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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流体机械安全节能技术吉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投入55万元,其他投入315万元,共计投入370万元。利用所投入的经费,建成了“大型水泵汽蚀性能研究与测试平台”、“大型离心泵运行状态在线监测与故障诊断平台”,同时还购置了相应的实验设备。为流体机械运行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奠定了基础。 2100433B
流体机械 fluid machinery 以流体为工作介质来转换能量的机械。通常包括水轮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膨胀机、风力机、泵、通风机、压缩机、液力耦合器、液力变矩器、风动工具、气动马达和液压马达等...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谓“起重机械”,国家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起重机械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这样规定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
过程流体机械论文
·1· 过程流体机械 ·2· 离心泵 离心泵的种类很多,但工作原理相同,构造大同小异。其主要工 作部件是旋转叶轮和固定的泵壳 .叶轮是离心泵直接对液体做功的部 件,其上有若干后弯叶片,一般为 4~8片。离心泵工作时,叶轮由电 机驱动作高速旋转运动( 1000~3000r/min),迫使叶片间的液体也随之 作旋转运动。同时因离心力的作用, 使液体由叶轮中心向外缘作径向 运动。液体在流经叶轮的运动过程获得能量, 并以高速离开叶轮缘进 入蜗形泵壳。在蜗壳内,由于流道的逐渐扩大而减速,又将部分动能 转化为静压能,达到较高的压强,最后沿切向流入压出管道。 在液体受迫由叶轮中心流向外缘的同时, 在叶轮中心处形成真空。 泵的吸入管路一端与叶轮中心处相通,另一端则浸没在输送的液体 内,在液面压力(常为大气压)与泵内压力(负压)的压差作用下, 液体经吸入管路进入泵内, 只要叶轮的转动不停, 离心泵便不断地吸
流体机械论文
流体机械工作理论 题 目:离心泵简介及拓展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业班级: 2015年 6 月 12日 离心泵简介及拓展 摘要:离心泵是指靠叶轮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来输送液体的泵, 是一种较为普遍 的流体机械。本文简要介绍了离心泵的典型结构、 基本工作原理以及其运行工况, 在此基础上拓展了离心泵的应用、 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离心泵常出现的一些故障及 解决的措施,并分析了离心泵的研究前景。 关键词:离心泵 典型结构 拓展应用 研究前景 一、离心泵结构 (一)、离心泵基本结构 离心泵主要由吸入室、叶轮、排出室、轴、密封填料、轴向力平衡位置和支 座等组成。如图 1所示。 (1)、吸入室 吸入室位于叶轮进口前, 其作用是把液体从吸入管引入叶轮, 要求液体刘国 吸入式时流动损失较小,并使流体流入叶轮时速度分布较均匀。 (2)、叶轮 叶轮是离心泵的唯一做功部件, 液体从叶轮中获得能量。 对叶轮的要求是在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立足于吉林省,依托长春工程学院建设,以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发展前沿和我省城市污水治理的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以创建国内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水平实验室为目标,着力以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为核心的城市污水生物处理节能技术、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以及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为三大主要研究方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及工程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建设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基础性、跨学科、开放式的城市污水处理研究机构。成为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研究领域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基地;引领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领域的科学创新,支撑我省城市污水治理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拥有并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领域先进的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等的实验室,配置了先进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总有机碳分析仪、激光粒度分布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等。实验室现有研究人员37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18人,流动人员19人。固定科研人员教授6人,副教授6人,高级实验师1名,讲师9名,实验师3名,助理实验师1名;博士生导师 4 人,硕士生导师12人,具有博士学位者6人,硕士学位16人,在读博士研究生6名,2名留学或海外工作归国人员。包括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研究人员以及环境微生物学、分析化学等方面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公司和企业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著名学者和教授讲学,促进人才培养、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发展。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5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项、吉林省科技厅项目7项、教育部项目1项、建设部项目3项。承担各类纵向项目合计32项,横向科研项目9项目,累计经费合计644.9万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发表论文70篇,其中SCI检索4篇,EI检索18篇,ISTP检索5篇。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独立创新,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项,获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三等奖1项。 2100433B
1 船舶流体动力节能技术概述
1.1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和绿色船舶
1.2 船舶强制性EEDI要求
1.3 强制性EEDI要求与船舶设计
1.4 船舶流体动力节能技术
1.5 小结
2 船舶流体动力节能分析
2.1 船舶阻力成分与节能分析
2.2 船、机、桨匹配
2.3 船舶推进及节能技术
2.4 风力助推节能技术
3 船体线型优化技术
3.1 船舶静水阻力优化
3.2 伴流场优化
3.3 波浪增阻优化
