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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令政策解读

楼市调控令政策解读

1 高房价地区增加限价房供应

政策房、中小套型供地计划未完成,不得供地大户型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

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2 主管部门应明确限价房售价

开发商申请改规划导致未按期开工,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3 “囤地”一年不得再竞买土地

开发商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土地,整改前也不得买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4 政府原因闲置土地限期查办

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要追究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

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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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令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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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控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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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差流量调控

  • GPM:30~293;传动方式:液动;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150;可带面积(一网/10000m2):0.61~6.15;可带面积(二网/10000m2):0.228~2.28;型号:YL3-4B1.6;密封面材料:氟塑料;工作温度(℃):4~150;差压范围(Mpa):0.03~0.35;流量范围(m3/h):8~80;连接方式:法兰式;阀体材质:灰铸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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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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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管理莫

  • 1.名称 :政策发布管理2.功能:政策管理部门在获得政策后,首先对政策进行录入,筛选后进行发布.主要功能有:政策录入、政策审核、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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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电伴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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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令详细内容

闲置地优先供给保障房

通知要求,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

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对于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另外,通知要求,市、县国土和建设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部门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出让地块需“没有纠纷”

在国土部日前公布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

为了规范政府的供地行为,防止出现超大地块供地,通知中再次强调,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如果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另外,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闲地达一年 不得再买地

在土地竞买过程中,国土部门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土地竞买资格审查。

如果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甚至是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该企业将不得参与土地竞买。

对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等要求的开发商不仅要处罚,还要将名单及时向国土、价格、金融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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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令楼市调控令介绍

国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调控房地产用地,落实保障房及中小套型建设

限价房售价将受控;囤地一年禁再买地;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将限期查办

通知称,此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系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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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令政策解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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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令政策解读文献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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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09 年 4月 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 [2009]57 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 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 或者政府责令停业、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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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 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 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 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 2011年 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 北京、上 海等地于 2011 年 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 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1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 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 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 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 类似于廉租住房, 住 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 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 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

楼市调控十度调控

2012年7月,楼市回暖,社科院预警房价存报复性反弹风险。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从7月下旬开始,派出8个督查组赴16个省(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这是近两个月来中央对楼市调控第十次释放调控不动摇的信号。

调控落实

此次督查的重点是检查住房限购措施执行情况,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住房用地供应和管理情况,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国务院督查组将深入有关部门和机构核查政策落实情况,实地查看商品住房项目,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有偏差、不到位的,国务院督查组将督促进行整改。

督查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对其他地区落实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楼市反弹

2012年7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报告称,上半年中国楼市仍处调控目标区间,下半年只要政策得当,仍可实现“软着陆”。

社科院称,今年上半年,中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仍处在调控和预测的调控目标区间。但楼市回暖,呈现出偏离“软着陆”目标的趋势。

报告指出,楼市回暖给下半年调控增加了复杂性和难度。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宽松温和趋势与房地产调控从紧的政策趋势相反、地方财政吃紧支出增加、开发商资金断裂积聚房地产金融风险、需求者预期变化较快是下半年房地产调控面临的主要问题。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高培勇指出,尽管2012年6月房地产走势出现偏离调控目标的趋势,但只要下半年政策得当,住房市场调整仍有望趋向价格缓慢下降的“软着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健康发展。

报告建议,要扭转房地产回涨局面,确保宏观经济与房地产市场双双“软着陆”,需要继续从严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等调控文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问责制、完善差别化的金融政策、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等。

政策微调

2012年7月23日,南京市与郑州市分别推出房地产新政,虽未触碰限购、限贷红线,但在中央频发信号稳市场预期的关键期,引起众人热议。

据不完全统计,自房地产调控以来,通过各种手段“松绑”楼市调控的城市已达近50个,虽然成都、重庆、扬州等城市微调政策获放行。但有些省市“新政”出台不到一个月,甚至还来不及实施就已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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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购房楼市调控政策

“通知”中的楼市调控政策具体有15个方面。这被称为“京十五条”的要求,自发布次日起执行。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有效暂住证在北京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作为“国八条”的落地政策,“京十五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京十五条”内容还显示,本市将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京十五条”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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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十年反思

楼市调控十年的反思

春节过后,全国各地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的大幅跳涨使得房地产调控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温总理再次明确了房地产调控的五项具体措施。这预示着,新一轮房地产调控的加码举措应该会很快来临。

