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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通知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3〕74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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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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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称外径DN:180;SDR26;;公称压力PN,MPa:0.6;公称壁厚(mm):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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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非开挖污水牵引

  • 公称外径DN:315;SDR26;;公称压力PN,MPa:0.6;公称壁厚(mm):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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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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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非开挖污水牵引

  • 公称外径DN:400;SDR26;;公称压力PN,MPa:0.6;公称壁厚(mm):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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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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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非开挖污水牵引

  • 公称外径DN:630;SDR26;;公称压力PN,MPa:0.6;公称壁厚(mm):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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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塑料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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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塑料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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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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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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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塑料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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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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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九象(可询价);(2)鲁班长(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可询
  • 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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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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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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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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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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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设备

  • WSPJⅡ-10-2.2-Q 不锈钢箱双泵全封闭式
  • 834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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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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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气排放管

  • Ф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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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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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放口、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湖塘河道、沟渠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环保、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与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污水排放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编制污水排放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的区域,应当实施雨污分流;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的单位,应限期逐步改造完善。

第六条 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污水排放专业规划,提出公共污水排放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及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新建小区阳台可将排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进行设计,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从事餐饮、洗车等项目的经营户应按照《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设置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第九条 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污水排放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污水排放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现场勘察、水质检测等具体工作由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城市排水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六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污水提升泵站等公共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排水户自建的专 用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污水排放设施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污水排放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或抢修需暂停排放污水时,由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发出通告(意外事故除外),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内、支线管道两侧各3米内或者污水泵站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管理责任单位提供污水设施保护方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使用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最新版为准。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六政〔200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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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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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通知文献

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格式:pdf

大小:44KB

页数: 6页

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为了对黑鱼湖生态景区污水妥善处理, 综合利用,实施有效管理, 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危害程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满足国家、 地方污水排放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与国家标准 GB 8978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研磨废水、清洗废 水、生活及含油废水和其它有毒有害废水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严防 在超标准排放,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周围环境。 2 、景区要重点加强对研磨废水、清洗废水处理工艺、技术 和设备运行的管理,切实做到达标排放。 3、设立综合污水处理站,加强日常设备运行和维护、维修工作。 污水处理站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4、污水处理站必须严格废水处理工艺纪律, 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对废水进行分步处理, 达标排放。同时对水质、水量进行定期(在线) 监测,做好监测记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44KB

页数: 2页

中国 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1.目的 控制污水排放, 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目标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部门、活动、产品、服务过程中的污水排放与控制。 3.职责 3.1 基层单位/机关部室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 3.2 工程管理部、综合事务部、党委工作部负责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并结合每月/季度安全检 查和文明工地检查进行考核。 4.管理要求 4.1 生活污水 4.1.1 公司机关和驻地有市政管网的基层单位,生活污水必须按规定排入市政管网。 4.1.2 施工现场生活设施的环保设施,必须随大小临计划一同上报公司相关部门,与生活设施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1.3 食堂、餐厅应设隔油池,经隔油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隔油池应及时清理,清理出的废弃物

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28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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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政办〔2009〕4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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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六政〔2007〕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六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六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泊位使用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依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路段,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的户外广告,依法限期改造或拆除;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泊位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户外广告和市容市貌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前必须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核查。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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