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龙海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含不计容建筑面积,下同)征收(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结合项目用地性质征收,居住小区配套商业建筑按商业标准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征地工业(含仓储)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预先征收部分配套费,余额部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批准的容积率计征。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我市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工业标准厂房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类区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60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80元,工业每平方米35元;
二类区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60元,工业每平方米25元。
其他建制镇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商业含写字楼每平方米30元,工业每平方米15元。
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八、城市规划区及土地类别划分:
(一)城市规划区:
1.东起南溪(浮宫桥)、西至西溪桥(含榜山镇九龙江西溪以南区域除岭口村外的全部)、南到沈海高速公路(海澄-东园段)及漳州开发区连接线、北至九龙江中港。
2.建制镇规划区:经龙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
(二)城市土地类别划分:
一类区:锦江道--海澄东环城路--西浮路--二环路至通往双第华侨农场路口--紫云山北麓--沈海高速--锦江道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 颜厝镇和九湖镇位于漳州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龙厦铁路以南的区域。
龙厦铁路以北以及榜山镇位于漳州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按照漳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建制镇:程溪、紫泥、东园、白水、浮宫和港尾镇。
九、收费单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监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区规划区范围以外各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配套费全额缴纳后,按年度结算,由各建制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50%返还给各建制镇专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龙海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7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 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 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 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 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 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 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 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月14日,房县住建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会议要求,要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确保2015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一是把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关。将城区建设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况作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二是把好建设过程关。每季度安排专人对享受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若建设过程中用途(功能)发生改变,积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补缴纳城市配套费,且不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三是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认真核对房屋竣工面积是否超过建筑施工许可证面积,在项目建设单位缴清超建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情况下,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县(特区、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钟山区(除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市中心城区(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六枝特区、盘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项目改变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市、县(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遵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及《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按项目返还50%给项目所属地的县(区),返还2%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证,方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及房屋所有权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消息,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精神,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计征。计费方式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具体征收标准为:住宅5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6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40元/㎡;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按10元/㎡收取。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陇海铁路以南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陇海铁路以北旧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委托杨陵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涉及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的专项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部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的比例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