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和依据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临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有效彰显地方特色,美化人居环境,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事业,先后组织开展“洁净临沧”行动、“美丽家园建设”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等一系列行动,临沧市中心城(主城区)、双江自治县、沧源自治县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镇康县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凤庆县于2019年3月15日经省级专项考评,有望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同时,随着我市城市绿量不断增长和绿化品质逐年提高,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城市绿化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园林绿化机构职能弱化,现有依据和标准无法指导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临沧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三)立法的依据。《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南京、福州、厦门和昆明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临沧实际起草。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根据2018年11月27日市委常委会第76次会议决定及《临沧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步骤、保障措施。
(二)立法调研阶段。为推进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临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联合组成立法调研组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8日完成市内外立法调研工作。先后前往南京市、厦门市、福州市、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调研城市绿化管理及立法工作,了解掌握了我市8县(区)城市绿化工作情况,并听取了县(区)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召开13场座谈会,参观考察78个绿化现场,听取93个单位、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听、看、问和座谈的方式,了解了市内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及立法工作的做法、经验和亮点,找准了我市园林绿化重点、难点、短板和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文稿起草阶段。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发展为导向、需求为导向和问题为导向,认真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中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理顺思路,确定《条例(草案)》框架,做到内容详实细致。文稿起草组广泛征求县(区)、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梳理意见建议235条,充分论证后,做到应纳尽纳。
(四)审核论证修改阶段。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文稿起草组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对文本进行了修改。3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鹏飞同志专门到省人大财经委专题汇报了《条例(草案)》,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4月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4月1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适用范围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对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义务和绿化监督的权利作了规定。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15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明确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批程序,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制度。
(三)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共10条。划分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临时占用绿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审批程序;对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0条。主要针对《条例(草案)》规定中禁止性条款,设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第五章“附则”,共4条。对城市绿地进行解释;对绿化建设费用明确了定价部门;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