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我国矿产资源基本管理制度
1.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1.1矿产资源的概念
1.1.2矿产资源所有权
1.1.3矿产资源储量
1.1.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特征
1.2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1.2.1矿业权的概念
1.2.2我国现代矿业权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1.2.3矿业权转让制度
1.2.4我国近代矿业权制度
1.2.5国外矿业权制度
2矿业权的取得与维护
2.1矿业权的取得
2.1.1从矿业权一级市场取得矿业权的途径和方式
2.1.2从矿业权二级市场取得矿业权的途径和方式
2.2矿业权的维护
2.2.1正确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权利
2.2.2编制能客观地反映矿业权范围内勘查成果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2.3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矿业权市场
3.1矿业权一级市场
3.1.1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制度建设
3.1.2矿业权一级市场的特点
3.1.3价款
3.2矿业权二级市场
3.2.1矿业权二级市场的制度设计
3.2.2矿业权二级市场的特点
3.3矿业权中介市场
3.3.1矿业权交易代理机构
3.3.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3.3.3矿业权价值评估机构
3.3.4矿业权法律服务机构
3.3.5矿业权登记所需资料编制的技术服务机构
4矿业权评估制度
4.1我国矿业权评估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4.1.1矿业权评估的基本含义
4.1.2我国矿业权评估制度伴随着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而建立
4.1.3矿业权评估制度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完善
4.2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
4.2.1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4.2.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4.3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4.3.1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
4.3.2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
4.3.3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4.3.4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5矿业权评估尽职调查
5.1矿业权评估尽职调查的目的与内容
5.1.1矿业权评估尽职调查的目的
5.1.2矿业权评估尽职调查的内容
5.2收集评估资料
5.3查证和核实
5.3.1核实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5.3.2核实勘查、开发现状
5.3.3核实保有矿产资源储量
5.3.4核实采选技术指标
5.3.5分析矿山固定资产投资、采选成本
5.3.6分析矿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方向
6矿业权价值与折现率
6.1矿业权价值与折现率的关系
6.1.1矿业权价值凸性
6.1.2G省X铜矿勘探探矿权评估案例
6.1.3矿业权凸性实证分析
6.2矿产品价格与矿业权价值敏感性
6.3评估计算年限与矿业权价值敏感性
6.3.1评估计算年限与矿业权价值敏感性关系
6.3.2两个煤矿采矿权评估案例
6.3.3实证分析
6.4债券的久期与凸性
6.4.1久期
6.4.2凸性
6.5矿业权价值与评估计算年限、折现率量化关系研究
6.5.1矿业权价值与评估计算年限、折现率量化关系模型
6.5.2C铜钼矿采矿权评估
6.5.3c铜钼矿采矿权价值与评估计算年限、折现率量化关系
7折现现金流量法
7.1项目经济评价
7.2无形资产评估
7.3折现现金流量法沿革
7.4折现现金流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实证分析
7.4.1折现现金流量法存在的问题
7.4.2实证分析
8折现现金流量法改进
8.1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矿业权面临的难题
8.1.1矿产资源储量与产成品、在产品评估
8.1.2土地使用权评估
8.1.3折现现金流量法面临的难题
8.2企业价值评估
8.3折现现金流量法的改进
8.3.1折现现金流量法改进之一
8.3.2折现现金流量法改进之二
8.4折现现金流量法进一步完善问题
9收入权益法改进
9.1剩余利润法与收人权益法沿革
9.2调整系数存在的问题及其实证分析
9.2.1权益系数确定方法
9.2.2调整系数存在的问题
9.2.3实证分析
9.3调整系数选取
9.3.1权益系数与折现率的关系
9.3.2基于久期的调整系数
9.3.3基于年金现值系数的调整系数
9.3.4两种调整系数计算公式比较
9.4收人权益法的改进
10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及其矿业权补偿价值评估
10.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法律关系
10.1.1行政法律关系——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决定
10.1.2民事法律关系——建设项目业主赔偿矿业权人的损失
10.1.3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造成的损害判别
10.2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价值评估
10.2.1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10.2.2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评估范围
10.2.3矿业权补偿价值评估方法
10.3案例分析
10.3.1基本情况
10.3.2评估参数的确定
10.3.3评估结论
11评估案例
11.1水采金属矿采矿权评估案例
11.1.1基本情况
11.1.2评估参数的确定
11.1.3评估结论
11.2地热水采矿权评估案例
11.2.1基本情况
11.2.2评估参数的确定
11.2.3评估结论
11.3建筑石材矿采矿权评估案例
11.3.1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案例
11.3.2砂岩矿采矿权评估案例
11.4伴生金属可采储量估算案例
11.4.1基本情况
11.4.2评估参数的确定
11.4.3评估结论
11.5价款分割案例
11.5.1基本情况
11.5.2评估参数的确定
11.5.3评估结论
11.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案例
11.6.19.00万吨/年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
11.6.26.00万吨/年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
11.6.315.00万吨/年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
11.11价款评估动用资源储量估算案例
11.7.1基本情况
11.7.2评估参数的确定
11.7.3评估结论
参考文献2100433B
《矿业权与矿业权评估》可供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矿业经济研究人员、矿证管理人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
填报内容方式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一)探矿权基本信息。(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的其它事项。矿产...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综合篇第一章 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实践第二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体情况第三章 发挥“资源”优势,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第四章 绿色建筑委员会国际合作情况第五章 上海世博会园区生态规划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第六...
