方法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具备近期完成的设计等资料时,可以用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剔除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作为评估采矿权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注意的是,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折旧结束时点回收固定资产的残值,下一时点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对按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时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对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以确定评估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

方法名称:随DCF法修改名称,修改为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按《指南》规定,本方法现阶段主要用于晋陕蒙主要产煤区详查及以下阶段探矿权评估,考虑到详查阶段探矿权评估适用范围与DCF法重叠问题,故限定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探矿权评估。

该方法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并由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因其对地质资料、资源量、模拟开发方案要求比较高,评估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该法而采用成本途径评估,难以达到设置本评估方法的初衷。此外,从实际及与国外接轨看,评估机构估算资源储量并对此负责是评估改革取向,从鼓励采用本方法的角度,《修改方案》修改为:评估依据的地质资料编制以及对普查、预查获得的(333)、(334)"para" label-module="para">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提出时间较晚,实际应用较少,方法理论和参数选取可能存在不完善处,且其适用范围的普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查探矿权可以采用其他途径评估方法评估,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全面衡量各种评估方法的可用性,合理采用本方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

方法名称:随DCF法修改名称,修改为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量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实质是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其分割的基础――评估价值是其他方法计算出来的(《矿业权评估指南》为折现现金流量法,也可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可能不成为独立方法。从其应用情况看,也存在与DCF法评估参数及评估结果差异或矛盾问题。考虑到历史沿革,保留该方法,但改变其适用范围,同时,修改后的《指南》要对其计算过程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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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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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评估系统

  • 是否含加密锁:否;软件类型:考勤机;产品说明:C/S1.0架构:包含模块:考勤管理+精简人事|B帐考勤系统+B帐精简人事 可满足企应对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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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输入输出(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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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空调输入(暂

  • 品种:机房专用空调,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5×16,备注:负一层中心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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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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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输入输出(暂

  •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25+1×16,备注:负一层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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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FLN授

  • LSM-FLN品种:管理软件;类型:非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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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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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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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路径评估

  • 主要功能:路径评估是指在项目执行完成后生成下一阶段之前需要路径评估人员对当天执行的路径内容进行评估操作该评估将会影响下一阶段生成的项目内容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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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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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选取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方法都是在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基本原则下提出和实际应用的,从理论上讲,是矿业权交易双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部分远远低于其评估值,或是出现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溜标局面,甚至有的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了参考意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认识评价上的误差,但更主要的源于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择方面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矿业权评估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进而使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矿业权评估评估对象

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只能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平市场价格,若市场上可以找到参照样本,且差异调整参数可搜集,则市场途径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矿业权评估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矿业权评估法律规章

评估方法的选择还受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价值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矿业权评估是选择适用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一时点的矿业权经济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用统一货币值反映其价值量的过程。在正常情况下,矿业权评估是其收益的评定估算,因此,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资源的自然条件、勘探开发经营情况、政府、市场变化等,进而选取适当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

技术评估的核心是资源储量、质量和勘查远景。

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

因此,评估不仅是正确判断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工程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中,判断究竟能产生多少收益的经济课题。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但评估时对公司财务账目上的资产值仅作参考,对之影响更大的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

因此,就评估方法学而论,在西方矿业界中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经典的技术经济测算原则,也是基本的趋势,以折扣现金流量/净现值法为测算基本方法,用资源、工程和经济等综合参数测算资源未来可实现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另一种是趋向强调评估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估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以现实的市场成交价来估价勘查地或矿产资源,如上市金矿公司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其所拥有的金矿资源单价,或以其他成交单价作为现时估价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成为矿业投资的主渠道,这种趋势有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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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矿业权的评估

释义

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价值的判断。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的或未来的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进行估算。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矿业权授予、转让、抵押时的矿业权评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时的矿业权评估,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间重组、兼并、分设、收购时的矿业权评估,政府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评估,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评估等。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及各种情形

新企业设立时,使用矿业权出资作价的,工商部门需要矿业权的评估报告。企业在出租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需要进行强制评估。企业将矿业权进行转让、抵押、信贷等处置时,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另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在进行转让作价时,也需要对其公允的价值进行一个判断。评估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基础的价格依据。

可以不进行评估的例外情形: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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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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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矿业权释义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矿业权授予、转让、抵押时的矿业权评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时的矿业权评估,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间重组、兼并、分设、收购时的矿业权评估,政府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评估,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评估等。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矿业权分类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 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法律关系

矿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一共包括五种: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而这五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五种权利: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可见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矿业法律究竟应该调整那些社会关系?哪些社会关系构成矿业法律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矿业权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论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学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矿业发展和矿业管理的实际,中国矿业法律关系至少应该包括下列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

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能够成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权制度的确地,所以矿业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构成也就是矿产资源所有关系。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规定矿产资源所有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被宣告归哪个主体所有只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起点。矿产资源的地质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让所有者无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情。如果说矿产资源所有制是矿产资源法律的起点的话,那矿产勘查就是整个矿业的起点。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勘查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关系,在国家则表现为勘察人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要勘查的矿产资源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勘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探矿权。

