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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由禄劝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正文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时间

第三条考核对象。13个乡镇(街道)、43个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内、外资项目考核起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为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资金来源。在禄劝注册企业年度内实际到位市外投资(“退二进三”企业项目除外)。

第六条项目规模。内资实际投入项目为单体投资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项目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第七条外资项目类型。

1.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下同)在禄劝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实际投资。

2.经省商务厅认定可列入统计和考核的其他到位资金。

第八条内资项目类型。

1.在禄劝注册资本金项目。

2.在禄劝实际投资项目。

3.中央、省属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在禄劝实际投资项目。

4.在禄劝投资的非政府偿还的BOT项目。

5.昆明市“退二进三”企业迁入禄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

第九条除新能源、电力、燃气、矿业等特殊项目受地域限制外,新建工业类项目的认定前提是必须进入园区 。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十条外资项目认定依据。验资报告(包括正文、实收情况明细表、附注、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询征函回函)。

第十一条内资项目认定依据。

1.主体。《项目合同》、《招商引资投资服务协议》、《招商引资落地服务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等。申报项目应根据需要,提供至多上两级投资股东的相关资料。“退二进三”类项目以《昆明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为准。

2.资金。注册资本金项目以验资报告实收资本金为准;实际投入类项目原则上以正式发票为主,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统计报表、工程竣工预决算报告及现场查勘等为辅。

房地产、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项目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款的,提供《云南省国有土地款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章资金核算

第十二条外资项目核算。

1.在云南省登记注册并被纳入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境外投入严格按省商务厅输机数、市商务部门输机数和省商务厅认可数100%纳入核算。

2.在云南省登记注册并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的,属独资企业的投资仅纳入外资考核;属合资企业的其国内股东的非市内股权可纳入内资考核;在省外登记注册的外商企业,可将其外资股权视为省外股权纳入内资考核。

第十三条内资项目核算。

1.根据验资报告和股东身份证等,确定内资项目市外股权。不能提供上述认定材料的股权投资,不纳入核算。

2.兼并、收购、转让原有在禄劝固定资产的,扣减成本后溢价部分纳入考核,需由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提供证明材料。

3.经营成本,如人工费、进货成本等非固定资产投资不纳入考核,两年及以上租期的一产、二产租金可纳入考核。

4.房地产、城中村改造项目将经营性部分投资纳入考核,可考系数即为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占比,按实际到位资金×可考系数核算。

5.“退二进三”企业迁入禄劝的固定资产投资100%纳入核算。

第十四条按照市级内资质量指标差异化考核的要求,对引进以下项目采取奖励措施:

1.新增实际投入项目,以纳入考核资金的120%进行核算。

2.新增实际投入项目中商贸物流、特色农林类项目,以纳入考核资金的125%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全县注册资本金限额为2.8亿元,先申报先考核,达到限额后即停止申报。同时,为避免重复统计,已按注册资本金考核认定的资金,应在其产生实际投入后全额扣减。

第五章项目分成

第十六条鼓励部门合力招商,招大引强。

内资:

1.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引进方最多可为一个主报方,两个协报方。

2.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亿元以下的,引进方最多可为一个主报方,一个协报方。

3.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引进方只能为一个。

外资:

1.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万美元以上(含400万美元)的,引进方最多可为一个主报方,一个协报方。

2.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万美元以下的,引进方只能为一个。

第十七条项目落地方享有项目落地实绩分成,具体为:

1.落地屏山街道的项目落地方享有最高为10%的实绩分成(属屏山街道与工业园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共同服务项目落地的,在10%的落地实绩分成中,原则上为两个服务单位平均分成,特殊情况由两个服务单位协商分成)。

2.落地其他乡镇的项目落地方享有最高为20%的实绩分成。

3.引进方与投资方、落地方共同签订《招商引资落地服务协议》,协议中的分成比例是计算双方招商引资实绩的依据。

4.县级结转项目不涉及分成。

第十八条引进方权属不清及其他有争议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报指挥部裁定,县考核办根据裁定结果认定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实绩。

