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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

《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是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图书,由陈莉、汪青松、赵凤编著。

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基本信息

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内容简介

《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围绕绿色建筑评估与建筑业科技创新展开研究,既考察了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又考察了中国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安徽省情,增添了地域、气候、经济、文化等变量,拟出了安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不仅从理论上对安徽的绿色建筑发展进行了研究,又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听取建筑管理部门、建筑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房地产商、消费者对绿色建筑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安徽省建筑业科技创新、推进绿色建筑工程的建议方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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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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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基本信息

作 者:陈莉,汪青松,赵凤 著 丛 书 名:出 版 社: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0938235 出版时间:2008-10-01 版 次:1 页 数:366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所属分类:图书 > 建筑 > 建筑基础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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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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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估与安徽建筑业科技创新文献

绿色建筑评估及其实现 绿色建筑评估及其实现

绿色建筑评估及其实现

格式:pdf

大小:299KB

页数: 5页

本文首先介绍了绿色建筑评估技术的设计思想、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而后从资源消耗、环境载荷、室内外环境品质等方面构建了绿色建筑的评估体系与实现途径,对绿色建筑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安徽推出改革措施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

近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就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提出9个方面改革措施。

措施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实施方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强化个人资格、淡化企业资质、注重全过程信用的发展思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审批中再取消一批对资格类人员的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建筑业民营企业内生动力。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确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得住办得好

措施二:完善招投标制度。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拼质量、重信用转变。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民营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鼓励央企、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省内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或设计方案招标,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

措施三: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试点示范,打破分段碎片式的工程承包方式和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中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快完善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的招投标、承发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制度。支持工程设计民营企业、施工总承包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

措施四:增强市场拓展能力。鼓励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民营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安徽建筑业龙头企业。依托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省外地区,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全方位协调服务。支持工程总承包民营龙头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公司合作,组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的联合体,共同拓展海外建筑市场。

措施五:健全信用体系。突出行业监管方式的改革,适应管理方式转变,着力从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成统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归集建筑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等信用信息数据。加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安徽省相关管理部门的数据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措施六:降低企业成本。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进一步建立健全清退保证金台账制度,落实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缴纳现金形式保证金等行为。积极推行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措施七:强化人才支撑。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一批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建造师和项目管理领军人才。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机制,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壮大民营建筑企业中高级职称人员队伍。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转型。围绕技工大省建设的总体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民营企业自主培训、自主评价。加快发展一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搭建安徽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

措施八: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约束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阻拦施工、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揽渣土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法治氛围。严格规范社团涉企收费,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政府委托事项擅自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表彰和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

措施九: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构建”“政商关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四送一服制度,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帮助建筑业民营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各地区、各行业在市场准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及时清理涉及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尽快公布有效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文件一律废止。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工程建设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工程建设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着力营造更加开放、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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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An Hu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AH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和省际合作交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省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建设厅、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建设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委托协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的具体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五)对各市建筑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国家协会在我省的有关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本会会员的范围为: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社团和会员;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本行业社会团体;

2、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单位会员。

3、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的其它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和建树,热心本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了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7月13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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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估内容简介

本书详细地分析了当前中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状况,并从绿色建筑评估这个角度,系统地梳理了世界上几套运行得比较成功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内容包括当前中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状况以及台湾地区的绿建筑九大标章.美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英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BREE-AM),日本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体系(CASBEE),荷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软件(GreenCalc ) ,新西兰绿色建筑之父Rober Vale关于绿色建筑的思想,以及基于生态足迹理论的绿色建筑评价方法。

本书可供绿色建筑方向设计与技术人员学习和参考,还可作为高校相关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以作为一本各种评估体系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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