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矿业权和矿业用地使用权分别取得,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两权之间的冲突。目前的法律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如何更好地解决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笔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化解冲突应遵循的几个原则,为解决两权冲突问题提供参考。
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标准(WORD24页)
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 引 言 随着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矿业权市场的建立与运作,矿 业权档案应运而生。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矿业权档案的规 范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的《矿业权档案立卷归 档规范》(DZ/T 0431-2005),结合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矿业权 档案管理实际情况,对《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部分小标题、文字描 述、段落、卷内文件排列顺序等内容作适当调整和修改,力求层次清楚更 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新增矿业权延续和抵押与解押收集内容与分类,使 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内容更全面完整。 因此,针对矿业权档案形成的特点, 统一制定重庆市矿业权档案立卷归档规范。 目 录 1适用范围 ................................................................................
释义
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价值的判断。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的或未来的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进行估算。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矿业权授予、转让、抵押时的矿业权评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时的矿业权评估,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间重组、兼并、分设、收购时的矿业权评估,政府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评估,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评估等。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进行确认;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及各种情形
新企业设立时,使用矿业权出资作价的,工商部门需要矿业权的评估报告。企业在出租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需要进行强制评估。企业将矿业权进行转让、抵押、信贷等处置时,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另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在进行转让作价时,也需要对其公允的价值进行一个判断。评估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基础的价格依据。
可以不进行评估的例外情形: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矿业权授予、转让、抵押时的矿业权评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时的矿业权评估,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间重组、兼并、分设、收购时的矿业权评估,政府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评估,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评估等。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转让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矿业权分类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 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法律关系
矿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一共包括五种: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而这五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五种权利: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法律关系的操作就不可能对法律问题作任何技术性分析;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学的理解任何法律决定”,可见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某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矿业法律究竟应该调整那些社会关系?哪些社会关系构成矿业法律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矿业权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论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学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矿业发展和矿业管理的实际,中国矿业法律关系至少应该包括下列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所有法律关系
作为自然物的矿产资源能够成为人们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权制度的确地,所以矿业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构成也就是矿产资源所有关系。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矿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规定矿产资源所有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被宣告归哪个主体所有只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起点。矿产资源的地质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让所有者无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矿产资源在地壳中的分布、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情。如果说矿产资源所有制是矿产资源法律的起点的话,那矿产勘查就是整个矿业的起点。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勘查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关系,在国家则表现为勘察人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关系。在矿产资源勘查法律关系中,勘察人和政府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要勘查的矿产资源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勘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探矿权。
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勘查并不改变矿产资源的具体形态,作为地壳的组成部分他们仍然没有和地壳相脱离。要想使矿产资源被人类所利用,并且对其进行开采和加工,在这个过程中即形成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关系。矿产资源开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采矿人和矿产资源所有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作为物的矿产资源,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采矿权。
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自然物的形态的矿产资源实体的转让;另一种是作为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的转让。在这两种转让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理应适用民法中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则应该适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会法的理念来设计转让中的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或者代表矿产资源权利的采矿权是法律关系的矿体,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书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转让权。
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改变了地球的形态。这种改变不仅表现为地壳形态的变化,也表现为地表物理形态的改变。这种改变使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以及矿业发展中,形成了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矿产资源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人、矿产资源勘查人、矿产资源开采人、矿产资源使用人等,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本是将要设计和论证的矿业环境权。
矿业权评估方法都是在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基本原则下提出和实际应用的,从理论上讲,是矿业权交易双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部分远远低于其评估值,或是出现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溜标局面,甚至有的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了参考意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认识评价上的误差,但更主要的源于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择方面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进而使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只能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平市场价格,若市场上可以找到参照样本,且差异调整参数可搜集,则市场途径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矿业权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评估方法的选择还受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价值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矿业权评估是选择适用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一时点的矿业权经济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用统一货币值反映其价值量的过程。在正常情况下,矿业权评估是其收益的评定估算,因此,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资源的自然条件、勘探开发经营情况、政府、市场变化等,进而选取适当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
技术评估的核心是资源储量、质量和勘查远景。
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
因此,评估不仅是正确判断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工程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中,判断究竟能产生多少收益的经济课题。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但评估时对公司财务账目上的资产值仅作参考,对之影响更大的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
因此,就评估方法学而论,在西方矿业界中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经典的技术经济测算原则,也是基本的趋势,以折扣现金流量/净现值法为测算基本方法,用资源、工程和经济等综合参数测算资源未来可实现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另一种是趋向强调评估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估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以现实的市场成交价来估价勘查地或矿产资源,如上市金矿公司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其所拥有的金矿资源单价,或以其他成交单价作为现时估价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成为矿业投资的主渠道,这种趋势有所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