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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能源短缺,一些地区小水电资源比较丰富,发展小水电对缓和农村能源的紧张局面将起重要作用。凡有水力资源的地方,都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下,积极兴建小水电站(网)。
小水电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生产、社队工副业的人民生活服务,以活跃地方和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加快我省的小水电建设,要坚持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
兴建小水电的资金,以地方自筹、集资、劳务投资为主,除此之外,省里用长期低息贷款、农田水利事业费和地方基建设资、能源开发基金等超收部分给予补助。
二、加强统一规划,搞好发、输、配、用电的配套,对有独立地方电网的,还要搞好四者的综合平衡。各市地编制的小水电发展规划,要经水电厅会同当地或省电力部门审查,报省计委批准,纳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实施。
三、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三者利益原则,正确处理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关系。
1.小水电在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础上,在符合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和大电风联网运行。联网前,要做好发展和联网建设规划,经双方协商签定联网协议,并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水电站(网)联网运行后,其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
2.凡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的,其联网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度办理,经过当地电业部门预审后,将工程计划任务书及工程初步设计按计划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建设。
3.联网工程,实行谁建、谁管、谁有和谁受益的原则。设备的选择要同电网设备水平相一致,做到统一技术标准。工程计划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上级水利和电业部门共同验收。小水电的内部电网,也应按有关的电力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4.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可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只发不供;小水电站(网)保留自己供电区联网;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以一点或几点方式与在电网联结。
5.联风的小水电站(网),应按电网有关规程和经过断路器与大电网实现可靠的电气联结,并要有相应的指示、计量仪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其他必要的设备;要有与大电网调度联系的必要的通讯设备。
6.小水电并网后,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指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大电网无事故,就要允许小水电站(网)发满上网。
四、小水电站(网)的发电量,不预计划供应指标。大电网对小水电站(网)的供电,应严格实行按计划指标供电和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指标,以一九八二年各月实际供电量为基数,不能因小水电站(网)新增发电量而减少。小水电冬季不能满足其所负担的供电任务,需电网供电时,应按季、月提出需用电量报市电力办公室,根据电源情况进行审批。今后小水电站(网)新半容量部分,留给地方,多发多用,以调动地方办电的积极性。
五、上网民量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电度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规定,实行高压计量。关于电度计量仪表安装地点,已有的小水电站维持现状不变。今后,新建小水电站在设备产权分界点安装电度计量仪表,作为计量和结算电费依据;当地电业部门负责计量装置的定期校验工作,但要提前做好,准备要影响发电。
六、小水电站(网)的上网电价,以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三者利益和电网代售保本不赚的原则进行核定。
1.为支持小水电(网)的发展,充分发挥电站设备效益,电网对小水电站(网)的电费结算,只结算有功电量。电网需要小水电站调相运行专发无功时,由东北电业管理局指定有关基层电力单位与有关小水电站签订临时协议购买。
2.并网的小水电站,应按系统有功、无功调度曲线运行,当并网点电压值在规程规定范围内时,应保持力率0.8运行,因少发无功而吸收系统无功时,每度收费八厘,按月结算;当并网点系统电压偏离额定值时,对自励恒压机组不考核力率。
3.小水电站的有功电价:电站总装机容量六千千瓦以上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每度暂按三分计价,总装机容量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每度暂按四分计价。
4.有供电区的小水电站与大电网并网后,在同一计量点的购、送电量,当月可以互抵;互抵后有差额的,上网电量按小水电电价执行,购电网电量,按国家规定电价执行,电费按月进行结算。
七、小水电站(网)所在市(地)电业局,应协助新建和运行电站进行电气试验、仪表校验和继电保护整定等工作。
八、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资、劳动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的。
1.县办小水电、县属小电网的发电和供电利润,除现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以外,其余的和今后新建的均不纳入地方财政,不交所得税,实行“以电养电”,全部用于地方电力事业。
2.各级兴建的小水电站(网)都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对于资金确有困难,可向当地银行申请小水电专项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3.社、队电站(网),每月销售给大电网的电量,扣除当月本社、队购进大电网的电量后,多余部分按现行政策交税。经济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由税务部门请示上级审批。新建社、队电站在归还贷款期间,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4.小水电站(网)的建设和管理所需钢材、木材、水泥、设备及劳动指标要纳入年度计划,专项下达。有关部门要尽量予以保证。
你可以问做标书的人,他会知道是不是送到辽宁政府采购中心,如果是的话,在沈阳做铁西新区一线、216、295、152、到西塔下车。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2号综合楼
2013年7月,江西省宜春市农村小水电项目获220万元中央资金支持。其中,八方水电站规划装机规模为640千瓦,获中央预算内投资160万元;河背水电站规划装机规模为375千瓦,获中央预算内投资60万元。...
