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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

贯彻国家、省、市城市规划和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规划建设、规划设计、测绘、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化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基本信息

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简介

主要职责

一、

二、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各类专项规划;审批城市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招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验线工作,统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镇(乡)域规划和省、市、县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核发“一书两证”和“选址意见书”以及镇(乡)域内的生产、公共建筑的选址、发证,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工作;负责指导集镇规划、村民点规划的审批;负责城镇、集镇规划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监督、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名镇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县域内能源、交通、邮电、市政等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全县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城镇年度开发地块计划的制定。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市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贯彻市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和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贯彻执行。

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和组织项目竣工备案工作,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概预算调整和稽查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项目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竣工备案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管理全县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测绘、地图市场;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县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

九、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十、负责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各乡镇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并负责管理城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建监察和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和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国家、省、市级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城镇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城镇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同,指导和协调全县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勘察设计、村镇建设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及测绘工作。

十六、制定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七、负责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统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和安全工作;指导全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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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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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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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文献

隆昌县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报告 隆昌县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报告

隆昌县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报告

格式:pdf

大小:24KB

页数: 5页

1 隆昌县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报告 一、队伍基本情况 隆昌县检察院现有编制 83 人,实有人员 76 人。其中干部编 制 76 人,实有干部 67 人;工勤编制 7 人,实有工人 9 人。性别 结构情况:男 61 人,占 80%,女 15 人 ,占 20%。法律职务情况: 检察长 1人,副检察长 3人,检委会委员 7人,检察员 27 人,助 理检察员 1人,书记员 15人,司法警察 9 人,无法律职务 4 人。 具检察官资格人员 39 人,占 58%。行政职务情况:检察长 1人, 副检察长 3人,纪检组长 1人,政治处主任 1人,反贪局长 1人, 部门正职 12 人,部门副职 11 人。行政职级情况:副县级 2 人, 正科级 28人,副科级 19人,科员级 16 人,未定级 2人。副科级 以上占 73%。检察官等级情况:四级高级检察官 11 人,一级检察 官 20 人,二级检察官 3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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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规划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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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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