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勘查并不改变矿产资源的具体形态,作为地壳的组成部分他们仍然没有和地壳相脱离。要想使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开采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即形成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采矿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作为物的矿产资源,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采矿权。

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自然物的形态的矿产资源实体的转让;另一种是作为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的转让。在这两种转让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理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则应该适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会法的理念来设计转让中的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或者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是法律关系的矿体,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书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转让权。

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改变了地球的形态。这种改变不仅表现为地壳形态的变化,也表现为地表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使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以及矿业发展中,形成了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人、矿产资源勘查人、矿产资源开采人、矿产资源使用人等,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是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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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需要资料

一、矿山地质资料类:

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

3、储委或地矿局审查决议;

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

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单位概况

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

三、法律性文件

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报表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

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

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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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收益法

收益法是现金流量法的补充,有限制地使用。

一、“收益法”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

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原理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同时,某单项资产价值也取决于其对未来收益的贡献份额。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中的折现率与现金流量法的折现率内涵和取值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收益法评估的原理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均遵循预期收益和贡献的原则,都是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的方式来估算当前资产的价值。所不同的是现金流量法通过净现金流量进行估算,收益法通过净利润进行估算。由于通过净利润的估算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为替代方法可以选用收益法,即限制使用收益法。

(二)方法特点

收益法的特点是相对于现金流量法而言,其特点如下:

1.评估对象的矿山生产稳定,持续经营;

2.评估对象的矿山已完成基本建设,其流动资金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正常运行,评估计算中没有建设期,一般情况下也没有试产期;

3.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由于“连续折旧”,更新改造资金也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以总成本费用代替现金流量法中的经营成本;

4.不考虑流动资金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以财务费用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

二、“收益法”财务模型和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收益法的财务模型为:

销售收入( )

总成本费用(-)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

折现系数

净利润现值(净利润×折现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二。

(二)计算公式

根据收益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WP —采矿权评估价值;

Wai —年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r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三、“收益法”参数构成

收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保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采选(冶)技术指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产品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采用收益法评估参数的来源和依据主要是生产矿山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地质储量核实报告、生产和财务报表或其他统计数据。

四、“收益法”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由于矿山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矿山亏损,其矿山实际生产技术和经济参数常常难以反映行业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因此,原则上,经营性亏损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不能采用本矿山企业的技术经济参数采用收益法评估,而应采用代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的技术经济参数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

基于前叙的收益法的特点,收益法在计算矿业权未来收益时,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收益途径评估中应谨慎采用收益法。由于收益法和现金流量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收益途径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收益法。

五、“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1.在使用收益法时,应特别重视区分和甄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要重视应用矿业权评估原则和规范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要注意矿山实际生产统计数据与行业平均技术、管理水平的比较利用。

2.资源储量核实。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已有变化。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二是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三是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所以,必须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计算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同时,计算可采储量选用参数指标时,要剔除矿山企业因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不同所造成的差异。如,采矿回采率或采矿损失率指标,矿山历史统计数据或现实数据可能随企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而变化,采矿权评估时,应采用反映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应指标。

3.固定资产及折旧。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以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账面值作为取值依据,但应当剥离与采矿权评估无关的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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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参数及选取

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涉及的参数主要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选、冶)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这些参数的取值依据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技术、经济基础资料,如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初步设计、矿山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二是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财税规定,如地质勘查规范、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开采、选冶设计规范和规程、税费标准等;三是相关的各类统计信息资料,如统计年鉴、行业统计数据、价格信息资料等。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合理确定有关技术、经济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或依据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述,对基本上采用上述报告资料中的参数或矿山实际指标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参考或依据的报告资料等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让评估的矿业权以受让方委托完成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为依据时,必须经评估委托人(转让方)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同时还需评述该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无论评估对象是否已经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计价矿产品的价格、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水平等,对评估基准日的资源储量情况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勘查规范独立地进行经济分析、划分类别或估算,计算和确定评估中采用的可采储量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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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 准备工作

(1) 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 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 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 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 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 评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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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一、“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基本原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适用的评估对象具有以下特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沉积型矿产;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或者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一般情况,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现金流量法测算出具有上述特点的评估对象的净现金流量作为其价值评估的基础值(基础价值),然后由一组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这组系数是对一些能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选矿因素进行主观半定量化构成的,这组系数统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该方法类似澳大利亚的“期望值法”(Expected Value,简称EV)。