第六章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内资考核实行综合评分,评分体系由四项指标构成。具体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按(完成数/目标数)×50核算;产业15分,新增项目15分,单体项目平均投资20分。

第二十条产业指:工业及信息、商贸及物流、特色农林。

第二十一条新增项目指:

1.2012年12月21日后在禄劝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实际投入。

2.2011年1月1日后在禄劝注册公司由注册资本金首次转为实际投入。

3.自2008年实行招商引资考核以来,从未进行过项目申报的公司首次申报的实际投入。

第二十二条单体项目平均投资额加分情况:项目平均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项目平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加15分,项目平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加10分,项目平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

第二十三条内、外资考核对招大引强及引入东南亚、南亚国家企业予以加分(同一项目加分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加分值)。

1.新增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加20分;新增项目投资主体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中国房地产30强企业、一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IT企业加10分。

2.新增项目投资主体为东南亚、南亚企业的加2分。

第七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严格执行《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网络申报制度》,县考核办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信息查验项目现场,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项目进行网络申报。

第二十五条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县考核办初审,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初审,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初审,市考核办进行最终认定。

第二十六条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由县区考核部门考核,县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市考核办进行最终认定。

第八章工作奖惩

第二十七条基数奖是对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奖励。

1.内资:目标任务为900万元、1150万元的单位奖励4万元;目标任务为1700万元、2300万元的单位奖励5万元;目标任务为3400万元、4000万元、4600万元的单位奖励6万元;目标任务为18000万元、253950万元的单位奖励8万元。

2.外资: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增量奖是对责任单位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奖励。内资每超额完成100万元奖励1000元,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10000元,增量奖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二十九条在内、外资目标任务均完成的基础上,根据质量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按20%的比例评选表彰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每个先进集体2万元奖励,先进个人在先进集体中产生。

第三十条鼓励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商会及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其工作实绩依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1.对内、外资单项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视情况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比例扣减责任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中的招商引资考核分值。

2.连续两年内、外资双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视情况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额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目标考核奖、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问责处理。

3.连续三年内、外资均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免职等问责处理。

第九章考核纪律

第三十二条严禁虚报瞒报,责任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材料的职能部门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责任单位不得私自互相调剂、恶意分割项目,不得进行虚假注册、抽逃资金、虚开发票;严禁推诿扯皮,各责任单位应在工作时限内及时完成规定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考核认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不得在招商引资及考核过程中相互宴请、赠送或收受礼金、礼品等。对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取消项目考核认定资格、在年度考核认定总数中按虚报资金的200%扣减、追缴涉及的已发全额奖金、取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评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考核办报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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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导语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招商引资考核工作,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切实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昆明市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办法》,在总结我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科学、公正、规范考核认定责任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内培外引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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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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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文献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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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县委、县政府“科学、理性、绿色、效 益”的招商理念, 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充分调动全县 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分解 2012 年度全市招 商引资任务的通知》及《 xx 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的规定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向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下 达了今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任务分为完成投资额、 工业项目 完成投资额、 大项目数、 策划包装项目四部分, 纳入全县目标 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设定的范围, 各镇、社区、园 区及相关部门。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县级经济部门、 非经济部 门、部分垂直管理单位、镇(社区) 、园区有所区别的分配原 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备案确认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域

财政局机关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财政局机关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财政局机关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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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机关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支持 xxx 工业、农业和各项社 会事业的发展, 调动全局上下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建立和完 善责权相统一、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招商引资责任机制及考核奖 惩机制,树立财政干部全新的功过观、 利益观、竞争观和发展观, 不断壮大地方财政经济实力,促进孝南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按照国家允许的产业目录, 从区外(包括从上级主管部门)引进的项目、资金和技术。 二、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奖惩范围和对象为局内各二级单位、 各科室;局内 各二级单位及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原则 第四条坚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的原则,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的科室 (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 处罚,切

灵璧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办法,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各招商团和所属县直各成员单位及县驻外招商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口径

对引进县外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投资的工业、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1、引进项目的认定

