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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

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是规定森林伐木的规章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基本信息

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设定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林业厅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属国有林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核发(具体委托单位以自治区林业厅下文为准)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包括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非林业系统单位(铁路、公路护路林及城镇林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许可证(柳州铁路林业管理分局和南宁铁路林业管理分局核发铁路护路林采伐许可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核发公路护路林采伐许可证);城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城镇林木更新采伐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森林、林木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第六条管理采伐的有关规定:

(一)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三)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国有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五)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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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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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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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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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文献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和流程图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和流程图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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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7KB

页数: 11页

1 / 1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984年 9月 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2009年 8 月 27 日修 改,自 2009 年 8 月 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

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 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

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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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7KB

页数: 2页

林木采伐安全合同书 甲方: 平桥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森林资源采伐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在坚持以人 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大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乡有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的通知》精神,特签订本安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必须具有完备、合法的森林资源采伐审批证件及相关手续, 并在乡政府划规定的区域(王政胜: 7、8、9、10、11、12、13村; 张来海: 1、2、3、4、5、6 村)内按照审批有数量和树种开展采伐 工作。 二、在本乡采伐有效期内, 乙方每年年初必须与乡安办签订采伐安全 合同,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中有关实行安全抵押金制度的规定, 向 乡安办交纳 5000—10000 元的安全抵押金;采伐业主必须为采伐工 人购买相关的商业安全保险, 并将商业安全保险单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运行程序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林业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林木采伐申请、审批和林木采伐发证管理,规范审核环节设置,提高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法律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依法设置行政许可环节的要求,省林业局制定了新的《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运行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林业局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的主伐,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须由省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的必备条件

凡向省林业局提出采伐许可申请的,要严格按《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完备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一)林木采伐申请文件(由省局直属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局、总场)出具申请文件);

(二)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皆伐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需同时提供国家重点公益林调整方案;

(四)除零星采伐外,需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经现场复核后出具的复核报告;

(五)设计林木采伐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七)公示结果证明文件(需采伐小班公示无异议);

(八)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如近两年是否有乱砍滥伐事件、需采伐小班是否有权属争议等)。

三、省林业局受理林木采伐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者按以上申请条件组织申请材料齐全后,正式向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大厅提出申请。

(二)造林绿化管理处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作业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根据作业性质交有关单位会签。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综合会签单位意见后,形成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签批。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以省林业局名义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转交行政许可大厅,由大厅送达采伐申请者。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林木采伐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的管理制度,使营林生产管理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落实林木采伐谁设计、谁负责,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从作业设计开始,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都要明确职责和目标责任。生产单位一把手和主管领导要对上报材料审核签字,县级审核主管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在审核材料上亲笔签字。除零星采伐(商品林30亩以下,公益林20亩以下)以外的所有采伐,都要组织现场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复核面积抽样比,主伐、更新作业不低于30%;公益林抚育比例不低于20%;商品林抚育不低于10%。上报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申请方案要符合规程要求,内容齐全、格式规范、真实可靠,并有主管领导和主要设计人员的签字。

三、省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的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和更新验收,由生产单位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场总场(管局)负责完成。第二年1月15日前上报验收总结报告,省林业局组织抽查。

四、涉及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的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审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确保森林经营和林木采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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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有林场、集体、个人和其它有林行业单位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更新经济林、采伐薪炭林地用材林,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发证存根统一审核和以旧证换新证制度。

第五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发。

(一)国有林场的人工林经营采伐,低产林改造,针叶树或“三大硬阔”为优势树种的天然林采伐,种子林林场的母树林更新抚育采伐,占征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国有一、二级保护树种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

(二)国有林场除上述规定的之外,其它林木采伐由各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包括国有民营和集体、个人与国有合作经营的林木)。

(三)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采伐,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农防林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林业部门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由所在县(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已授权或委托的由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审发)。

第六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二)前期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三)伐区作业设计文件。国有林场和其他有林行业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和《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设计。集体、个人可参照《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但设计文件必须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或株数)、采伐方式、更新措施和更新时间等内容。

(四)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第七条 各发证单位和发证人员,要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过采伐限额指标或超越职权发证。对申请采伐的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有下列问题的不予发证。

(一)没有《林权证》或采伐地点与《林权证》不符的;

(二)伐区作业设计未经审批和不符合《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的;

(三)不执行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

(四)各采伐类型的采伐蓄积和出材超过本单位年森林采伐分项限额和年度计划指标的;

(五)本年度皆伐面积超过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面积10%以上的;

(六)有无证采伐或超量采伐问题没有得到处理的;

除上述情况外,一般要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和其它有林行业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要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队伍来完成,设计文件要由调查队长签字盖章。

第九条 集体、个人采伐林木要由县(市)资源、造林总站等部门同乡、镇林业站进行现地调查,合理地确定采伐方式,由乡林业站或县(市)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完成伐区调查设计,准确测定采伐的面积、蓄积、出材等。

第十条 各发证机关要推荐一名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同志担任发证工作。发证人员必须经过省厅培训,凭省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证。

第十一条 发证人员对提报的采伐设计文件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伐区调查设计队长不签字和资源部门不签署意见或意见不明确的,发证机关不得发证。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发。证件内容要详细填写,采伐地点具体,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签字、印章等项目齐全。

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期限和地点进行采伐。因特殊情况超过采伐限期的,必须向发证机关申报延期采伐手续。

第十四条 各发证机关要建立发证统计制度,建立发证台帐,分别国有林场、厂矿、乡(镇)和采伐方式登计发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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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附则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关要在每年的4月末前,将本年度采伐许可证发证统计表同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一同上报省林业厅。国有林发证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度7月1日到下年度6月30日,集体林发证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度全年的发证量(1月1日-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限额、超计划和超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国家统一格式、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翻版复制,不准伪造、买卖,否则依照《森林法》和《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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