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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环保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依《环保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大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参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制定。
(三)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和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乡镇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依法拟订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告和环境统计公告。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文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排污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进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十)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泉县环保局内设6个职能股(室)职责
一、人秘股
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关系;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治安、计生、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年度预、决算以及各类会计报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机关与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负责联系县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提出建议与措施。
二、污染控制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整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积极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谰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以及建议;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并协调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参与工业企业的检查评比和升级评审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测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重点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三、宣传法规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指导并协调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普法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先进的评选、奖励以及全省、全国和国际各相关环境奖的推荐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刊物的征稿、编辑、出版工作;负责全县环境质量状况的发布工作,研究拟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捡查工作。
四、规划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参与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贵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鉴和全县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全县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组织协调国际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外资项目的引进;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环镜科技攻关及技术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按有关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根据辖区内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协助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做好大型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承担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经济开发计划以及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环保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自然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县级自然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珍稀濒危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一)临泉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单位或个人执行环保法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案件、信访案件。
4、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核算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或处罚。
5、负责辖区内工业“三废”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工业噪声、振动、“白色污染”、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监察并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临泉县环境监测站职责
1、制定监测计划,做好经常性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并编制监测报告。
2、对排污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做好泉河监测哨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4、管理和使用好监测器械和药品等,按照规定科学操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或药品、器械的丢失。
5、及时观察和监测泉河、流鞍河上游来水情况,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提供有效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2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5、排污申报登记;6、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8、转移固体废物出市、县贮存、处置许可;9、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0、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1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核准1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共60项)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8、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9、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10、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11、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12、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13、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4、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15、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种类:罚款;1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18、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19、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20、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21、违法焚烧物质产生烟尘污染的;22、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23、向城市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或者其他废弃物;2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的;25、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26、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噪音,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27、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构的;28、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29、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30、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31、未建设配套的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32、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等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或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3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贮存、运送医疗废物,或者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3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或者违反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或者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进行消毒的或随意排放,或者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36、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37、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仍予运输,或者将医疗废物或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3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丢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39、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40、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41、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4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4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44、擅自转移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4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46、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47、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48、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49、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50、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51、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52、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53、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5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5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5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5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5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59、有严重污染水体行为的;60、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三、行政征收(共1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四、行政确认(共1项)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的确认
五、行政强制(共1项)代处置
六、其它行政行为(共3项)1、行政检查;2、行政命令:(1)限期治理命令;(2)责令消除污染;(3)责令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3、调查处理.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8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5件
1、《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5、《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部门规章25件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5、《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1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17、《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1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1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1、《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办法》;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3、《洗染业管理办法》;2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5、《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行政许可,加大环境保护监管力度,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努力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一切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日排废水100吨以下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下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应当向阜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排污者都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1、申请。一切排放废水、废气的排污者,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排污许可证的换证审验申请,并且填写审验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资料,对新建项目在试生产同意后,开始试生产前申请。
2、受理。环保局在接到排污者的申请之后,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受理;对资料不齐全提,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审查。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排污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许可。结合总量控制指标,对排污者进行定期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确定排污许可证的类型。
5、发证。环境监察大队对排污者的资料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污控股审查,项目股许可,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长签批,发放许可证。
6、吊销。排污者不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五、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时限。污控股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之后,对于排污量少的餐饮、娱乐、服务业应在一周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一般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许可证的发放;对重点污染源因需监测等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七、排污许可证的检验。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由污控股组织并审核。环境监察大队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报污控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随时汇报,依法查处。
八、排污者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经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4、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7、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临泉县环境保护局首问责任人制度
一、责任对象:县环境保护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责任内容:凡到县环境保护局办理公务,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不论对方所问问题是否与己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
三、责任要求:
(一)热情接待。首问人要热忱服务,主动宣传县环保局办事工作指南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
