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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莱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基本信息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设电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坚持业主自愿、公开透明;政府指导、分级负责;友好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和纠纷协调等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在居住用地范围内,并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影响住宅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梯)为单位进行。

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梯)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建设单位。

受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业主关系,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楼其他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当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参照大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九条 业主委托电梯安装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由电梯安装企业投资持有电梯产权的,可以采取自愿申请、免费安装、有偿使用模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施工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电梯型号、施工方案及资金概算等。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和实施方案在住宅小区和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楼的各单元(梯)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建设单位可以对公示情况进行委托公证,也可以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见证。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或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公示期满后,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该住宅楼其他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已协商解决,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并将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送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既有多层住宅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书面意见、公示结果及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查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施工、监理,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变更备案等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及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身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由筹集资金列支。协商不一致的,由住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由有关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住宅或者非住宅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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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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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步道(平行电梯

  • CS-SBF(倾斜式)
  • 上海三菱
  • 13%
  • 广西欧日电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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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机房乘客电梯

  • 小机房乘客电梯;载重:1000kg,站门:30/30/30,速度:2.0/s
  • 蒂森克虏伯
  • 13%
  • 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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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机房乘客电梯

  • 小机房乘客电梯;载重:1000kg,站门:10/10/10,速度:1.75/s
  • 蒂森克虏伯
  • 13%
  • 广西欧日电梯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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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KLZ/VF 1.0M/S 22站2门 450kg
  • 康力
  • 13%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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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KLZ/VF 1.5M/S 55站5门 630kg
  • 康力
  • 13%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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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T(500V) 1mm2 根数/线径32/0.2 8芯 电梯
  • km
  • 中山市2009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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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T(500V) 1.5mm2 根数/线径30/0.25 8芯 电梯
  • km
  • 中山市2009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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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T(500V) 2.5mm2 根数/线径49/0.25 8芯 电梯
  • km
  • 中山市2009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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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T(500V) 1.5mm2 根数/线径30/0.25 10芯 电梯
  • km
  • 中山市2009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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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T(500V) 2.5mm2 根数/线径49/0.25 10芯 电梯
  • km
  • 中山市2009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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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e,IQ-P-825-32/33-C0120(兼消防电梯)
  • 88
  • 1
  • 永大、日立、龙升、西子奥的斯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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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住宅
  • 19台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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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重量:1000kg 速度:2.5m/s 提升高度:76.05m 21层一站一停
  • 1台
  • 2
  • 通力 KONE、日立 HITACHI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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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速度4m/s,2:1吊挂,载重最大1600kg,建筑高度按150米考虑
  • 26台
  • 1
  • 日本三菱、奥的斯(天津)、迅达、日立、通力、上海三菱、东芝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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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

  • 速度4m/s,2:1吊挂,载重最大1600kg,建筑高度按150米考虑
  • 26台
  • 1
  • 日本三菱、奥的斯(天津)、迅达、日立、通力、上海三菱、东芝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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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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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文献

既有老旧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难点问题分析及探讨 既有老旧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难点问题分析及探讨

既有老旧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难点问题分析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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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3KB

页数: 1页

最近几年,笔者单位拟对1栋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最终也因住户意愿等具体原因未能实施.结合具体实践,笔者对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思考和建议,希望对其他地区或单位增设电梯工作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精编)某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15页) (精编)某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15页)

(精编)某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15页)

格式:pdf

大小:73KB

页数: 16页

(精编)某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 (DOC15 页) 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导则 (征求意见稿) Design guildlines for elevator adding of existing multi-storied ....*....*....*.....*....*....*.....---*- --*--- *---*- --*---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Zhejiang province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浙 江省 住房和 城乡 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为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 改善老旧小区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方便 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日常生活。 规范和指导浙江省既有多层 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一、制定《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背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少市民希望在自己原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然而由于业主意见不统一,我市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制度,能成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并不多。因此,2014年“两会”期间,多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均提出了出台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体指导意见的建议和提案,其中陈志云等6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出台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具体指导意见的建议》被列为重点建议,为此市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牵头起草了《规定》。《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规定》出台的意义

一是《规定》的出台,将切实解决我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造成“审批难”的问题,提出了今后我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审批程序和部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定。

二是《规定》的出台,可满足政府为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要求。规范了增设电梯的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有效指引,解决群众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的问题。通过明确细致的规定,使群众按照《规定》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

三是《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社会自我管理,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引导高低层业主双方通过协商促成利益平衡,为所有业主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和有效法律救济。

三、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生活需求,完善现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特别是老年群众的生活水平,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梅州实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惠州、汕头、肇庆等国内先进城市的做法,形成本《规定》。

四、《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即:梅县区和梅江区)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同时规定,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以及其他各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报的条件

《规定》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规定,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

《规定》扩大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提出了具体的筹集方式:一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是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四是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程序

《规定》中规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按照增设电梯的审批流程,从协商到办理产权登记,大致可分为4个步骤:一是业主协商同意增设电梯,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按要求进行公示;二是办理规划、建设施工等手续;三是动工建设,安装电梯;四是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其中,对于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规划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工程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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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九条 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网站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事项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要其他部门依法审批的,申请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后,如果需要对增设电梯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屋登记的,由增设电梯房屋的权属人提供相关材料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登记部门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二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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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出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规

近日,《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该意见对增设电梯实施原则、实施主体、资金筹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确立“双三分二业主同意”实施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是细化规划审查要求。增设电梯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并规定由设计单位把关。

三是明确资金筹集渠道。业主可通过按比例出资、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专项维修金、提取房屋维修金等方式获取资金。文件同时对民众关心的分摊参考比例、财政补贴标准及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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