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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NCIA

第二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是辽宁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其他建筑和与上述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筑业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业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及与行业相关的经济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办或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地方标准,进行行业统计、科技成果鉴定、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技能资质考核、市场准入资质和执业资格审核,行业相关诉讼等工作;

(三)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任务,促进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加快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以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为基本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反映广大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项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国际间同业社团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九)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一)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其他建筑和与上述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部门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行规行约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授权会长、秘书长采取聘用、签约等市场化方式,对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聘任和岗位职务聘任;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协调组织相关活动;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费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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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机构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设有工程质量管理分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建造师管理分会和建筑安全管理分会;协会秘书处设综合办公室、行业发展部、企业管理部、安全质量部。

截至2010年,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有会员单位184家,其中理事单位129家,常务理事单位51家。

秘书处机构设置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设一室三部,即:综合办公室、行业发展部、企业管理部、质量安全部。职能如下:

综合办公室

1、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审核、传呈、归档工作;

2、负责协会财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3、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络与信息交流工作;

4、编辑出版发行《辽宁建筑业》会刊;

5、负责发展会员,承办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及会费收缴工作;

6、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案卷审理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7、综合协调协会的培训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发展部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辽宁省建筑行业行规行约的制定与实施;

3、负责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年检初审的事务工作;

4、负责省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创先评优活动;

6、负责相关方面的培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管理部

1、引导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完善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2、负责辽宁省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3、负责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排名工作;

4、负责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培训、认证工作;

5、负责相关方面的培训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安全部

1、开展行业质量、安全工作的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质量安全政策及法规提供服务;

2、推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规、标准在企业中贯彻实施;

3、组织开展建筑技术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宣传,推动建筑技术政策在行业的推广、实施;

4、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创优评先活动;

6、负责相关方面的培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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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协会宗旨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业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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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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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协会简介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10月30日。

英文名称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N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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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文献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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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4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 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以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为主要会员, 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专业性的、 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 非营利 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伟大旗帜,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改革与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风尚,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 备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受深圳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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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本刊讯: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五日,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在五台山五峰宾馆召开了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r\n省建协领导非常重视这次工作会议,王国正会长多次指示在协会内部学习好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要积极筹办好建协贯彻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会长工作和秘书长工作两个重要会议。特别是针对文件中有关“大力发展建筑业”的章节,要联系实际,深刻领会,对照学习,重点落实。

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大事记

1991年公司成立,原名为锦西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

1999年葫芦岛市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00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二○○○年度优秀企业”。

2001年被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评为“二○○一年度辽宁省工程建筑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称号。

2002年晋升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企业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3年被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评为“2002-2003年度辽宁省先进建筑业企业”。

2004年承建第一个高层建筑——葫芦岛市创元大厦。

2005年承建的葫芦岛市龙港区望海寺全额集资住宅楼4-01栋,荣获“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称号。

2006年7月,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更名为葫芦岛市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我公司在辽宁省房屋建筑施工二级资质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活动中,获评第四名。

2007年成立了北京瑞森达咨询公司。

2007年9月,沈阳碧桂园工程正式开工。它的开工建设标志着我公司在积极参与大市场竞争,拓展外向发展空间上迈出了坚实一步,开创了公司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级大地震,我公司全体员工向灾区捐款103935元,全体党员交纳特殊党费10000元。

2008年7月,我公司党支部作为葫芦岛市唯一一家民营企业党支部,被葫芦岛市委评为“先进党支部”。其事迹在葫芦岛电视台和龙港区电视台进行了报道。

2009年3月,我公司在辽宁省房屋建筑施工二级资质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活动中,获评第二名。

2010年3月,玉树地震,我公司捐款30000元。

2010年8月,公司共青团委员会成立。

2011年3月29日,原葫芦岛中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3日,原公司党支部被龙港区区委批准升格为中盛集团公司党委。

2011年6月26日,集团公司召开全体管理人员大会,隆重庆祝中盛建筑公司成立二十周年、集团公司成立、集团公司党委成立。

2011年7月7日,葫芦岛市打渔山南票新城工矿棚改建设工程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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