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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

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8月26日,临沧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8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临沧市城市绿化数量不断增长、绿化品质不断提高,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城市绿化工作面临机构职能弱化、职责不明晰、现有依据和标准无法指导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推动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参与相关论证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已体现在条例中。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条例符合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临沧市的实际。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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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议案的说明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和依据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临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有效彰显地方特色,美化人居环境,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事业,先后组织开展“洁净临沧”行动、“美丽家园建设”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等一系列行动,临沧市中心城(主城区)、双江自治县、沧源自治县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镇康县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凤庆县于2019年3月15日经省级专项考评,有望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同时,随着我市城市绿量不断增长和绿化品质逐年提高,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城市绿化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园林绿化机构职能弱化,现有依据和标准无法指导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临沧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三)立法的依据。《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南京、福州、厦门和昆明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临沧实际起草。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根据2018年11月27日市委常委会第76次会议决定及《临沧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

(二)立法调研阶段。为推进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临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联合组成立法调研组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8日完成市内外立法调研工作。先后前往南京市、厦门市、福州市、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调研城市绿化管理及立法工作,了解掌握了我市8县(区)城市绿化工作情况,并听取了县(区)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召开13场座谈会,参观考察78个绿化现场,听取93个单位、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听、看、问和座谈的方式,了解了市内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及立法工作的做法、经验和亮点,找准了我市园林绿化重点、难点、短板和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文稿起草阶段。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发展为导向、需求为导向和问题为导向,认真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理顺思路,确定《条例(草案)》框架,做到内容详实细致。文稿起草组广泛征求县(区)、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梳理意见建议235条,充分论证后,做到应纳尽纳。

(四)审核论证修改阶段。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文稿起草组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对文本进行了修改。3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鹏飞同志专门到省人大财经委专题汇报了《条例(草案)》,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4月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4月1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适用范围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对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义务和绿化监督的权利作了规定。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15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明确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批程序,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制度。

(三)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共10条。划分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临时占用绿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审批程序;对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0条。主要针对《条例(草案)》规定中禁止性条款,设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第五章“附则”,共4条。对城市绿地进行解释;对绿化建设费用明确了定价部门;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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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条例全文

(2019年8月26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突出特色、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供应和公共绿地建设管护经费,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三)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

(四)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管理职责。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

(二)负责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绿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建立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绿化资源普查制度和绿化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有害生物防控体系;

(六)执行绿化行业市场诚信管理制度;

(七)培育、应用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推广节约型、生态型海绵城市绿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人文、自然条件等,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条件,合理配置各类城市绿地,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休闲游憩、社会文化等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对城市规划区林地、水域、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建设和保护,维护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批。因调整绿线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绿线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绿化成果,不得随意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确需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进行听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的居住区不低于25%,改建前超过25%的,改建时不低于原有标准;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35%;

(三)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30%;

(四)道路交通设施、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20%;

(五)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六)广场用地不低于35%;

(七)其他用地绿地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结合各地气候特点,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和宿根花卉等,体现地域和民族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绿化规划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报批、同时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土壤质量、覆土厚度应当与种植要求相适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居住区内绿化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灌)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工程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绿化树木保持距离。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时,应当避让已有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成后恢复绿化;无法恢复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布绿地平面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分别报送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6个月未开工建设,且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七条 鼓励对已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挡墙绿化、坡面绿化、护坡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绿化。

新建公共建筑及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市政设施和挡墙、棚架、边坡、围栏等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区划分:

(一)市政道路、广场绿地、公共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代理单位负责,尚未移交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二)公路、铁路、水域及机场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生产经营企业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养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养护管理主体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且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应当按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调整。

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造成绿地减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补建绿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拟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树木分布情况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公共区域的树木。

因工程建设或者养护管理需要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确需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或者事件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城市绿化树木的修剪和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花木、割草取土、放养家禽、放牧捕猎、堆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开耕种植、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三)放置危害城市绿化的寄生植物、就树建房或者搭棚、捆绑树身、圈围树木;

(四)损毁树木、花草;

(五)损坏绿化标识、围栏和喷灌、灯光等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未经批准不得有行驶或者停放车辆、露营、踩踏、采摘花果枝叶、设置商业经营服务摊点等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居住区绿地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面积处每天每平方米2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所建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行驶或者停放车辆、露营、踩踏、采摘花果枝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商业经营服务摊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或者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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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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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11月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鹏飞出席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殷致宏主持发布会。

《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共五章38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方面,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等。内容较为完备、权责明晰、规定合理、程序清晰,体现了“绿色”原则,突出地方特色。

杨鹏飞指出,《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于2019年8月26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临沧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成果,是临沧人居环境提升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推进美丽临沧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率,提高绿化管理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杨鹏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职责,认真抓好《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着力抓好《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推动临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荣发布《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就制定《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目的、实施后的打算和关注的重点,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否要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云南日报、云南经济日报、临沧日报社、临沧广播电视台、临沧新闻网、临翔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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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结果文献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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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 1992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 2017 年 03月 21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城市绿化 事业的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 ,美化 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 城市规划区 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 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 绿化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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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 28 根据 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 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 根据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化 根据 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 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

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事项

(一)临沧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为临沧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受临沧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承担临翔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临沧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临沧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临沧市水务局牵头,会同临沧市国土资源局、临沧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开展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三)临沧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受临沧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临沧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临沧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临沧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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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临沧市经济委员会承当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出给临沧市农业局;能源管理职责划出给临沧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出给临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整合划入原临沧市经济委员会除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能源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的其他职责、临沧市无线电管理处的职责、临沧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职责。

(四)加强节能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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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规划局临沧市城市规划局

临沧市城市规划局为市建设局下属行使行政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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