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现代农业项目:指引进县外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当年到位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内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引进县外资金,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业类项目;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进县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当年到位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未在县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的项目;本县范围内更名、搬迁、一般技改、产权转让(原企业破产及原业主经营3年以上的除外)的项目;国家及省政策性投资项目、向上级争取的补助、贴息及县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2、引进单位的认定

引进单位先按要求填写《灵璧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经项目投资主体或落户地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灵璧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县招商局。项目引进单位认定以最先报送相关材料的为准,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主引单位。在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可视为招商协作单位,一个项目最多认定二个协作单位,由投资方提供证明确认主引、协作单位,项目奖金分配由主引单位和协作单位协商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引资额的计核

引进县外投资的项目,依照其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工业项目、现代农业按100%计核,国(境)外投资项目按200%计核,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均按60%计核,房地产、山石开发资源消耗类等项目按当年固定资投资额的30%计核。

4、引进项目考核期限

购地项目如未完成投资的,按照当年已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到位资金,引进单位可在下一考核年度继续申请对该项目进行再次考核,到位资金的实际新增加部分计入下一年度该单位完成额度。亿元以下的项目考核期限为一个周年度,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考核。

三、统计办法

(一)项目申报备案制度。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单位引进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合同签约后,向县招商局申报项目备案。填写《招商项目签约登记表》、报送项目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等。

(二)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引资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等到位证明材料、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招商局审核。(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入上报统计范围),审核材料如下:

1、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

2、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投资的,提供设备定购合同型号、购买发票复印件、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进口设备及实物的,提交海关证明材料;

3、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合资、合作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

4、利用外资分别以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租赁合同及有关批文等载明的数据为准;

5、种植、养殖等类项目提供购买种苗发票复印件等。

(三)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约、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均应提前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申报,招商局派员参加;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招商局将派员参加。没有申报的,年终不予考核。

(四)项目主引单位(主引人)的确认。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主引单位(主引人)。确属特殊情况,存在协作引进单位的项目,协作引进单位要经外商、主引单位(主引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招商局备案,并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外资项目的统计。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报县招商局和县商务局。年终汇总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由市政府组织的统一考核。

四、奖励办法

(一)完成总量目标任务的奖励

对完成总量目标任务的招商团、开发区、乡镇和县驻外招商分局,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团长、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招商分局局长各1万元。

(二)单个项目奖励

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农业项目和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三产服务业类项目(房地产开发、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除外),且考核年度内当年形成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3‰实行奖励,农业、文化旅游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的2‰实行奖励。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时间不超过一个周年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奖励。项目奖金的10%奖励招商团团长,20%奖励引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余奖励招商中的有功人员。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惩处办法

(一)每季度末通报招商引资工作无任何进展的目标责任单位。

(二)对半年观摩时无项目的目标责任单位,在观摩会上予以通报,目标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离岗招商。

(三)对全年落实资金低于目标任务30%的各目标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经县委研究,单位一把手实行离岗招商,直至完成新一年目标任务。

(四)对全年落实资金低于目标任务30%的招商团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垂直管理部门全年完成任务不到30%的通报批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考核组织实施

1、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人大、县政协全程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2、考核程序。①自查。项目报送单位按要求填写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申报表,并提供年度招商引资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12 月20 日前报送县招商局。②考核。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终统一组织考核,对每个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查看原始凭证,逐个填写《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情况登记表》并计分。③审定。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审定后予以奖惩。

3、招商引资项目月(年)报表,由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报送,报送的报表作为通报和考核的依据。月报表需经报送单位盖章,并在每月20日前报送县招商局;年报表需经相关报送单位盖章及主要领导签字,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招商局。

七、附则

(一)对引资收购国有、集体或民营企业仍从事原工业生产的,收购资金及用于恢复生产及技改、扩建的投资列入总量考核,但考核年限不超过两年。

(二)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投产考核奖励后,以后继续追加的投资只计入考核总量,不再执行项目奖。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工业、农业、商业、餐饮业、2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和从国家、省市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等不列入考核范围。

(四)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文教卫生、宾馆、体育设施等项目(由政府出资或向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不予执行项目奖,按60%纳入总量任务考核。

(五)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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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注意事项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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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完成全省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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