如果从2002年8月26日六部委颁发的217号文件算起,我国房地产调控历史足足走过了十年。细心盘点房地产调控的十年,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控起步期(2002年至2004年):主要以收紧土地供给和房地产信贷为主要手段,以抑制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为目的。

第二阶段,调控加码期(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加码的手段以结构性调整为主,在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同时,提出稳房价的新目标。国八条、新国八条、国六条相继出台,重点打击囤地行为、改善商品房和保障房供应结构、提高首付比例、推出税收调控手段,改善供给结构的同时开始调节商品房投资性需求。

第三阶段,紧急救市期(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政府政策全面转向,以楼市稳定来支持经济稳定,从中央到地方全面放松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甚至出台利率打折等购房刺激政策。

第四阶段,调控全面加码期(2010年):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或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成为突出调控目标。国十一条、新国十条、限购令等号称史上最严厉调控措施相继出炉,涵盖土地供给、信贷、税收、保障房等各方面的住房差别化调控体系逐渐形成。

可以说,历经十年,从单一供给管理转向供给与需求综合管理,从防止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转向重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国房地产调控目标逐渐清晰,政策体系逐渐建立,特别是住房差别化调控体系的逐步建立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肯定调控成绩的同时,难免要问的是,为什么十年调控,甚至包括史上最严厉的调控,其调控效果却是差强人意呢?

除了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全球货币泛滥引发通货膨胀等客观背景及外在因素外,笔者个人以为,原因还有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调控目标不够精准。从根本上说,政府力图控制房地产价格其实是反市场的行为,也是超越政府行为能力的目标,政府真正应该做而且可以做的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民生以及防范严重的房地产泡沫。如此,房地产调控的目的首先应该明确为保民生,也就是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分层住房保障体系,其次是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最后才是房价的稳定。而在现实中,中国房地产调控的主导目标被确定为稳房价,但因为我们到目前为止始终没有告别经济增长型政府的特点,经济增长目标其实被内定于房地产调控目标之上,因此,房价调控的目标也就难以得到始终如一的坚持。

过去十年间,以地根撬动银根,以房地产创造GDP的模式,一直是地方政府间经济竞争的法宝和政绩的最快最好体现。所以说,因土地财政而明里暗里助推高房价,即使不能说是地方政府的故意之举,起码也是在当前的权力结构和政绩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的无奈或默许之举。但是,当下必须思考的是,这种发展模式到底还能持续多久?

其二,调控手段不够精准。从经济学角度看,房地产调控无非就是增供给,抑需求。而在我国,最重要的还是抑需求,特别是抑制投资性需求。就世界各国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国情而言,走完全的市场化道路都是非常不现实的。房价之所以越调越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限购措施出台太晚,而且执行不到位。在我国,收入分配严重失衡、财富两极分化是一个极其严峻但又难以很快改变的现实。一些人手上集聚了大量的资金,在应对通货膨胀确保财富保值,以及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必然对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投资和投机需要,再加上银行信贷所产生的杆杠效应的推波助澜,炒房之风必然不断兴起,并造就诸多的房叔、房婶和房姐们。而且,炒房暴富的示范效应一方面导致了房价的持续飙升和失去理性的再投资冲动,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国房地产演化成了有钱人的储钱罐。这种畸形的财富储存模式在世界上都绝无仅有,由此导致的住房空置不仅是巨大的资源浪费,更会让本已紧张的住房供需矛盾雪上加霜。

其三,调控决心不够。2005年,中央政府就提出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并首次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10-2012年,中央政府又多次提出要毫不动摇实行房地产调控,重申调控问责制,甚至在2011年各地也陆续制定了房价上涨的控制目标。但今天回想起来,有谁完成了调控目标呢?又有谁被问责了呢?

2006年建设部就规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率必须达到70%以上,其后几年也多次强调,但事实上,又有哪个开发商真正执行了呢?历年的土地供应计划又有几个省完成了呢?即使出台了最严厉的限购政策,除了北京等一线城市尚能认真执行外,又有多少地方城市能认真执行呢?给中介几千块钱,全套手续就能办齐,难道说政府一点都不知情?不是不知道,恐怕更多的是默许甚至是纵容吧。政府无政策执行的动力和决心,又怎么会有政策调控的真正效果呢?

就如打靶,一般强调三个要点:首先要知道靶在哪里,瞄准方向;其次打靶姿势要正确;最后明确告诉你打不好教官要来踢你屁股的。房地产调控要想见效果,是不是也应该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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