是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发展汝阳小水电若干问题的探讨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就是要保证各行业按合理的比例关系协调发展,尤其是作为优质能源主体的水力发电业,更需要与其它行业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过去,由于我县在电力工业上主要依靠国家供电,忽视自我开发,结果使本县水能优势得不到充分利用,大电网又顾及不到,造成了长期的被动局面,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是个沉痛教训。
水电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属于新能源。国家于2005年2月份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小水电从容量角度来说处于所有水电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世界小水电在整个水电的比重大体在5%-6%。中国可开发小水电资源如以原统计数7000万kW计,占世界一半左右。而且,中国的小水电资源分布广泛,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适合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既可以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当地人民用电困难的问题,又可以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效益回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它将成为中国21世纪前20年的发展热点。
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民企投资小水电的政策。由于小水电站投资小、风险低、效益稳、运营成本比较低,在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全国掀起了一股投资建设小水电站的热潮,由于全国性缺电严重,民企投资小水电如雨后春笋,悄然兴起。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和利用小水电资源的总方针是确定的,2003年开始,特大水电投资项目也开始向民资开放。2005年,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的“十一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中国将对民资投资小水电以及小水电发展给予更多优惠政策。中国小水电可开发量占全国水电资源可开发量的23%,居世界第一位。
世界上小水电的发展趋势是:
①对过去认为开发不经济的坝址重新估价,增加水能效益。
②从综合利用的角度去研究开发水力资源。
③改进设计与施工组织,降低小水电的造价。
④广泛利用现有的水库和大坝,以及供水、输水系统中的水力资源修建小型水电站。
⑤改造现有水电站,使充分发挥效益。研究恢复条件较好、已关闭的小水电站。
⑥ 500kW以上的骨干电站将逐年增加,100kW以下的微型电站将逐年减少。
⑦统一设备标准,实现小水电站的自动化。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人和保函
第七条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九条 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
(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
(三)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条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十一条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第三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四章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九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条 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付款凭证,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解除。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下一阶段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第六章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七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第二十八条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九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分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三十条 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二条 分包人不能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劳务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八章 预付款保证担保
第三十三条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四条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第三十五条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30天。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九章 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第三十九条 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条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十二条 保函原件应当在合同备案时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1份,保函复印件由该保函的债权人保存。
第四十三条 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所保管的保函原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原件及相关担保合同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债权人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债务人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如债务人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上一阶段保证担保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但同时应当提交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保函原件。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分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发包人支付完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后,承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劳务发包人支付完全部劳务分包结算款项后,分包人应当将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保函复印件退还劳务发包人,劳务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以及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同时到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保证担保责任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保证担保。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本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开展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定期对其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业企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后及每年规定时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公司营业执照、股东构成、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对专业担保公司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专业担保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银行业监管部门;自公示之日起2年内,发包人、承包人或分包人在合同备案时提交由该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合同备案:
1、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或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或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20%;
2、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3、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在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4、只收取费用,不履行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等责任的;
5、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挪用债务人提交的保证金,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30天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工程建设保证担保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 12月1日起实行,《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同时废止。
“十一五”期间,小水电新增装机容量突破2000万千瓦,2010年末总装机达到590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由2006年的1361亿千瓦时增加到2010年年末的2044亿千瓦时。5年累计解决了88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户通电率由2005年的98.7%提高到2010年的99.75%。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完善小水电增值税政策。“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建成300个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15.6万千瓦,人均年用电量和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增长25%以上。“十二五”是加快民生水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小水电发展的机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