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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公益林、天然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居)民,是指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乡、镇规划控制区以及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农村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宅基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必须坚持“村庄规划先行、建筑风格协调、建设规模适宜”的规划原则。

第六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和转让。

第七条  农村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乡镇(办事处,下同)、村(社区)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或改造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异地建造的。

(三)因现有住房属危房、旧房,确需重建的。

(四)因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已结婚,确需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除满足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离婚户或无房户因无房而无法分户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的,可由户籍地派出所进行预分户登记并出具意见。

(三)家庭户常住人口中兄弟姐妹因结婚确需分户的,须提供结婚及立户证明材料。

(四)家庭人员中有农村村(居)民子女,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五)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达到规定面积的。

(二)出租、出卖、赠予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三)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四)申请户夫妻任何一方已享受过房改房的(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申请户本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五)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含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七)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居)民,不得分别单独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

第十二条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实行分别管理,建筑层数宜为三层,不得超过五层,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进入乡镇驻地以外的小集镇规划区域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进入村庄规划区域、自然村落保留点申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符合条件的单人户申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第十三条  严控路边、水边、山边宅基地审批。

(一)严控公路两侧宅基地审批,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严控河道两侧宅基地审批,离清江河岸距离不少于50米;离郁江、磨刀溪、唐岩河、梅子水的河岸距离不少于15米;离其他河流的河岸距离不少于10米。

(三)严控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公益林、天然林、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区域宅基地审批。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按“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审批、市管农转用”的审批模式,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批准。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林业站、财政所、供电所、水利管理站、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派出所、环保站、路网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批委员会日常工作。审批委员会负责依法受理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定期联合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颁发房屋建设证件等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先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农村村(居)民宅基地转用,由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办理程序。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二)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上报审批委员会办公室。

(三)审批委员会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并进行现场联合踏勘调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审批委员会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审查会议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五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月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八条  历史存在的“一宅多户”确需逐户申请宅基地,且因原房屋结构及安全不能拆除的,原“一宅”中的“多户”须共同迁移,否则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办理过程中,经公示、审核、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房完工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居)民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建房户,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村(社区)报信息、乡镇调查处理、市级联合执法”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占地的巡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审批委员会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少建多、擅自移位等违法占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的管理、处置和监督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村(居)民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相关表格(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发。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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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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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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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 有权 ,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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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 09-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 宅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各级规划、国土、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严格实行计

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村民宅基地选址和申请资格

第五条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一个村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村民家庭户为单位,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且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

第六条 村民宅基地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利用本村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村民家庭户名下有其他已建未办证住房的,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分户时,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应按标准利用现有住房用地申请办理村民宅基地相关手续。

(三)村民家庭户名下没有其他已建未办证住房的,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分户时,可通过转让方式,将本村其他村民家庭户名下的已建未办证住房调整为本户家庭住房,并申请办理村民宅基地相关手续。

第七条政府对近期拟征地拆迁区域实行预公告制度和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制度。预公告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户,如申请宅基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取得村民宅基地的资格。

(二)确需分户建房居住的,在签署承诺书承诺征地拆迁时临时性住房只补偿建筑成本后,可通过建设临时性住房的方式解决。同时,分房户可凭《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书》按拆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申请购买1套拆迁安置房。

(三)暂无建房计划的,在征地拆迁时,可凭《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书》按拆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申请购买1套拆迁安置房。

预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年政府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村民家庭户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宅基地。已按第(二)款规定建设了临时性住房的,可申请该临时性住房建设用地为本户宅基地。

第八条 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如需分户,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

(二)年满30岁未结婚需分户居住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村民宅基地: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申请新的宅基地时承诺自行拆除旧宅的。

第十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已达到80平方米的;

(二)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

(三)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含划地自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决抵债的;

(五)拟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距离城市市政道路边线不足50米的;

(六)拟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下称申报员)负责村民宅基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提交村委会申报员。

(二)公示确认。

经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对申请进行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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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农论语: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当推广

特约撰稿 张宝贵

日前,笔者到黄龙县走访,看到该县实现了应急广播“村村通”。联想到数十年来农村广播兴衰和正反两方面的实例,笔者呼吁推广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的经验。

应急广播“村村通”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和偏远地区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多年来,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微信实现了“全覆盖”。据笔者调查,农村40岁以上的中老年半数人未用网络和微信,乡村的重大决定和措施大多通过干部传达或张贴通知告知于民,不少村民对国家大事省市县大事说起来头头是道,对乡村大事往往糊里糊涂,农村宣传存在“灯下黑”问题。黄龙县实现应急广播“村村通”,补齐了农村宣传阵地的一个短板,让村民对乡村大事清清楚楚,因而,推广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的经验很有必要。

应急广播“村村通”是减少灾难最为有效的通讯工具。地震、洪灾、滑坡等灾害预警时间争分夺秒,农村尤其是山区和偏远地区村民居住分散,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通讯手段很难第一时间告知全体村民。启用应急广播,无论白天还是黑夜,无论老人还是妇幼,无论是清醒还是睡眠,都会及时告知全体村民,为减少损失抢得先机。上世纪七十年代辽宁海城大地震减少伤亡和唐山大地震时震区青龙县零死亡,农村广播的作用功不可没。因而,推广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的经验势在必行。

应急广播“村村通”是应付突发事件最为便捷的通讯手段。火灾、事故、疫情、突发案件事发突然,农村尤其是山区和偏远地区其他通讯手段很难迅速调集力量救援处置。启用应急广播就会快速调集组织专业队伍、民兵和村民处置突发事件,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将不法分子迅速擒拿归案,保持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因而,推广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的经验亟待推行。

推广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的经验,是健全农村宣传阵地、减少灾难损失、应付突发事件的重大举措。应急广播“村村通”应该坚持“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平时不扰民,应急起作用”的原则。愿黄龙县应急广播“村村通”的经验引起决策机关的重视得以推广,早日花开三秦香飘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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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村民家庭户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源城区行政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最近一轮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时,在本村分有责任田的家庭(以2012年市区现有村民家庭户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村民宅基地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备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户。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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