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村民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村民家庭户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源城区行政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家庭户,是指户主户籍在本村,户主或直系家属在最近一轮农村集体土地调整时,在本村分有责任田的家庭(以2012年市区现有村民家庭户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村民宅基地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备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本村村民家庭户。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是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