地质勘查是一种风险工作,不同勘查程度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成果所蕴涵的地质信息不同,地质信息的不确定性带来了资源开发的风险,矿种不同风险性也不尽相同。一般地讲,随着矿产勘查工作程度的提高,工作对象的地质和开发风险降低,即矿产勘查的过程是降低未来开发风险的过程。也有一些沉积型矿产,根据所处的区域地质环境,根据地质理论和勘查经验,它们的成矿地质条件好、矿层层位和厚度比较稳定、赋存状况变化较小,通过进一步勘查,资源储量、矿石品质、开采技术条件等地质要素可能有一定变化,但变化不会很大。有理由认为这类矿产的探矿权可以采用收益途径估算其价值。但对于矿产勘查开发来讲,稳定是相对的,本着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进一步勘查的风险是必须考虑的。因此,在矿产地质信息基本成立的假设条件下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然后将可估计的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从基础价值中扣除。

二、方法的基本假设

1.勘查区范围属于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进行开发,假定在收集相关地质信息、通过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

2.假定根据勘查区已知地质情况所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与未来勘查结束后的开发方案没有较大偏差。

3.假定根据所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类比测算出的未来收益大致可靠。

三、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且采用成本途径等不能体现探矿权真实价值的探矿权评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方法提出时间较晚,实际应用较少,方法理论和参数选取可能存在不完善处,且上述适用范围的普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其他途径的评估方法评估,因此,实际应用中应在全面衡量各种方法可用性后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四、使用条件

1.区域内矿层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通过类比和推断可以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须的参数。

2.根据上述地质资料可以拟定出矿山建设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类比,对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3.本区域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类比可以初步预测、量化。

五、“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式中:Pa ——探矿权价值;

Wp ——采用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R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1-R) ——调整系数。

六、“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1.在勘查区范围确定之后,应在原有地质资料或结合周边生产矿井地质资料基础上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估算工作可以由评估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或专业人员完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编制及评审由评估委托人决定。评估机构应对地质资料和资源量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可用性进行独立的、负责任的评述。

2.应拟定或确定下一步地质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

3.应通过类比,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地质资料不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时,可考虑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应包含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内容)。

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可以由评估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由评估委托人决定。

七、评估参数选取

1.探矿权基础价值(Wp)

探矿权基础价值计算时所需要的参数有: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参数选取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

2.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主要指由于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地质矿产信息的不确定或可靠程度低所带来的矿山开发投资风险。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将这种风险的半定量化,据以计算因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属于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的要素主要有: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床变化规律与矿层稳定性、矿石品质及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地质要素差异较大,应根据各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相应的风险系数。

不同类型矿种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的测算和测算方法有待研究,本指南仅提供了适合我国北方地区分布面积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探矿权价值评估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我国其他地区煤矿、其他非煤矿种可按照本地区、本矿种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本矿种的风险要素和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鉴于:①我国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地质工作程度高,成矿地质条件好;②煤层稳定、埋藏浅、煤质好、交通便利的地域,大都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其周边需要进一步勘查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埋藏深,构造、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相对复杂,交通困难,勘查难度相对较大等情况。因此,对我国北方地区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暂作如下规定:预查(概查或找煤)阶段取0.35~0.58,基数值(平均值)0.46;普查阶段取0.24~0.36,基数值(平均值)0.30。

不同情况下的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取值详见表五。

八、“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2.计算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para" label-module="para">

3.当勘查区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也可采用收益权益法等其他方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4.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的确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分析“资源储量估算地质报告”中所反映的各风险要素标志的基础上,通过论证、评判后归类取值。也可采用3~5名地质和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判赋值、求其平均值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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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文献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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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矿业权和矿业用地使用权分别取得,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两权之间的冲突。目前的法律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如何更好地解决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笔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化解冲突应遵循的几个原则,为解决两权冲突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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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 引 言 随着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矿业权市场的建立与运作,矿 业权档案应运而生。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矿业权档案的规 范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的《矿业权档案立卷归 档规范》(DZ/T 0431-2005),结合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矿业权 档案管理实际情况,对《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部分小标题、文字描 述、段落、卷内文件排列顺序等内容作适当调整和修改,力求层次清楚更 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新增矿业权延续和抵押与解押收集内容与分类,使 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内容更全面完整。 因此,针对矿业权档案形成的特点, 统一制定重庆市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 目 录 1适用范围 ................................................................................

矿业权与矿业权评估内容简介

《矿业权与矿业权评估》可供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矿业经济研究人员、矿证管理人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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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定义

从事矿业权出让、转让评估和咨询服务 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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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规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价、估算,为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矿业权评估师3个级别。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Mineral Rights Valuer Professionals。

第五条 通过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确定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四)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矿业权评估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解决矿业权评估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能够完成一般性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工作,协助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了解国内外矿业权评估技术方法及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矿业权评估技术性工作;

(三)熟悉矿业权评估工作流程,有较丰富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经验,处理解决矿业权评估的疑难问题;

(四)能够签署矿业权评估报告,提供矿业权评估及相关法律咨询,承担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业务工作;

(五)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协助高级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九条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相关单位提供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按照自律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矿业权评估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和考试实施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要求,通过考试已取得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3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个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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