3.4 风阻优化
3.5 船舶纵倾优化
3.6 船体线型综合优化的应用案例分析
4 船舶表面减阻技术
4.1 概述
4.2 船舶表面减阻技术的特性
4.3 气体润滑减阻技术
4.4 气层减阻技术
4.5 涂层减阻技术
4.6 智能主动流动控制减阻技术
5 高效推进增效技术
5.1 推进器的选型
5.2 螺旋桨的优化
5.3 端板螺旋桨
5.4 吊舱推进器与混合对转推进器
5.5 轮缘驱动推进器
6 桨前水动力节能装置
6.1 伴流补偿导管
6.2 前置预旋定子
6.3 前置预旋导轮
6.4 桨前水动力节能装置的应用案例分析
7 桨后水动力节能装置
7.1 桨毂消涡鳍
7.2 桨毂消涡轮
7.3 后置定子
7.4 自由转轮
7.5 节能舵
8 风力助推节能
8.1 风帆助推
8.2 转子助推
8.3 风筝助推
8.4 风力助推节能技术的EEDI达到值评估方法
9 节能效果预报与验证技术
9.1 在EEDI达到值预验证阶段的预报与验证
9.2 实船试航EEDI达到值的最终验证
9.3 在船舶营运阶段的能效评估与验证
9.4 小结
参考文献
索引2100433B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14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指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机,以及与驾驶、操作农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具体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就其委托事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衣着整齐、佩戴标志,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须依法定程序处罚。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农机使用应当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应当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对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购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购买农机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关申请领取号牌和行驶(使用)证。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申领者号牌和行驶(使用)证。当时不能发给号牌或者行驶(使用)证的,应当给予申领者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领取号牌和行驶(使用)证或者领取《待办凭证》后,方准使用农机。
第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转籍、过户、变更、封存、报废、报停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农机号牌应当按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位置安放,并保持清晰。拖拉机的挂车后栏板外侧应当喷刷与号牌相同的放大字号。行驶(使用)证应当随机携带。
第十一条农机的号牌、行驶(使用)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二条农机号牌、行驶(使用)证损坏时,凭原牌证补换。遗失时,凭当地农机站介绍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号牌、行驶(使用)证未补换前发给临时或者《待办凭证》。
第十三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机关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农用拖拉机悬挂的配套农机具有与拖拉机功率匹配,牵引的配套农机具有应当采用硬连接装置。
农用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气(油)制动装置,不得擅自增宽或者加高车箱板。
第十五条农机行驶或作业时,不准超员载人或者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
第十六条拖拉机运输秸杆超宽超高时,挂车不准坐人。
第十七条农机作业时,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之间应当设置联系信号,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输电导线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八条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准拖带其他农机。
第十九条报废的农机不准使用和转让。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实行牌证管理农机的驾驶(操作)员必须经农机监理机关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操作)农机。
第二十一条农机驾驶(操作)员驾驶(操作)准驾驶(操作)机型以外的农机时,应当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实行牌证管理农机的驾驶(操作)员转籍、变更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实行牌证管理农机的驾驶(操作)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机。
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证损坏时,凭原证补换。遗失时,凭当地农机站介绍信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未补发新证前,发给《待办凭证》。
第二十五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农机驾驶(操作)员和农业机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机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
(二)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内容不符的农机;
(三)不得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机;
(五)不得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农机;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农机;
(七)不得在农机作业时擅自离开驾驶(操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强迫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机事故的,按《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农机监理人员在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农机驾驶(操作)证、号牌、行驶(使用)证、《待办凭证》均由省农机监理机关统一制作、核发。
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号牌,由省公安厅统一编号,省农机监理机关到省公安厅定点号牌生产厂制作,并组织核发;驾驶证、行驶证和《待办凭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省农机监理机关统一组织核发。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