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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正文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考核对象和时间 第三条考核对象。13个乡镇(街道)、43个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内、外资项目考核起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为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资金来源。在禄劝注册企业年度内实际到位市外投资(“退二进三”企业项目除外)。 第六条项目规模。内资实际投入项目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时间

第三条考核对象。13个乡镇(街道)、43个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内、外资项目考核起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为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资金来源。在禄劝注册企业年度内实际到位市外投资(“退二进三”企业项目除外)。

第六条项目规模。内资实际投入项目为单体投资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项目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第七条外资项目类型。

1.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下同)在禄劝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实际投资。

2.经省商务厅认定可列入统计和考核的其他到位资金。

第八条内资项目类型。

1.在禄劝注册资本金项目。

2.在禄劝实际投资项目。

3.中央、省属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在禄劝实际投资项目。

4.在禄劝投资的非政府偿还的BOT项目。

5.昆明市“退二进三”企业迁入禄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电信基础设施投资类项目。

第九条除新能源、电力、燃气、矿业等特殊项目受地域限制外,新建工业类项目的认定前提是必须进入园区 。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十条外资项目认定依据。验资报告(包括正文、实收情况明细表、附注、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询征函回函)。

第十一条内资项目认定依据。

1.主体。《项目合同》、《招商引资投资服务协议》、《招商引资落地服务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股东身份证等。申报项目应根据需要,提供至多上两级投资股东的相关资料。“退二进三”类项目以《昆明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为准。

2.资金。注册资本金项目以验资报告实收资本金为准;实际投入类项目原则上以正式发票为主,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统计报表、工程竣工预决算报告及现场查勘等为辅。

房地产、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项目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款的,提供《云南省国有土地款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章资金核算

第十二条外资项目核算。

1.在云南省登记注册并被纳入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境外投入严格按省商务厅输机数、市商务部门输机数和省商务厅认可数100%纳入核算。

2.在云南省登记注册并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的,属独资企业的投资仅纳入外资考核;属合资企业的其国内股东的非市内股权可纳入内资考核;在省外登记注册的外商企业,可将其外资股权视为省外股权纳入内资考核。

第十三条内资项目核算。

1.根据验资报告和股东身份证等,确定内资项目市外股权。不能提供上述认定材料的股权投资,不纳入核算。

2.兼并、收购、转让原有在禄劝固定资产的,扣减成本后溢价部分纳入考核,需由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提供证明材料。

3.经营成本,如人工费、进货成本等非固定资产投资不纳入考核,两年及以上租期的一产、二产租金可纳入考核。

4.房地产、城中村改造项目将经营性部分投资纳入考核,可考系数即为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占比,按实际到位资金×可考系数核算。

5.“退二进三”企业迁入禄劝的固定资产投资100%纳入核算。

第十四条按照市级内资质量指标差异化考核的要求,对引进以下项目采取奖励措施:

1.新增实际投入项目,以纳入考核资金的120%进行核算。

2.新增实际投入项目中商贸物流、特色农林类项目,以纳入考核资金的125%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全县注册资本金限额为2.8亿元,先申报先考核,达到限额后即停止申报。同时,为避免重复统计,已按注册资本金考核认定的资金,应在其产生实际投入后全额扣减。

第五章项目分成

第十六条鼓励部门合力招商,招大引强。

内资:

1.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引进方最多可为一个主报方,两个协报方。

2.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亿元以下的,引进方最多可为一个主报方,一个协报方。

3.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引进方只能为一个。

外资:

1.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万美元以上(含400万美元)的,引进方最多可为一个主报方,一个协报方。

2.单体项目年度考核认定实际投资在400万美元以下的,引进方只能为一个。

第十七条项目落地方享有项目落地实绩分成,具体为:

1.落地屏山街道的项目落地方享有最高为10%的实绩分成(属屏山街道与工业园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共同服务项目落地的,在10%的落地实绩分成中,原则上为两个服务单位平均分成,特殊情况由两个服务单位协商分成)。

2.落地其他乡镇的项目落地方享有最高为20%的实绩分成。

3.引进方与投资方、落地方共同签订《招商引资落地服务协议》,协议中的分成比例是计算双方招商引资实绩的依据。

4.县级结转项目不涉及分成。

第十八条引进方权属不清及其他有争议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报指挥部裁定,县考核办根据裁定结果认定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实绩。

第六章质量考核

第十九条内资考核实行综合评分,评分体系由四项指标构成。具体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按(完成数/目标数)×50核算;产业15分,新增项目15分,单体项目平均投资20分。

第二十条产业指:工业及信息、商贸及物流、特色农林。

第二十一条新增项目指:

1.2012年12月21日后在禄劝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实际投入。

2.2011年1月1日后在禄劝注册公司由注册资本金首次转为实际投入。

3.自2008年实行招商引资考核以来,从未进行过项目申报的公司首次申报的实际投入。

第二十二条单体项目平均投资额加分情况:项目平均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项目平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加15分,项目平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加10分,项目平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

第二十三条内、外资考核对招大引强及引入东南亚、南亚国家企业予以加分(同一项目加分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加分值)。

1.新增项目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加20分;新增项目投资主体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中国房地产30强企业、一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IT企业加10分。

2.新增项目投资主体为东南亚、南亚企业的加2分。

第七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严格执行《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网络申报制度》,县考核办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信息查验项目现场,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项目进行网络申报。

第二十五条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县考核办初审,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改办初审,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初审,市考核办进行最终认定。

第二十六条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由县区考核部门考核,县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市考核办进行最终认定。

第八章工作奖惩

第二十七条基数奖是对责任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奖励。

1.内资:目标任务为900万元、1150万元的单位奖励4万元;目标任务为1700万元、2300万元的单位奖励5万元;目标任务为3400万元、4000万元、4600万元的单位奖励6万元;目标任务为18000万元、253950万元的单位奖励8万元。

2.外资: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增量奖是对责任单位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奖励。内资每超额完成100万元奖励1000元,外资每超额完成100万美元奖励10000元,增量奖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二十九条在内、外资目标任务均完成的基础上,根据质量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按20%的比例评选表彰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每个先进集体2万元奖励,先进个人在先进集体中产生。

第三十条鼓励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商会及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其工作实绩依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1.对内、外资单项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视情况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比例扣减责任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中的招商引资考核分值。

2.连续两年内、外资双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视情况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额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目标考核奖、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问责处理。

3.连续三年内、外资均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免职等问责处理。

第九章考核纪律

第三十二条严禁虚报瞒报,责任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材料的职能部门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责任单位不得私自互相调剂、恶意分割项目,不得进行虚假注册、抽逃资金、虚开发票;严禁推诿扯皮,各责任单位应在工作时限内及时完成规定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考核认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不得在招商引资及考核过程中相互宴请、赠送或收受礼金、礼品等。对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取消项目考核认定资格、在年度考核认定总数中按虚报资金的200%扣减、追缴涉及的已发全额奖金、取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评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考核办报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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