(二)认真办理。对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按规定认真办理,限时办结;对不属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要主动引领外来办事人员到相应的业务主办股室站或单位和主办人员处理。
(三)严肃纪律。对未执行首问责任制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一、实行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存放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二、放射源使用单位对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并报县环保局审查备案。
三、县环保局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县环保局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
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在放射源使用管理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放射源使用单位,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环境保护信访办事制度
一、环境保护信访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信访。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
二、环境保护信访受理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环境保护信访程序
(一)信访人应如实向环境保护信访机构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二)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向环境保护信访机构阐述清楚。
(三)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四、环境保护信访办复时限。
办理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性问题在7日内办复;较大问题在15日内办复;重大的问题在20日内办复,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信访人解释清楚,求得信访人的谅解。
五、临泉县环保局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具体制度
临泉县环保局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局实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分阶段自查自纠可能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全局上下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股室站所各负其责、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责任机制。
一、治理商业贿赂与规范环保执法相结合,不断深化阳光工程。抓好政务外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公开行政管理活动;公开部门与各股室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期限、监督办法与办事结果;公开排污收费、罚款标准与收缴情况,以及服务承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等。开展环境行政执法专题培训,规范与完善环境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确保公开、公正与规范地履行执法职责。
二、治理商业贿赂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不断深化监督机制。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信访举报监督作用相结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强化对重点单位、岗位、人员的有效管理。搞好明查暗访,对环境监测、排污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确保取得实效。抓好“四个不能”与“六个不准”行风建设制度,“四个不能”即:不能接受管辖单位的吃请;婚丧嫁娶不能邀请管辖单位与人员参加;不能接受管辖单位任何馈赠;不能在管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领取任何报酬,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六个不准”即:不准人情收费;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刁难被管理者;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伪造监测数据、做到准确无误,合理收费。
三、治理商业贿赂与完善内部管理相结合,不断深化制度建设。制定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审批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管理体系与问责制度,强化督促检查,提高内部审计与自查自纠能力,加大从源头上预防与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搞好自查自纠,针对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监测监管中易发生腐败的重点部位、重要环节与重点岗位,以及群众反映环境突出问题,认真查找环保工作特别是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环境环评、审批及验收等在制度规范、监督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建立健全制度,构建廉政责任体系,打造环保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结合,不断深化治理成效。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教育、监督、惩治三者并重,努力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规定管理层的权限,实施分权制约,做到在制度、程序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的权力行为。对滥用权力,违规违纪,有损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行为者,进行严肃处理。
五、治理商业贿赂与树立典型相结合,不断深化示范效应。搞好环保廉政文化建设,发挥廉政文化长期的浸润作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通过举行各种活动,大力宣扬甘于奉献、埋头苦干、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使廉洁的干部受人尊敬,使清正的干部有地位、有作为,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启迪、教育与激励。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典型,增强典型的感染力、说服力与影响力,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六、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强化环保法制建设,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及时控制环保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发生,根据《安徽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规定和省环保局的具体要求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对象为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二、对本局内的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实行环保行政管理或查处环保违法案件中,就具体的事项、具体人作出有关权利、义务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监督。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滥作为和行为不当,检查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违背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理顺依法行政权限,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四、组织环保检查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向省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进行检查员资格审查及核发证件。
五、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员为环保局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及执法督查室工作人员组成。
七、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局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法规股负责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局党组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需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意见,应提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
四、因执法过错给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行政赔偿的,应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股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八、行政审批岗位工作规范
行政审批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1、应当将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审批结果,审批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4、不得刁难审批,不得滥用审批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九、行政审批岗位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1、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局党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行政处罚(强制)岗位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强制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局党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的主体
临泉县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负责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评议考核的原则
(一)公正公平。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考核。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实行扣分法。
若某一股(室、大队)涉及1个以上执法岗位的,则该股(室、大队)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累计扣分。
股(室、大队)考核结果,累计扣2分以下的,为优秀;累计扣5分以下的,为良好;累计扣5—10分的为合格;累计扣10分以上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评议程序
1、考核的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岗位或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2、按考核标准考核,同时抽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3、评议考核小组评议讨论。
4、评议考核小组评议结果报本机关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5、评议考核小组评议结果公示。
6、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合,与优秀公务员评比挂钩。
临泉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97年3月(临编[1997]01号),内设6个职能股(室):人秘股、污染控制股、宣传法规股、规划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股、自然生态保护股;2个二级机构:临泉县环境监察大队、临泉县环境监测站;9个环境保护所:城关环境保护所、邢塘环境保护所、长官环境保护所、杨桥环境保护所、同城环境保护所、姜寨环境保护所、滑集环境保护所、艾亭环境保护所、工业圆区环境保护所。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事程序:1、项目单位申请;2、预审、受理;3、审核;4、审批意见书。
◇需要提供的材料:1、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立项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5、依法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限:1、环评报告书60个工作日;2、环评报告表30个工作日;3、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事程序:1、项目单位申请;2、受理;3、审核材料;4、现场勘验;5、审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验收的文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材料;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除外)。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排污申报登记
◇办事程序:1、申报;2、受理;3、审核与核定。
◇需要提供的材料:1、污染源监测报告;2、交纳自来水、地下水、污水处理费用票据复印件;3、购置燃料的相关数据及燃料检验报告复印件;4、生产工艺流程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办事程序:1、排污单位申请;2、受理;3、审核;4、发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环评审批文件;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4、环保验收意见;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6、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7、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1、风险评价报告;2、处置能力证明材料;3、越境处置、处理必须出具所在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许可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办事程序:1、排污单位申请;2、受理;3、审核;4、发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环评审批文件;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4、环保验收意见;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6、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7、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
八、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九、转移固体废物出市、县贮存、处置许可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十、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办事程序:1、排污单位申请;2、受理;3、审核;4、发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环评审批文件;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4、环保验收意见;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6、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7、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核准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办事程序:1、申报;2、现场勘查;3、批复。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材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临泉县环境保护局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省级环保部门叫做环保厅,省以下的叫做局如:国家环保部,单指环保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正部级待遇 xx环保厅,指省级环保部门 xx环保局,指市、县级环保部门
男女双方任意民政部门办理,需要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
关于临泉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几点意见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特别是经过近十几年的不断造林,我县林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森林覆盖率显著提高,总体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林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领 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 面关心爱护干部, 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不断增强领导干 部的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环保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 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 从沟 通、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廉政谈话对象 (一)局机关各股室、站、队的负责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局领导应找其谈心: l 、工作发生较大变动 (含交流 )时; 2、受到重要表奖或受到惩处时; 3、工作和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或遇到挫折时; 4、发现有违纪、违法等,或被群众揭发可能有重大问题时; 5、在领导班子内部
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泉县财政局
临泉县教育局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泉县农业农村局
临泉县水利局
临泉县医疗保障局
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泉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泉县统计局
临泉县民政局
临泉县商务粮食局
临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临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泉县政府信访局
临泉县审计局
临泉县科学技术局
临泉县扶贫开发局
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泉县交通运输局
临泉县财政局
地址:临泉县光明南路253号
临泉县国土局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临泉县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