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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全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工业项目用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使有限的土地更好地为我市工业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项目用地评审
(一)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前,应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产业类型、用地规模、用地选址、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环境影响、产销利税以及发展潜力等情况提交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型及其环境影响和投资规模的科学性、用地规划的合理性、建设规划的可行性等方面对工业项目进行准入评估,并出具《龙海市工业项目评估意见书》(详见附件2)。
(二)项目准入评估通过后,该项目所在乡(镇)场凭《龙海市工业项目评估意见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工业用地指标。
(三)工业用地指标批复后,项目所在乡(镇)场向国土、规划建设、林业、海渔、水利、环保、发改等职能部门依法办理预审、立项等相关手续。
二、工业项目基本条件
工业项目应符合《福建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2013年修订版)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用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31号)文件精神严把准入关,对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禁止的产能严重过剩项目不予审批。同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业准入
项目引进应按照《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委〔2014〕1号),着力引进符合工业产业规划的项目。其中:
浮宫区域:重点引进轻工产业、电子信息、仪表仪器、临港机械、汽车配套等产业项目;
东园区域:重点引进高端食品项目及其配套产业链条项目;
港尾区域:重点引进汽车制造及其配套产业、新材料和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
白水区域:重点引进休闲食品、生物医药、环保新型建材等产业项目;
海澄区域:重点引进食品加工和机械制造等产业项目。
其余乡(镇)场、开发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引进符合《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委〔2014〕1号)精神及本地实际的产业项目。
(二)投资规模
1.投资规模:单体项目计划总投资额2000万元(外资400万美元)以上方可单独供地;3亿元人民币(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投资项目优先供地;单体项目计划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引导进入工业标准厂房落户。
2.注册资本:内资项目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外商独资项目的注册资本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外资引办的规定执行。
3.产出效益:项目投产后的次年度起,实现年工业产值250万元-400万元/亩或年创税额达到3-5万元/亩以上。
三、工业项目用地规模
(一)需符合省国土厅、发改委、经贸委、住建厅联合发布实施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用地的通知》规定的的控制指标要求(包括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详见附件3)。
(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全省同类产业项目近5年平均供地面积以内;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项目用地规模确需突破100亩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安排给予规划预留,实行分期报批和分期供地。
(四)项目用地规模超过200亩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用地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决定。
四、工业项目用地选址
(一)工业项目用地的选址须符合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龙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用地所在乡镇总体规划。
(二)工业项目原则上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选址,省重点工业项目,大项目、好项目,或确需在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外选址的项目,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及出让底价
(一)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1年度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龙政综[2012]166号)文件规定,经土地评估和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六、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
(一)除对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无行业特别要求的新建项目要求修建4层及其以上的多层建筑。
(二)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少于10亩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以通过进入园区购买或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
(四)鼓励原有用地单位积极向地上要高度,向地面要密度,向地下要深度,政府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鼓励工业项目增资扩产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工业规划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拆企并企,拆企入园”。
(六)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七、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
(一)项目业主在签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时,由国土资源局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的20%收取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约定返还条款。依照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现场认定,按合同约定,给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严格控制建设周期。项目自土地出让摘牌12个月内到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并开工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下工业项目不得分期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用地面积50亩-200亩分期建设不超过2期,单期不超过2年,建设总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的首期建设工程量不低于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总工程量的60%;200亩以上分期建设不超过3期,单期不超过2年,总建设周期不超过4年,项目的首期建设工程量不低于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总工程量的50%。
(三)自下文之日起签订项目用地合同享受市规模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取得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须满十五年,按有关规定缴交转让税费,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未满期限转让,应退还其享受的资金补助及相关政策优惠。
(四)企业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书面承诺:在规定的年限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可由市政府按原出让价格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该书面承诺书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工业用地出让后,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应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已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但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停产、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出现土地厂房闲置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配合签约单位依法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
(六)以上规定作为项目招商合同内容,负责签约的乡(镇)场及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落实和执行责任。
八、工业项目用地退出
(一)已批项目跟踪。各乡(镇)场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对已供地项目的投资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内容、用地规模等进行跟踪,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督促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完工投产;对供而未建土地要摸清底数、制定计划分类处置,分别采取督促限期开工建设、申请撤销批文和调出指标置换用地等办法进行处置;对项目无法继续投建的,应积极开展二次招商引进新的项目,及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抓紧盘活土地;对于批而未用土地达到总批地面积的20%的乡(镇)场,次年度不宜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二)投产项目考核。每年度由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按项目招商合同的约定,对各乡(镇)场投产项目的投资总量、建设内容、用地规模、产值、税收、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对不达标的项目,第一年给予书面警告,第二年再不达标的,收回市政府已兑现的优惠政策,按招商合同约定实施退出机制。
九、落实工业用地管理责任
(一)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经贸(工业办)、发改、外经贸、财政、国土、建设、林业、环保、海洋渔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龙海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套、政策鼓励、监测监管、环境评价等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业办,负责工业项目评审协调、用地管理、建设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确定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发改、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行业准入审查,对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进行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出具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严格工业项目总平图审查。
(三)实行招商分级管理。
1.项目计划总投资2000万元~1亿元(外资4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用地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乡(镇)场组织洽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计划总投资1亿元-3亿元(外资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用地面积50亩-200亩的项目,经报送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引进项目乡(镇)场组织洽谈。洽谈结果报送市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项目计划投资3亿元(外资5000万美元),用地面积200亩以上项目,国内500强或产业前50强企业以及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由市领导组织洽谈。
十、此规定由经贸局(工业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之前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龙海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
2.龙海市工业项目评估意见书
3.龙海市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1
龙海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曾建成(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蔡三蛇(市委常委、副市长)
苏森荣(市政府副市长)
黄全海(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陈裕成(市政府办主任)
林茂成(市经贸局局长)
骆晓斌(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巫瑞生(市财政局局长)
陈丁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建进(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郭永忠(市林业局局长)
柯燕辉(市环保局局长)
马素南(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苏打铁(市水利局局长)
吴耀明(市外经局局长)
郭永杰(市经贸局副局长、工业办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工业办,负责工业项目审核、管理、监督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办公室主任:郭永杰(兼)
副主任:林永川(市工业办副主任)
成 员:陈文斌、黄益文、林亚聘
附件2
龙海市工业项目评估意见书
项目名称
产业类型
项目业主
项目选址
投资规模
占地面积
预计产值
预计税收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涉及用海、用林、用水、环保等部门意 见
工业项目用地领导小组意见
市分管领导意见
市委市政府意见
附件3 2100433B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 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 [2002]67 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 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 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 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 出具估价报告或 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para" label-module="p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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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市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但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以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规定可协议出让的除外。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