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执行“一户一宅”法律规定,一个村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村民家庭户为单位,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且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
第六条 村民宅基地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利用本村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村民家庭户名下有其他已建未办证住房的,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分户时,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应按标准利用现有住房用地申请办理村民宅基地相关手续。
(三)村民家庭户名下没有其他已建未办证住房的,其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分户时,可通过转让方式,将本村其他村民家庭户名下的已建未办证住房调整为本户家庭住房,并申请办理村民宅基地相关手续。
第七条政府对近期拟征地拆迁区域实行预公告制度和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制度。预公告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户,如申请宅基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取得村民宅基地的资格。
(二)确需分户建房居住的,在签署承诺书承诺征地拆迁时临时性住房只补偿建筑成本后,可通过建设临时性住房的方式解决。同时,分房户可凭《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书》按拆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申请购买1套拆迁安置房。
(三)暂无建房计划的,在征地拆迁时,可凭《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确认书》按拆迁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申请购买1套拆迁安置房。
预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年政府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村民家庭户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宅基地。已按第(二)款规定建设了临时性住房的,可申请该临时性住房建设用地为本户宅基地。
第八条 父母与子女在本村共同居住生活的,为一个村民家庭户。如需分户,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的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
(二)年满30岁未结婚需分户居住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家庭户,可申请村民宅基地:
(一)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村民家庭户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申请新的宅基地时承诺自行拆除旧宅的。
第十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已达到80平方米的;
(二)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
(三)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含划地自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被法院判决抵债的;
(五)拟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距离城市市政道路边线不足50米的;
(六)拟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第三章 村民宅基地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下称申报员)负责村民宅基地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提交村委会申报员。
(二)公示确认。
经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现有住房情况、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对申请进行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